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照改嫁之谜
才气横谥、文笔秀婉的女词人李清照,在国土沦丧和丈夫去世的悲痛中,晚年颠沛流离,飘泊于越州(今浙江绍兴)、杭州、台州及金华一带,屡遭打击,“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谢世后还给人们留下一个不可轻易而解的谜:她晚年改嫁张汝舟没有?
宋人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四中存有李清照的一封信《上内翰綦公(崇礼)启》,此信约写于绍兴三年(1133)之后,其述说中断断续续、隐隐约约地讲了这样一段自身的经历:绍兴二年(1132),这时离丈夫赵明诚去世已有三年,四十九岁的李清照重病在身,孤身一人,境遇颇难。官员张汝舟对她频频致意,以甜言蜜语殷勤通问,清照“信彼如簧之说,惑兹似锦之言”,被骗得分不出东西南北。“既尔苍皇,因成造次”,与张汝舟结婚。婚后,清照发现两人“视听才分,实难共处”,丈夫时时暴露出的士侩嘴脸,让清照日益觉得此次婚姻是个错误,“忍以桑愉之晚节,配兹驵侩之下才?”尤其是张汝舟开始以暴力虐待,“遂肆侵凌,日加殴击”。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正好张汝舟以不正当手段得官的事情有所暴露,清照便甘愿冒坐牢之险而去宫府揭发其丈夫。后张汝舟被撤职除名,编管柳州,其婚约也得以解除,但是宋代刑法规定:妻告夫,虽属实,仍需服徒刑二年。当清照被关入监狱,“被桎梏而置对,同凶丑以陈词”之时,翰林学士綦崇礼伸出援助之手,使李清照在被关九天之后得以释放,免受牢狱徒刑之苦。于是,清照以无比感激的心情写下了这封书信,对綦崇礼“感戴鸿恩”,深表谢意。
关于李清照此次改嫁之事,除清照自己在这封书信中有详细告白外,还有七八种当时的宋人著述提及,如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说清照“再适张汝舟,未几反目”,王灼的《碧鸡漫志》也说清照“再嫁某氏,讼而离之”,还有洪适的《隶释》、晁公武的《郡斋读书志》等。尤其是著名史学家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都记载了此事,其书在绍兴二年九月戊午朔载:“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其继夫张汝舟,字飞卿,早在赵明诚任建康知府之时,就曾携一玉壶来访,此时正以右承奉郎衔在池州为监诸军审计司之职。有学者以为,他娶李清照是看上她还有一些古物宝器诸财产,一旦财产到手,便露出庐山真面目,且对清照加以虐待,,以致清照只能以控告手段谋求离异。所谓“妄增举数入官”的罪名,是指犯人因谎报参加科举的次数而得官的不正当手段。宋代对屡试不举的士人给予一种“特奏名”的优待,就是只要到一定次数和年龄,都可直接参加殿试而授予官职。张汝舟显然在这方面欺骗了朝廷而谋得官位,这一情况正好让李清照掌握。张汝舟在事实面前无言以驳,最后受到编管柳州的重惩,李清照也因此得以与其离异。
然而到明代,有一位叫徐勃的学者对李清照改嫁一事提出质疑。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绍兴二年,清照已年近五十,似无改嫁的可能。当时国破家亡,作为南逃的官员家属,清照还会有多少财产?说如此士侩之张汝舟会追求如此年纪之李清照,令人不可思议。二是宋代官宦出身的妇女,一般是不允许改嫁的。清照父李格非,工词章,有笔力,熙宁进士,历官太学博士、著作佐郎、礼部员外郎、提点京东刑狱。其夫赵明诚,出身宰相之家,由太学生入仕,历守莱州、淄州,终知江宁府,著有《金石录》。这样官宦家庭出身的李清照不可能改嫁,所以改嫁之事不可信。
清代更有许多学者为李清照改嫁“辩诬”。学者卢见曾根据李清照与丈夫赵明诚真挚坚贞、生死不渝的感情生活,夫妇志趣相投、同研金石的人生佳话,及清照对《金石录》卷轴百般爱护,明诚过世后,她又为《金石录》的出版耿耿于怀、尽心尽力,约在绍兴二十一年(1151),清照以六七十岁高龄,还表上《金石录》一书于朝廷诸有关事迹,推断改嫁之事不可能发生。清照曾言:“虽处优患而志不屈”。其他一些词文作品,也都可作相关佐证。卢氏在《雅雨堂本金石录》中这样感叹道:清照曾经丧乱,犹复爱惜丈夫留下的一二不全卷轴,如见故人一般。其眷恋明诚若是,安有一旦相忍背负之理?
