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第一次打击以后(6)
这一个奏疏上去,文书官随即口传圣旨,“先生忠言,已奏上圣母,停止了。”皇太后和神宗对于居正,到了言听计从的时候,居正认定自己底责任,所以不得不说。万历五年,整个国家的财政,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居正认为国防民生,都需要很大的经费,在有余的时候,还要计划怎样轻徭薄赋,使百姓们得到实在的利益。他舍不得把铢积寸累的资财,浪费在琼楼玉宇上面。他知道这次修理两宫,是皇太后底意思,但是为了国家着想,他决定在皇太后面前顶一下。
万历二年,《穆宗实录》修完,神宗加恩居正,荫一子做中书舍人,居正两疏辞免。万历五年,《世宗实录》修完,神宗因为居正是实录馆总裁,再行加恩,吩咐内阁拟敕,居正把加恩同官的敕书拟定奏上,但是没有提到自己。神宗随即着文书官邱得用口传圣旨:
皇祖四十五年《实录》,字字句句都是先生费心看改几次,我尽知道,先生恩该首加,却怎的不拟这敕?着令改拟了才行。
这一次居正在复疏里,痛切地把自己底心境说清。他说:
臣以羁单寒士,致位台鼎,先帝不知臣不肖,临终亲握臣手,属以大事。及遭遇圣明,眷倚弥笃,宠以宾师之礼,委以心膂之托,渥恩殊锡,岂独本朝所无,求之前史,亦所希觏。每自思惟,古之节士感遇知己,然诺相许,至于抉面碎首而不辞,既已存亡死生矣,而犹不矜其能,不食其报,况君臣分义,有不可逃于天地之间者乎?用是盟心自矢,虽才薄力僝侵,无能树植鸿巨,以答殊眷,惟于国家之事,不论大小,不择闲剧,凡力所能为,分所当为者,咸愿毕智竭力以图之!嫌怨有所弗避,劳瘁有所弗辞,惟务程功集事,而不敢有一毫觊恩谋利之心,斯于臣子分义,庶乎少尽云尔。故自皇上临御以来,所加于臣,文武禄荫,不啻四、五矣,而臣皆未敢领。昨以九年任满,皇上欲授臣以三公之官,给臣以五等之禄,臣亦恳疏陈辞,必得请而后已。岂敢异众为高,以沽流俗之誉哉?盖素所盟誓者至重,不敢自背其初心故也。近年以来,君臣之义不明,敬事之道不讲,未有尺寸,即生希冀,希冀不得,辄怀【垂夬】望,若执左券而责报于上者,臣窃非之,每欲以身为率而未能也。今乃以楮笔供奉之役,即叨横恩握泽之私,则平日所以劝勉者,皆属矫伪,人孰信之?此臣所以展转思惟,有不能一日自安者也。臣闻人臣事君,无隐情,无二辞。今臣所言,皆已真吐肺肠,辞理俱竭,借惟皇上复申前命,臣亦不过再执此辞,而章奏屡腾,言语烦渎,非皇上以手足腹心待臣之义也。万仰圣慈俯览愚衷,特赐停寝,俾臣微志获伸,虽疏食没齿,有余荣矣。所有改敕一节,万不敢拟,谨将原稿封进,伏乞圣裁施行。(奏疏五《纂修书成辞恩命疏》)
经过这样地剀切陈辞,神宗只有俞允。
这一年神宗十五岁。皇帝和平常人不同,皇太后在这一年,已经替他定下王伟底女儿,准备举行婚礼。中国的旧俗,婚礼便得选择吉日,皇帝底事,自有钦天监负责。据钦天监推测,十二月大利,又说一年之中,惟利十二月,其余皆有碍。宫内文书官传达皇大后圣旨,一切交给居正决定。居正又遇到一个小小的困难;要在万历五年十二月举行婚礼,新郎只有十五岁,新娘只有十四岁,未免太早;要到六年十二月,中间停顿一年,未免太迟,惟恐皇太后和皇上都等不及;要在这两个时期底中间,钦天监又认为月份不利。这便怎样呢?但是居正却轻易地解决了。他奏明皇太后,因为英宗、武宗、世宗都是十六岁成婚,所以应当是十六岁;他说他也知道要等待万历六年十二月,未免太迟;因此他认为最好是明年三、四月,不迟不早,最为妥帖。钦天监不是说月份不利么?居正说:“臣等窃惟帝王之礼,与士庶人不同。凡时日禁忌,皆世人俗尚,然亦有不尽然者。臣居正素性愚昧,不信一陰一一陽一选择之说,凡有举动,只据事理之当为,时势之可为者,即为之,未尝拘泥时日,牵合趋避,然亦往往误蒙天幸,动获吉利。况皇上为天地百神之主,一举一动,皆将奉职而受事焉,又岂一陰一一陽一小术,可得而拘禁耶?”(奏疏五《奏请圣母裁定大婚日期疏》)他奏明皇太后,一切只要太后作主。随后文书官口传太后圣旨:“先生说的是,今定以明年三月。”这一次居正又得到一个小小的成功。
