义救双凤
来源: 故事会 作者: 未知 时间: 2019-09-03 阅读: 次
清末民初,上海宝山地方一户周姓人家,有一双待字闺中的女儿,花名凤宝、凤蓉。姐妹俩虽生在农桑之家,却是出落得风致嫣然。一对标致女孩儿自是令其爹娘奇货可居,盼着殷实人家来上门提亲。这姐妹俩模样可人,手脚也勤快,但就是天性风骚,见着乡里的年轻男子,总喜欢以媚眼柔言勾人,与乡里的浮浪子弟偶有桑间陌上之行。名声渐渐传开,正经人家自然不会再上门提亲,姐妹俩耐不住寂寞,行为愈加放荡不羁。
民国二年的初秋时节,周家姐妹在棉花地里采摘棉花。时近黄昏,太阳的余晖把洁白的棉絮染成金黄色,远看村镇炊烟已袅袅升起。
这时,妹妹凤蓉瞧见镇上张记糟坊的学徒李甲,挑着一担米酒从田边小路经过。凤蓉连忙尖着嗓子喊道:“李兄,我俩正渴得慌呢,你快舀碗甜酒来我俩解解渴,快点!快点呀!”这个李甲也不是个正经人,平素就喜欢到处拈花惹草的,虽然出身贫家,只是个酒坊的小学徒,但长相不招人烦,嘴上又像涂了蜜似的,和凤宝、凤蓉在街上遇着,总是这边厢娇嗔嗲语,媚眼送波;那边厢甜言蜜语,动手动脚的。这会儿,李甲四下里一张望,远近无闲人,便找一隐蔽处把酒桶放稳了,打开桶盖,米酒的醇香立刻飘散在空气中。
姐妹俩争着拿粗瓷茶碗舀米酒喝,李甲走得口渴,也舀了两碗仰脖喝下。这米酒上口甜丝丝的,不辣嗓子眼,后劲可不小。
不一会儿,三个人的脸都变得暖烘烘、红扑扑的,心口也突突地跳个不停。凤蓉便伸手在李甲脸上抚摸着娇声道:“李兄,你也会脸红啊?”凤宝也探手往李甲的腋下腰间挠搔个不休。李甲嘿嘿嬉笑着,乘势左搂右抱,三人拉扯嬉笑成一团。凤宝冷不丁脚下一绊,站立不稳,往后仰天倒在地上,将李甲和凤蓉也一并带倒。李甲一下子压在凤宝身上,感觉软绵绵的,欲火陡然窜上脑门。他抬起头,四处看看,发现周围都是半人高的棉花棵子,正值傍晚时分远近也无闲人,便无所顾忌了……
就在这时,李甲好像被大雨淋湿的棉桃一样,一下子蔫了,接着整个人趴在凤蓉的身上不再动弹。凤蓉见状,在下面推他、叫他,可他一动也不动。凤宝也上前拉扯他,仍旧不见动弹。姐妹俩开始有些着急,觉着不像是在开玩笑。凤蓉便挣扎着从李甲身下爬起,急忙系好衣衫,两人合力将他翻了个身。只见他脸色煞白,千呼万唤,却一点儿反应都没有。再摸摸胸口,也感觉不到心跳,探探鼻息,也没有感觉。姐妹俩开始害怕起来,两人相对无言,呆若木鸡。
夜色渐沉,姐妹俩再摸摸李甲,感觉他的身体渐渐变凉变硬。她们估摸着李甲已经死了,不知道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两人越想越害怕,便低声哭泣起来。
正巧,这时镇上警所的警士路过这里,听见路旁棉田中传来女子的哭声,便循声找了过去,只见两个少女相拥而泣,边上躺着一具男尸。上前问明缘由,再仔细辨认了尸体,认出了是镇上张记糟坊的学徒。人命关天,警士先将她们带到镇上的警所关押起来,然后赶紧找到所长报告这桩命案。
第二天,警所一边详审命案发生的经过,一边派仵作验尸、验酒。仵作仔细查验李甲全身,没发现任何伤口,那米酒和粗瓷碗中也没有验出毒物。仵作查验的结论是,李甲是奸淫过度脱精而死。这样的案子在当地从未发生过,又事关人命,十分棘手。小小的镇警所实在不敢自作主张,于是赶紧将姐妹俩押送至宝山县署。
民国二年,正是袁世凯当政的北洋政府时期,其体制是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并设承审员辅助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县署张知事接案后,立刻提审凤宝、凤蓉两姐妹。虽然事情有些难以启齿,但两姐妹不敢有所隐瞒,一五一十将事情和盘托出。张知事又派仵作再次查验李甲的尸身和米酒等物,还派人到事发地仔细踏勘,均未发现有蹊跷之处。那张知事本是个庸碌怯懦之辈,加上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案子,寻思这两姐妹虽然不是有意害人,但伤风败俗,又事关人命,便做出如下判定:此案事实确凿,学徒李甲因轮奸毙命;周氏姐妹以通奸置人于死地,罪责难逃,唯因贪欢误杀,情有可原,乃为比照男子奸杀妇人罪,减等治罪。
案子便这样了结了,周家虽然伤心,但出了人命,又是有辱家门的丑事,所以只有默认。凤宝、凤蓉两姐妹只能相拥而泣,悔不该恣情纵欲,遭此报应。于是县署一边将此刑案具文上报备案,一边准备择日押解人犯履刑。