学者俞正燮《易安居士事辑》从几个方面论述了清照改嫁的不可信。他先采用史家编年的方法排比岁月,从中指责有关著作记载的不可靠,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作者李心传,其所居之地与李清照远隔万里,很可能是误传误听而误载的结果。然后考证了李清照的生平经历,也认为没有改嫁的可能。最后是指出上面清照那封信的可疑之处,如信中记载了改嫁、不和及矛盾加剧的整个过程,由是清照告发张汝舟的罪行,诉讼要求离异,应该是正当的行为,为什么信中后面又称此事为“无根之谤”?且以为“已难逃万世之讥”,更“何以见中朝之士”?以至“清照敢不省过知惭”,把问题说得如此严重呢?再如男婚女嫁为世间常事,朝廷不需过问,但信中怎么会有“持官文书书来辄信”诸语呢?此信前后矛盾,文笔劣下,却又杂有仐语,定是经后人篡改过的本子,信中有关改嫁方面的内容,定是后人恶意添加上去的。居此信的内容分析,应是李清照感谢綦崇礼解救“颁金通敌”一案的信函。这是清照在建炎三年(1129)遭遇的冤案,有人诬蔑她曾把玉壶献给金人,为了洗清罪名,清照追随御舟作了辨明,此案拖续了二年多时间。
近代学者况周颐写文考证了李清照与张汝舟在赵明诚死后的行踪,结论是两人的踪迹各在一方,判然有别,不可能有婚配之事。学者黄墨谷还补充道,綦崇礼与赵明诚有亲戚关系,清照如果真的改嫁,且还因改嫁而涉讼,会好意思向前夫的亲戚求援吗?赵明诚的表甥,綦崇礼的亲家谢伋在《四六谈麈》中引用李清照对赵明诚表示坚贞的祭文,仍称清照为“赵令人李”,难道他对清照改嫁之事会一无所知?清照自传性文章《金石录后序》约作于绍兴五年(1135),却只字未提自己改嫁之事。清照晚年曾自称“嫠妇”,意即寡妇,若改嫁后又离婚的话,她能这样自称吗?所以清照前面那封书信只有为了感谢綦崇礼解救“颁金通敌”一案而作,那才说得通。写信感激朋友数年前的帮助,也是常有之事。
尽管上述学者提出这么多有价值的理由,现代学者王仲闻、王延梯、黄盛璋等人,还是坚持李清照改嫁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如黄盛璋《李清照事迹考辨》一文中指出,胡仔、洪迈、王灼、晁公武诸人都是李清照同时代人,其著述的性质又都是史书、金石、目录等严肃的东西,胡仔一书写成于湖州,洪迈一书写成于越州,离清照生活之地并非遥远,不至于讹传如此。况且这些著作成书时,清照尚健在,难道这些学者敢于就在清照面前明目张胆地造谣中伤,或者伪造那封书信,这是不合情理的。何况,南渡后赵明诚的哥哥存诚、思诚都曾做到不小的官,赵家那时并不是没有权势。而“颁金通敌”案发生于建炎三年,清照那封信写于绍兴三年之后,之间相隔好几年,二事应并不相关。谢伋之所以仍称清照为“赵令人李”,是在看到清照改嫁后仍眷眷于明诚,为完成前夫遗志而不辞辛苦的事实之后,存心避开有关旧事的做法。中国古代妇女守节之风要到明清两代才趋严格,而改嫁在宋代是极为平常之事,有关官员家中妇女改嫁之事,史书中时有记载,甚至对皇室宗女都有诏准许改嫁,所以,宋人对李清照改嫁一事是不会大惊小怪的。至于明、清时期有关学者的那些“辩诬”,主要是卫道士们不能接受一代才女没有从一而终的这段历史“污点”,从而拼命加以掩饰,力图否认她改嫁的事实,是没有什么奇怪的。
近年又有学者提出“强迫同居”说,认为是张汝舟利用官府司法的力量,强迫李清照同居。过去人们对清照那封书信中“弟既可欺,持官文书来辄信”中的“官文书”,错误理解为“告身”、“委任状”之类的证明文件,张汝舟以此来骗取清照的信任。其实,“官文书”在这里应指司法判决书之类文件,清照因“颁金通敌”之谤而被官府问罪,从而成为“犯妇”,按照当时的规定,其出路之一就是沦为官婢而被强卖。张汝舟对李清照这位才女仰慕己久,便用手段搞到有关的官文书批条,并骗取清照的信任,将她据为己有,所以书信中接着说“呻吟未定,强以同归”,终被强迫来到张家。这样,一个孀妇因冤狱被官府错判而为人强占,这类强迫同居的性质与自愿“改嫁”的婚姻是两回事。由此,前面反对“改嫁”和肯定“改嫁”二说的观点都不能成立。
此说虽有新意,但能成立吗?有学者以为也不足信。张汝舟作为一名有特权、有地位的官员,有必要用司法判决书之类文件去强迫一个近五十岁的女词人为自己的妻室吗?再者,既然将“犯妇”李清照断给张汝舟有“官文书”,且只是强迫“同居”,就无所谓婚姻关系。那为何后来李清照要涉讼去谋求官府批准离异呢?同时,赵明诚的两个哥哥都为朝廷命官,权势不小,怎能对弟媳如此受辱之事袖手旁观?尤其是官任“内翰承旨”的綦崇礼,也早该在清照被逼为人妇之际出手营救,何必等到清照涉讼要坐牢之时再费力气呢?总之,“同居”一说也经不起推敲。
上述诸说,都能说出一定的理由,然而也有臆测的成分,孰是孰非,谁能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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