但是九月间,慈圣太后底难题来了。太后派司礼监太监孙得胜,口传圣旨,今岁大喜,命内阁拟旨暂免行刑。明朝的制度,秋天有秋审,现在正是判罪执行的时期,眼看又要因为太后这一点妇人之仁,停顿下来。一切都和居正底主张根本背谬了。居正认为国家之乱,完全因为有心宽纵,以致不可收拾,所以他说,“天下之事以为无足虑,则必有大可虑者。”(书牍六《与操江宋一陽一山》)他认为“盗者必获,获而必诛,则人自不敢为矣。”(书牍八《答总宪吴公》)万历五年,有人和他说起孔子底话:“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在季康子愁到盗贼太多的时候,孔于不曾这样说过吗?居正反驳道:
盖闻圣王杀以止杀,刑期无刑,不闻纵释有罪以为仁也。“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此孔子箴病之言,是时鲁失其政,宠赂滋彰,故言此以警之,非谓徒不欲可以弭之,无是理也。夫人之可以纵情恣意,有所欲而无不得者,莫逾于为盗;而秉耒持锄,力田疾作,束缚以礼法,世之所至苦也。安于其所至苦,无所惧而自不为非者,惟夷、由、曾、史为然。今不曰“吾严刑明法之可以制欲禁邪也”,而徒以不欲率之,使民皆释其所乐,而从其所至苦,是天下皆由、夷、曾、史而后可也。舜,不欲之君也,皋陶,不欲之相也,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犹不能无明刑作士以威之,况其余乎?异日者有司之不敢捕盗也,以盗获而未必诛也,不诛则彼且剚刃于上,以毒其仇而合其党,故盗贼愈多,犯者愈众。今则不然,明天子振提纲维于上,而执政者持直墨而弹之,法在必行,奸无所赦。论者乃不惟舜、皋之所以致理者,而独用懦者姑息之说,衰季苟且之政以挠之,其无乃违明诏而诡国法乎?(书牍九《答宪长周松山言弭盗非全在不欲》)
现在的难题来了,慈圣太后固然要“暂免行刑”,明天子也不再“振提纲维”,怎么办呢?居正立即上疏。他说:
夫春生、秋杀,天道所以运行,雨露雪霜,万物因之发育。若一岁之间,有春生而无秋杀,有雨露而无雪霜,则岁功不成而化理或滞矣。明王奉若天道,其刑赏予夺,皆奉天意以行事。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若弃有德而不用,释有罪而不诛,则刑、赏失中,惨、舒异用,非上天所以立君治民之意矣。臣等连日详阅法司所开重犯招情,有杀祖父母、父母者,有殴死亲兄及同居尊属者,有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有强盗劫财杀人者,有斗殴逞凶,登时打死人命者。据其所犯,皆绝灭天理,伤败彝伦,仁人之所痛恶,复载之所不容者,天欲诛之,而皇上顾欲释之,其无乃违上天之意乎?……今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被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明王圣主不为之一泄,彼以其怨恨冤苦之气,郁而不散,上或蒸为妖沴氛祲之变,下或招致凶荒疫疠之灾,则其为害,又不止一人一家,受其茶毒而已。独奈何不忍于有罪之凶恶,而反忍于无辜之良善乎?其用仁亦时矣!况此等之人,节经法司评审,九卿大臣评鞫,皆已众证明白,输服无辞,纵使今年不决,将来亦无生理,不过迟延月日,监毙牢狱耳。然与其暗毙牢狱,人不及知,何如明正典刑,犹足以惩奸而伸法乎?法令不行,则犯者愈众,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又亏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伏愿皇上念上天之意不可违,祖宗之法不可废,毋惑于浮屠之说,毋流于姑息之爱,奏上圣母,仍将各犯照常行刑,以顺天道。若圣心不忍尽杀,或仍照去年例,容臣等拣其情罪尤重者,量决数十人,余姑牢固监候,俟明年大婚吉典告成,然后概免一年,则春生秋杀,仁昭义肃,并行而不悖矣。(奏疏五《论决重囚疏》)
这个奏疏上去以后,文书官口传圣旨:“先生说的是,今年照旧行刑。”居正认定“杀以止杀”;惟有严厉执行法律,民生才可以安定,国家才得到保障。统治阶级为了维持他们底统治起见,有时必须严厉执行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法律。这里看到他们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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