话说那后来沦为亲日派卖国贼,五四运动中北京学生要求严惩的曹、陆、章三人中的曹汝霖,那年才刚三十多岁。他出生于上海,早年留学日本东京政法大学,归国后先派任清政府商部,又调入外务部,清朝末年已任外务部副大臣。辛亥革命后,曹汝霖改行当上了律师,因着法学与政治的背景,加之精明善辩,不久就声誉鹊起。
这年初秋,曹汝霖得闲和朋友相约到吴淞游览。游得脚下乏力了,曹汝霖一行人便来到县城,找一家门面像样的饭馆准备吃饭,点上焯白虾、红烧回鱼、清蒸螃蟹等河鲜及菜蔬,要了一坛子老白酒。这回鱼是长江口特产,鲜美无鳞,而初秋季节的白虾最为肥鲜,雌虾抱子,俗称火白虾。曹汝霖一行酌酒尝鲜,海阔天空地闲扯着,这时邻桌几位食客的谈话内容,引起了曹汝霖的兴趣。
邻桌几位男子高声笑论的,正是上海宝山周家姐妹的案子。曹汝霖出于律师职业的敏感,立刻对这件稀奇古怪的案子充满了好奇心,便上前问个究竟。市井之人对这种事关男女丑事的命案最是津津乐道,邻桌食客听说这位是从上海来的大律师,便七嘴八舌地争着道来。
听明白了事情的原委后,曹汝霖不禁为此地官民的无知而感到悲哀,便脱口道:“这里难道没有懂法律的人吗?”众人不知道他是什么意思,争相问他此话怎讲?曹汝霖告诉大家,依照《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周氏姐妹是不应该被判刑的。众人闻言,将信将疑。此话很快有人传给了周氏族人。
周氏姐妹被判重刑,其父母亲属肯定是伤心悲哀,但一是怒自己的女儿不争气,做出此等伤风败俗之事,实在是难以启齿张扬;二是身为普通老百姓,于理于法,难明就里,所以也觉得因奸致死人命,这样判处,也是罪有应得;三是即使周家人不服,可以上诉于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可这样的民告官之事,怎么会有胜诉的可能?所以周家虽然悲哀,却并没有为二女去争讼的打算,只能是听之任之了。当周氏族人得知,有上海的大律师对此判决持有异议,便马上对翻案燃起了一线希望,推选一人去求曹汝霖为周家辩白。
他们找到曹汝霖的时候,说明了来由,曹汝霖当场慨然允诺,答应帮他们翻案,便让来的人取来笔墨纸砚,为周家代作控诉状一篇,并言明不收酬谢。
这份控诉状的大意为:本案事属奸毙,本无疑义;李甲为被害人,因奸致毙,事实昭彰,本也无辩论的余地。但是,本案从道理上来讲虽是如此,在法律上如此判定却不妥。此案最重要的地方,是要搞清楚李甲是否被强迫成奸的。假如无强迫行为,则屬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周家二女当然不负刑事责任。法理上犯罪之成立,应该以犯罪者是否有此犯罪能力为标准,如无犯罪能力,虽有犯罪的嫌疑,当然不能强以罪名加之嫌疑人。今控诉人系弱质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置人死地之要素,如李甲不愿通奸,控诉人焉能强求?何致毙命?李甲是心甘情愿相欢,贪欲而丧身,是咎由自取,报有应受。正如东晋王导对周伯仁之死自责说的那样:“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指责控诉人对李甲的死亡负有某种责任是可以的,但判定二人加害于李甲的罪名却是不能成立的。刑律上并无妇女强奸男子的条文,原判怎么能比拟男子奸死妇女的条文?任意援引比附,为法律所不容,请撤销原判,以伸冤抑。
周家人千恩万谢后,急忙携状纸上诉于江苏省高等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与高等检察厅接到状纸,见此诉状条理明晰,振振有词,知道不是一般讼师之所为。但此案为不同寻常之命案,又无成案可以参照,高审厅与高检厅厅长也不敢决断。于是,将此案用电报上报京师,请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及总检察厅定夺。大理院复电称:此案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据此,江苏高等审判厅宣告凤宝、凤蓉二人无罪,这对姐妹花遂得意外开释。这桩奇案和曹大律师的义举,也逐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在此案中,大律师曹汝霖伸张法理,义救双凤。但仅仅不到两年,1915年5月,袁世凯政府迫于日本压力,派新任外交总长陆徵祥和外交次长曹汝霖前往日本公使馆,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曹汝霖”三字从此被钉上了历史的耻辱柱。
