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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初步的假说与释梦的技术

第六讲 初步的假说与释梦的技术

因此,我们知道要研究梦而有成绩,则不得不采用一种新的方法。我要明白地对你们说:我们要承认下面的一个假说,作为进一步研究的根据:——梦不是一种躯体的现象,乃是一种心理的现象。你们总懂得这是什么意义;但是这个假定究竟有什么理由呢?我们没有理由,但另一方面也没有理由阻止我们作出这种假定。我们的看法是:假使梦是一种躯体的现象,那便与我们无关;若要我们发生兴趣,那就只好假定它是一种心理的现象。因此,我们宁愿认定这个假说是对的,再看有什么结果。有了结果,便可决定这个假说是否可以拥护,而确认为一种稳妥的结论。现在要明确的是我们这个研究究竟有什么目的,或者我们究竟要向哪个方向努力?我们的目的和一切科学的研究目的相同——就是说,求得对这些现象的了解,确立各个现象之间的关系,最后,设法对它们加以控制。

因此,我们仍继续以“梦是一种心理现象”的假说为基础。而且梦是梦者方面的行动和语言,只是我们不懂罢了。现在假使我们有所表示,而你们不懂,你们会怎么办呢?你们不是会要我解释吗?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向梦者询问梦的意义呢?

你们要记得研究过失的意义时,我们也曾采用这个办法。那时所讨论的是舌误的例子。有人说:“于是某事又发龊了,”我们便问——不,我讲错了,发问的幸亏不是我们而是与精神分析无关的旁人——他们便问,这句莫名其妙的话究作何解。那个人立即回答说他自己本想说“那是一件龌龊的事,”但是他制止了自己,用了较温和的字眼说:“那边又有些事情发生了。”那时我已经说过这个询问就是精神分析研究的模型。你们现在当可懂得,精神分析的技术就是想要在可能的范围内,让那些被分析者答复他们自己的问题。因此梦者也应当为我们解释他自己的梦。

但是梦的手续就不如此简单了,这是我们大家知道的。就过失说,一有许多实例可以应用这个方法;二有许多例子,受质问者不愿答复,而且听到人家代为答复时,便愤怒地加以驳斥。至于梦,则第一类例子完全缺乏;梦者常说自己对于此事一无所知。我们不能代为解释,他也没有表示驳斥。那么我们便不必努力求解吗?他既无所知,我们也无所知,第三个人当然也无所知,所以解决是没有希望的。你们如果高兴,那就算了吧。但是如果你们不以为然,那便跟着我来吧。我可以告诉你,梦者确实明白自己的梦的意义;只是他不知道自己明白,就以为自己一无所知罢了。

在这一点上,你们或许要我注意这个事实:我刚说了几句话,却已作出了两个假定,因此,恐怕就很难说自己方法的可靠了。既说梦是一种心理的现象,又说某些事件原也明白,可不知道自己是明白的——诸如此类的假定!你们只要记得这两个假说不可能并存,就会对于由此演绎而得的结论,漠然不生兴趣了。

是的,我来此讲演,不是要欺瞒你们的。我曾自称要讲演“精神分析引论”,但是我可不愿宣传神的指示,对你们讲许多易于联贯的事实,而将一切困难隐藏起来,使你们轻易相信自己学到了新东西。不,正因为你们都是初学者,我才急于想把这个科学的本来面目,包括它的累赘和不成熟之处,以及它所提出的要求和可能引起的批判,赤裸裸地告诉你们。我知道无论何种科学,尤其对于初学者就不能不如此。我也知道在讲授旁的科学时,开头总竭力将那些困难和缺点向学生隐瞒起来。但精神分析可不能这样做。所以我提出两个假说,一个包含在另一个之中。若有人觉得这都太勉强或太不肯定,或有人习惯于应用更可靠的事实或更精密的演绎,那么他们就不必再跟我走了。只是我要劝告他们完全丢开心理学问题,因为在心理学范围内,怕很难找到象他们所要走的那样切实可靠的路了。而且一种科学要对人类的知识有所贡献,也不必勉强人家信服。相信不相信,要看成绩,它可以耐心等待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来引起大家的注意。

但是对于那些不因此而泄气的人,我也要警告他们说我这两个假说的重要性实不相同。第一个假说“梦是一种心理现象”将可因我们的研究而得到证实。第二个假说已在别的地方取得证据,我只是将它移用到这里罢了。

我们究竟在哪里和因有什么关系可以假定一个梦者具有他不知道自己具有的知识呢?这个事实似可令人惊异,它既改变我们有关精神生活的概念,却也没有予以隐瞒的需要。还可以顺便指出,这个事实一说出来,就会引人误会,却又是真实不虚的——总之是词义矛盾的。但是梦者可决没有隐瞒的任何企图。我们也不能将这个事实归罪于人们的无知或缺乏兴趣,我们也不归罪于我们自己,因为这些心理学问题是有决定性的观察和实验所忽视的。

这第二个假说的证据究竟在哪里得到的呢?原来得自催眠现象的研究。1889年,我在南锡看李厄保和伯恩海姆作下面一个实验。他们使某人进入睡眠状态之中,使他有种种幻觉的经验。醒后,他似乎对于催眠时所经过的事件,一无所知。伯恩海姆屡次请他将催眠时的经过说出。那人则自称全不记得。但是伯恩海姆再三申请,说他总应该知道,总应该记得。那人迟疑不决,开始回忆,先模糊地记起催眠者所暗示的某事,接着又记得一事,其记忆也逐渐明了而完满,到后来竟不再有所遗漏。那时并没人告诉他,都是他自己想起的,可见这些回忆开头便在心里,只是拿取不到而已;他不知道自己知道,只相信自己不知道。他的情形和我们所揣想的梦者的情形是完全相似的。

