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的法律之门
网络无国界,执法有疆界,“艳照门”闹哄哄的表象之下,是网络时代的法律困境
“在这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恭喜您不在陈冠希的电脑里。”2008年农历除夕之夜,一条拜年短信在鞭炮声中流传。
中国南方一场猝不及防的暴雪降临时,香港娱乐明星
们的私生活不雅照片意外现于网络,这一事件由于其突发性与影响的广泛性,被认为是网络世界的另一场“雪灾”。
被称为“香港网民的网络百科”的“香港网络大典”网站记录了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2008年1月27日,一名网友于“香港讨论区”,发布一幅色情照片,被部分网民怀疑是本地艺人陈冠希与一演艺界女子的隐私照。尽管该帖在数小时后被删除,但已引起香港网民的热议,随后又有多幅“艳照”被上传至网络。
香港警方随即关注事件,但照片仍不断在网上流散,1月30日香港警方开始寻求国际刑警的协助。2月2日首名嫌疑人落网;警方接着再拘捕3男1女,搜获逾千张艳照;2月3日另一男子被捕;2月8日艺人不雅照已扩散全球;2月10日第9名嫌犯被捕;2月13日涉案人员郭镇玮获准保释;2月15日,因其发布的照片被香港当局认定为非淫秽照片,最早被拘捕的钟亦天被当庭释放。
香港《文汇报》的街头调查显示,近四成青少年接触了艳照,其中大部分为初中生。事情呈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失控状态。
“这次事情对香港娱乐圈是颗重磅炸弹,是一次划时代的事件,我想媒体、娱乐圈、教育界、宗教界、网络界、法律界都需要重新拟定一个规则底线。”香港著名影视人文隽就此发表评论,“没有人知道会怎么发展,对于已经发生的,可能只有靠时间去冲淡一切。”
挑战传统警察执法
在这次“艳照门”事件中,香港警方关于保有、传播艳照是否涉嫌犯法,出现前后说法不一致的情况。
早些时候,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警告说,通过电子邮件分享照片,甚至在个人电脑上存储这类照片都有可能构成犯法。
对此,香港特区立法会有议员问道,如果大家都向邓竟成处长的电子信箱中发送带有色情图片的垃圾邮件,那么是否应逮捕邓竟成呢?
警方后来修正了邓竟成的说法,称观看或是在朋友间用电子邮件发送这些照片并不违法,但在网站上张贴是违法的。
山东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就此发表评论:之所以形成如此尴尬的局面,是警察在“艳照门”前遭遇了巨大而且难以克服的执法难题,这些难题是互联网时代特有的现象,也是对传统警察执法的严峻挑战。
他认为,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且无国界,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执法却是疆界明确,属地管辖,这是警察在“艳照门”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难题。
据警方透露,至少涉及六名女性共逾1300张不雅照片,早已散落至美国、德国及澳洲等地服务器,对于这些境外服务器,香港警方并无执法权力。
“香港警方拘捕的9名不雅照片发布者都是香港网友,事实上他们都不是源头发布人,属于传播者。而最初发布不雅照片和视频者很可能在日本,用以发布的网络服务器则可能在美国。从这个意义上讲,香港警察的许多执法行动只是‘封堵’。”李克杰评论道。
2月21日,“艳照门”的男主角陈冠希在香港国际展览中心召开记者招待会,承认大部分照片都是他拍摄的,他向受害女士公开致歉,并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
陈冠希说:“这些照片是非常隐私的,我从来没有想把这些照片向人展示,这些照片是非法的,是从我这里偷窃的。同时,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流传出去,毫无疑问,那些获取这些照片的人在网上是一种恶意的传播,这个事件已经恶化到使整个社会受到影响,从这方面来讲我非常遗憾。”
同日,西安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在西安市鱼化寨抓获一名非法传播出售“艳照门”照片的嫌疑人。
2月20日,媒体传出消息: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艳照门”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为此,评议会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民警通过媒体解释,所谓淫秽图片,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图片。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出马赛克处理的照片,不属于淫秽照片。
警方同时呼吁,希望上网市民及时向警方反映情况,以免不良照片流入到青少年手中,造成恶劣影响。
“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传媒,的确加剧了当事人的痛苦。但也正是这些传媒,为原本平凡的普通人制造星光,为他们赢得‘粉丝’,带去名利。”评论者车浩写道,“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也鼓励和放大了每一个匿名屏幕后的人性弱点。”
李克杰认为,“艳照门”事件再次警示我们,打击互联网犯罪需要世界各国执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任何“各扫门前雪”式的执法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如何加强网络监管,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副教授周泽认为,目前对互联网的管理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公安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信息产业部门都在管,应该改变这种多头管理局面,统一由一个部门去管理,并注重依法行政。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斌艳说,中国还没有规范网络的专门法律。这次“艳照”传播,存在跨国传播的问题,由于中国与外国的法律不统一,在中国违法的,在外国不一定违法,这实际上使国际间法律合作的可能性减弱。