民国二年的初秋时节,周家姐妹在棉花地里采摘棉花。时近黄昏,太阳的余晖把洁白的棉絮染成金黄色,远看村镇炊烟已袅袅升起。
这时,妹妹凤蓉瞧见镇上张记糟坊的学徒李甲,挑着一担米酒从田边小路经过。凤蓉连忙尖着嗓子喊道:“李兄,我俩正渴得慌呢,你快舀碗甜酒来我俩解解渴,快点!快点呀!”这个李甲也不是个正经人,平素就喜欢到处拈花惹草的,虽然出身贫家,只是个酒坊的小学徒,但长相不招人烦,嘴上又像涂了蜜似的,和凤宝、凤蓉在街上遇着,总是这边厢娇嗔嗲语,媚眼送波;那边厢甜言蜜语,动手动脚的。这会儿,李甲四下里一张望,远近无闲人,便找一隐蔽处把酒桶放稳了,打开桶盖,米酒的醇香立刻飘散在空气中。
姐妹俩争着拿粗瓷茶碗舀米酒喝,李甲走得口渴,也舀了两碗仰脖喝下。这米酒上口甜丝丝的,不辣嗓子眼,后劲可不小。
不一会儿,三个人的脸都变得暖烘烘、红扑扑的,心口也突突地跳个不停。凤蓉便伸手在李甲脸上抚摸着娇声道:“李兄,你也会脸红啊?”凤宝也探手往李甲的腋下腰间挠搔个不休。李甲嘿嘿嬉笑着,乘势左搂右抱,三人拉扯嬉笑成一团。凤宝冷不丁脚下一绊,站立不稳,往后仰天倒在地上,将李甲和凤蓉也一并带倒。李甲一下子压在凤宝身上,感觉软绵绵的,欲火陡然窜上脑门。他抬起头,四处看看,发现周围都是半人高的棉花棵子,正值傍晚时分远近也无闲人,便无所顾忌了……
就在这时,李甲好像被大雨淋湿的棉桃一样,一下子蔫了,接着整个人趴在凤蓉的身上不再动弹。凤蓉见状,在下面推他、叫他,可他一动也不动。凤宝也上前拉扯他,仍旧不见动弹。姐妹俩开始有些着急,觉着不像是在开玩笑。凤蓉便挣扎着从李甲身下爬起,急忙系好衣衫,两人合力将他翻了个身。只见他脸色煞白,千呼万唤,却一点儿反应都没有。再摸摸胸口,也感觉不到心跳,探探鼻息,也没有感觉。姐妹俩开始害怕起来,两人相对无言,呆若木鸡。
夜色渐沉,姐妹俩再摸摸李甲,感觉他的身体渐渐变凉变硬。她们估摸着李甲已经死了,不知道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两人越想越害怕,便低声哭泣起来。
正巧,这时镇上警所的警士路过这里,听见路旁棉田中传来女子的哭声,便循声找了过去,只见两个少女相拥而泣,边上躺着一具男尸。上前问明缘由,再仔细辨认了尸体,认出了是镇上张记糟坊的学徒。人命关天,警士先将她们带到镇上的警所关押起来,然后赶紧找到所长报告这桩命案。
第二天,警所一边详审命案发生的经过,一边派仵作验尸、验酒。仵作仔细查验李甲全身,没发现任何伤口,那米酒和粗瓷碗中也没有验出毒物。仵作查验的结论是,李甲是奸淫过度脱精而死。这样的案子在当地从未发生过,又事关人命,十分棘手。小小的镇警所实在不敢自作主张,于是赶紧将姐妹俩押送至宝山县署。
民国二年,正是袁世凯当政的北洋政府时期,其体制是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并设承审员辅助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县署张知事接案后,立刻提审凤宝、凤蓉两姐妹。虽然事情有些难以启齿,但两姐妹不敢有所隐瞒,一五一十将事情和盘托出。张知事又派仵作再次查验李甲的尸身和米酒等物,还派人到事发地仔细踏勘,均未发现有蹊跷之处。那张知事本是个庸碌怯懦之辈,加上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案子,寻思这两姐妹虽然不是有意害人,但伤风败俗,又事关人命,便做出如下判定:此案事实确凿,学徒李甲因轮奸毙命;周氏姐妹以通奸置人于死地,罪责难逃,唯因贪欢误杀,情有可原,乃为比照男子奸杀妇人罪,减等治罪。
案子便这样了结了,周家虽然伤心,但出了人命,又是有辱家门的丑事,所以只有默认。凤宝、凤蓉两姐妹只能相拥而泣,悔不该恣情纵欲,遭此报应。于是县署一边将此刑案具文上报备案,一边准备择日押解人犯履刑。
话说那后来沦为亲日派卖国贼,五四运动中北京学生要求严惩的曹、陆、章三人中的曹汝霖,那年才刚三十多岁。他出生于上海,早年留学日本东京政法大学,归国后先派任清政府商部,又调入外务部,清朝末年已任外务部副大臣。辛亥革命后,曹汝霖改行当上了律师,因着法学与政治的背景,加之精明善辩,不久就声誉鹊起。
