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不举子”风俗之谜
“不举子”即生子不育现象,古代社会一般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而宋代却演变成一种社会风俗,并盛行于社会秩序相对安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地区。它与中国历来多子多福的思想文化传统完全相悖,那么宋代东南地区出现这一风俗的原因何在呢?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荆湖北路(今湖北一带),“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黄州(今湖北黄冈县),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东坡志林》)。朱熹父亲朱松《韦斋集·戒杀子文》说,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杀溺幼婴的风俗最盛。朱松在福建为官,“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陈渊《默堂先生文集·策问》也说:“不举子之习,惟闽中为甚。”王得臣《麈史·风俗》谓,在一般情况下,“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据《道山清话》载,宋神宗、哲宗时的宰执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属福建),“初生时,父母欲不举,已纳水盆中,为人敕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江南东路(今江苏、安徽、江西一带),“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今安徽)为基,江宁(今南京)次之,饶、信(今江西)又次之。”而两浙路(今上海浙江一带)是宋代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一些地方杀婴弃婴之风也很严重,“衢、严(今浙江建德)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
从上述史料归纳,宋代东南地区,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杀婴儿的现象与风俗已相当普遍。“不举子”之风严重败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当时一些士大夫曾加以严厉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宋史·范如圭传》),要求政府严刑禁止。官府确也采取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如从刑法上严杀婴之禁,甚至对地方官吏也予一定处分;颁布胎养法,在徭役诸方面予孕妇之家以宽免;设立举子仓和置举子田,以资助贫困之家养子;立养子法,准许民户领养被遗弃的幼儿等。尽管政府做了很大努力,申严劝诱,纤悉备至,但不举子风俗并不见好转,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它与中国千余年来多子多福的文化传统完全相悖,其原因何在呢?
学者陈广胜撰文进行了一系列分析,指出首先是人多地少的生产关系矛盾在起主导作用。在我国人口发展史上,宋代首先突破一亿大关,比汉唐人口最高额几乎增加了一倍多。人口增加最快的东南地区,其耕地开垦得也最彻底,以至于很少再有荒地旷土,尤其是福建路,“土地迫狭,生籍繁多,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寖贵”(《宋史·地理志》)。随之而来的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锐,所以《宋史·食货志》分析说:“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范致明《岳一陽一风土记》也说,荆湖北路“鄂州之民生子,计产授口,有余则杀之,大抵类闽俗”。说明人多地少,不能维持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供给,是宋代不举子风俗盛行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沉重的人头税。宋代官府不但承继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其中丁赋(人头税)成为广大民众的沉重负担。其丁赋承继五代,以东南地区最重。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谈到,福建“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淳熙三山志》卷十载,三山地区(今福州)“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有余,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身丁钱高达夏税的三倍之多。《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说,南宋初期,荆湖南路(今湖南一带)“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朱熹《朱子语类》中也说到,两浙地区“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见宋代的各色人头税花样百出,沉重不堪。蔡襄接着说:“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了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范成大也说:“处州(今浙江丽水)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宋会要辑稿·食货》也载:“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不举。”赵善燎《自警篇·济人》云:“浙民岁输身丁钱绢?,民生子即弃之,稍长即杀之。”江南东路的太平州(今安徽当涂),“民生子必纳添丁钱,岁额百万,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谛》)。可以说统治者残酷的人头税压榨,是民众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统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这一风俗,一方面又以超强剥削法推动这一风俗,连皇帝都承认,“民为身丁钱,至生子不举”(《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但统治者根本不会有改变这一赋税结构,来“救救孩子”的念头。
还有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问题。不举子之风不只盛行于贫困之家,而且也蔓延到衣冠富户和士大夫之家。杨时《龟山集》卷三谈到,福建的建州、剑州、汀州和邵武诸地,民众多计划生育,习以成风,虽士人间亦如此。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所以许多地区,衣冠之家,往往唯有一独子继嗣。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父兄惧怕继生子弟分割家产,常常溺杀婴儿。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在述及福建民风时称,,衣冠之家,家产一旦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主要是担心其更分家产,建州一带此风尤甚。宋代财产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土地兼并激烈,衣冠之家如果不加限制地生儿育女,家产被分割过散,不但不能维持其原有的社会地位,而且很可能被人兼并而沦为贫民,为避免家道中衰,只有出此下策。朱松《韦斋集》就谈到,即使“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从旁取杀之”。这似乎是衣冠之家防止自己的社会地位遽然下降的一种手段,令人不寒而栗。
当然,宋代生子不育,尤其以溺杀女婴为严重。其中除中国文化的重男轻女思想传统之外,还有厚嫁之风普遍的原因。当时无论地主还是一般平民,嫁女之费,常常多于娶妇之用。如《宋史·礼志》载,皇家宗室的公主下嫁,朝廷赐给驸马的嫁娶费用“倍于亲王聘礼”。吕祖谦所订《宗法条目》规定,嫁女费用一百贯,娶妇五十贯。嫁资倍于娶费,使富裕之家不愿分赀,而贫困之家又力所不及,故进一步加剧了溺杀女婴的风俗。
有学者以为上述诸条都非根本方面的原因,其终极根源乃在于生产力的不充分发达。指出宋代社会生产力比前代无疑是有很大提高,但人口也比前代倍增,由于封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消极制约,其生产力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充分发展。我们以为,单靠生产力的发展,其实也并不见得能解决问题。它需要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尤其是对“人”的认识的提高。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大的缺陷,恐怕就是不重视“人”,不懂得“人”到底是什么,而主要围绕着“皇帝”生活,依靠“皇帝”生存。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生产力再发展,也不能摆脱不把人当“人”的悲剧的重演。近现代的中国史其实一直在重复着类似的悲剧。当然,其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整个民族去认真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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