名人的稳私
周泽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次事件中没有无辜的受害者。涉及事件的明星处理自己的照片是有问题的,当然这不意味着明星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侵犯。相对隐私权来说,知情权不是说大家有权去探寻别人的隐私,而是对媒体传播的内容公众有权接受。
周泽说,此事件的关键是淫秽色情物品的传播。违法,也主要是指这一点。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无论是知情权,还是隐私权都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知情权行使是有一定界限的。它不能扩展到其他公民的私生活领域。不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使是演艺圈的名人。尽管名人的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不同,但是不涉及公共利益,名人个人的私生活还是要受到保护。
林喆说,现代社会,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与保护窥探他人隐私的行为,相反,各个国家与地区都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看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
林喆认为,关于知情权有三个界限:一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二是商业秘密;第三是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具有一个特殊性,即其具有持续性。即使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继续传播,仍然是在继续侵犯隐私权。因为它仍然是“隐私”,是别人的私生活。明知道是隐私,还继续传播,这种行为实际上更不值得提倡。
香港有学者指出,目前香港舆论很少讨论到公开传播这些图片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这是因为香港的传统普通法没有侵犯隐私的概念,不能将侵犯隐私作为诉因。而中国内地法制比香港要健全。中国刑法对淫秽物品有明确界定,对各类传播淫秽物品也有详细规定。中国法律虽然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但是《保护妇女权益法》明文规定保护妇女隐私权,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侵犯隐私的诉求法院应当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侵犯隐私的行政处罚。
网络的责任
林喆对本刊记者说,“艳照门”事件暴露了当今社会一部分人,法律与道德意识的失缺以及情趣低俗的程度;表明目前网民的个人素质与欣赏品位有待引导和提高,网络管理者或网络主持人的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有关部门在互联网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近年来,在网络上经常上出现一些对低俗事件的炒作,比如对一些演艺界人士私生活的暴露与炒作。
她认为,“艳照门”事件,实际上凸显了这样一个主题,那就是——明星要自律,公民也要自律。一个是名人应该加强自律。应该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与成就。社会公民当然有权利监督明星的行为,但这种监督不应包括窥探明星的私生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对本刊记者说,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什么样的受众,就有什么样的媒体”,意思是说媒体就是要满足读者的需要,而另一种观点是“有什么样的媒体,就有什么样的受众”,一般受众都有好奇的心理,或者是说窥视名人私生活的倾向,如果迎合这种心理,就不能制止这种行为的持续与蔓延。
周泽说:“网络作为新技术的产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涉及法律,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有些东西是我们必须承受的,而且不得不承受。我们不能只享受网络的好处而不承受其坏处。”
“而且,坏处并不是没有制约手段。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制约?加大制裁力度是通常的做法,当然有些问题也有待技术发展来解决,比如网上言论主体的查知问题。香港警方破不了案,表明现在的技术手段确实不够先进。但不能因为如此,就在新技术手段出来之前把网络关掉——那就成了因噎废食。”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研究室副主任孟威认为,任何媒体都是由人来操作的,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社会现实中就存在道德失范的现象,因此要以尊重、宽容的态度对待新媒体。
“在适当时机,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在新媒体的规范方面,这一法律的制定也应该有所体现。”郑保卫说,“新媒体出现之后,传播者不再只是专业人员,任何网民都可以成为新闻传播者,那么,作为一个传播者,既要有权利,又要有义务。”□文/《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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