这年初秋,曹汝霖得闲和朋友相约到吴淞游览。游得脚下乏力了,曹汝霖一行人便来到县城,找一家门面像样的饭馆准备吃饭,点上焯白虾、红烧回鱼、清蒸螃蟹等河鲜及菜蔬,要了一坛子老白酒。这回鱼是长江口特产,鲜美无鳞,而初秋季节的白虾最为肥鲜,雌虾抱子,俗称火白虾。曹汝霖一行酌酒尝鲜,海阔天空地闲扯着,这时邻桌几位食客的谈话内容,引起了曹汝霖的兴趣。
邻桌几位男子高声笑论的,正是上海宝山周家姐妹的案子。曹汝霖出于律师职业的敏感,立刻对这件稀奇古怪的案子充满了好奇心,便上前问个究竟。市井之人对这种事关男女丑事的命案最是津津乐道,邻桌食客听说这位是从上海来的大律师,便七嘴八舌地争着道来。
听明白了事情的原委后,曹汝霖不禁为此地官民的无知而感到悲哀,便脱口道:“这里难道没有懂法律的人吗?”众人不知道他是什么意思,争相问他此话怎讲?曹汝霖告诉大家,依照《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周氏姐妹是不应该被判刑的。众人闻言,将信将疑。此话很快有人传给了周氏族人。
周氏姐妹被判重刑,其父母亲属肯定是伤心悲哀,但一是怒自己的女儿不争气,做出此等伤风败俗之事,实在是难以启齿张扬;二是身为普通老百姓,于理于法,难明就里,所以也觉得因奸致死人命,这样判处,也是罪有应得;三是即使周家人不服,可以上诉于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可这样的民告官之事,怎么会有胜诉的可能?所以周家虽然悲哀,却并没有为二女去争讼的打算,只能是听之任之了。当周氏族人得知,有上海的大律师对此判决持有异议,便马上对翻案燃起了一线希望,推选一人去求曹汝霖为周家辩白。
他们找到曹汝霖的时候,说明了来由,曹汝霖当场慨然允诺,答应帮他们翻案,便让来的人取来笔墨纸砚,为周家代作控诉状一篇,并言明不收酬谢。
这份控诉状的大意为:本案事属奸毙,本无疑义;李甲为被害人,因奸致毙,事实昭彰,本也无辩论的余地。但是,本案从道理上来讲虽是如此,在法律上如此判定却不妥。此案最重要的地方,是要搞清楚李甲是否被强迫成奸的。假如无强迫行为,则屬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周家二女当然不负刑事责任。法理上犯罪之成立,应该以犯罪者是否有此犯罪能力为标准,如无犯罪能力,虽有犯罪的嫌疑,当然不能强以罪名加之嫌疑人。今控诉人系弱质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置人死地之要素,如李甲不愿通奸,控诉人焉能强求?何致毙命?李甲是心甘情愿相欢,贪欲而丧身,是咎由自取,报有应受。正如东晋王导对周伯仁之死自责说的那样:“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指责控诉人对李甲的死亡负有某种责任是可以的,但判定二人加害于李甲的罪名却是不能成立的。刑律上并无妇女强奸男子的条文,原判怎么能比拟男子奸死妇女的条文?任意援引比附,为法律所不容,请撤销原判,以伸冤抑。
周家人千恩万谢后,急忙携状纸上诉于江苏省高等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与高等检察厅接到状纸,见此诉状条理明晰,振振有词,知道不是一般讼师之所为。但此案为不同寻常之命案,又无成案可以参照,高审厅与高检厅厅长也不敢决断。于是,将此案用电报上报京师,请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及总检察厅定夺。大理院复电称:此案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据此,江苏高等审判厅宣告凤宝、凤蓉二人无罪,这对姐妹花遂得意外开释。这桩奇案和曹大律师的义举,也逐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在此案中,大律师曹汝霖伸张法理,义救双凤。但仅仅不到两年,1915年5月,袁世凯政府迫于日本压力,派新任外交总长陆徵祥和外交次长曹汝霖前往日本公使馆,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曹汝霖”三字从此被钉上了历史的耻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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