这个事实如果成立,我想你们必将惊奇地问我:“你讨论过失时,说错误的话后面隐有用意,只是自己不知道,所以极力否认,那时你为什么不提出这个证据呢?假使一个人可以有某种记忆,而自己又相信毫不知道,那么他有自己所不知道的他种心理历程在他的心里不断进行,也就是可能的了。这个论据如果老早提出,当已使我们信服,而我们对于过失也就较易了解了。”是的,那时我也本想提出,但是我却要将这个论据留待将来更需要时再用。有些过失本身自易解释,还有些过失,我们若要懂得它们的意义,便须假定有为本人所不知道的心理历程的存在。至于就梦而言,我们便不得不在他处寻求解释,而且这里若在催眠方面拿证据,你们也较易接受。过失的情况是常态的,和催眠的状态不同。梦的主要条件是睡眠,而睡眠和催眠之间则有明显的关系。催眠或可称为不自然的睡眠;我们对被催眠者说:“睡吧”,这个暗示便可和自然睡眠时的梦相比拟。二者的心理情境也互相类似。在自然的睡眠中,我们和外界完全停止交涉;催眠时也是如此,只是和施术者互相感通in rapport而已。保姆的睡眠可视为常态的催眠,保姆虽睡,却仍和孩子互相感通,只可为孩子所唤醒。所以现在若以催眠来比拟自然的睡眠,似乎就不算大胆了。而“梦者对梦本有所知,只是接触不到这个知识,所以不相信自己知道”的假定也就不能算是荒唐的捏造了。我们对于梦的研究,曾从干扰睡眠的刺激和昼梦入手,现在已看见了第三条通路,那就是催眠时为暗示所引起的梦。

现在如果回头再来讲梦,或者就较有把握了。我们知道梦者对梦确有所知;问题就是如何使他有可能拿出这个知识来告诉我们。我们不希望他立即说出梦的意义,然而我们却认为他能推知梦的起源,和梦所由起的思想和情感。就过失说,你会记得有人错说了“发龊”,你问他如何产生这个错误的,他的第一个联想便给我们作出了解释。释梦的技术很简单,可用这个例子作范型。我们也问梦者如何会做这个梦,他的回答也可视为对梦的解释。至于他是否以为自己有所知或无所知,那是无关重要的,我们都给以同等的对待。

这个技术原很简单,然而我怕你们不免要反对得更厉害了。你们会说:“又来一个假定了,这是第三个了!更不可靠了!你问梦者对于梦有什么意见,你以为他的第一个联想真的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解释吗?然而他也许根本没有什么联想,或者只有上帝才知道他的联想是什么。你这个期望根据什么理由,是我们想象不出的。其实,你太相信机会,然而这里却需要用更多的批判力才可对付。况且梦不象一个单独的舌误,而是许多元素组合成的。我们究竟信赖哪一个联想呢?”

在一切不重要的方面,你们的话都是中肯的。你们说梦和舌误不同,是由许多元素组成的,这都不错。我们的技术当然要顾到这一点。我们将梦分析为各个元素,逐一研究;于是梦和舌误相似之处便可成立了。你又说,我们若问到梦者的梦中所有单独的元素,他也许说自己引不起什么意念,那也是对的。就有些例子而言,这个答复可以接受,这些例子是什么,将来再告诉你们;奇怪的很,关于这些例子,我们自己却有明确的见解。但是,大概地说,梦者若说自己没有意念,我们将反驳他,竭力求他作答,告诉他总应当有一些意念——结果,我们可没有错。他会引起一个联想,至于联想究竟是什么,那便不关我们的事了。已往的经验尤其容易想起。他会说:“那是昨天的事”例如前面所举出的两个不费解的梦,或者:“那使我记起新近发生的事”,由此可见梦与前一天的印象常易发生联系,而非我们的初料所及。而且他以梦为起点,就会记起早先的事,最后竟可忆及遥远的往事了。

但是就主要之点说,你们可错了。我假定梦者的第一个联想必定正是我们所需要的,或者至少也可为解释的线索,你们以为这个假定是荒谬的,又以为联想可随心所欲,而不与我们所想寻求的事情发生关系,更以为我若期望别的事,有别的可能,就是盲目地信托机会以求侥幸——这都不免大错了。我已经大胆地说过,你们对于精神的自由和选择,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信仰,我也已经指出这个信仰是不科学的,而应当让位于支配心理生活的决定论的要求。梦者受查问时恰巧发生这一联想,而不发生另一联想——这个事实我却要你们尊重。我也不是举出一个信仰以反抗另一信仰。由此而得的联想本不是选择的结果,也不是无定的,也不是和我们所想求得的毫无关系,这都是可以证明的。我最近知道,即在实验心理学内,也可以得到相类似的证据。

这很重要,请你们加以特殊的注意。我若问某人对于梦中的某一成分有什么联想,我便要他将原来的观念留在心头,任意想去,这便叫做自由联想。自由联想需要一种特殊的不同于反省的注意,反省是我们要排除的。有许多人不难采取这个态度,有些人要作这种联想便觉得异常困难。假使我不用任何特殊的刺激字,或只限定我所需要的联想的种类,例如要某人记起一个专名或一个数目,那么因此呈现的联想必将有较高度的自由。你们以为这种联想比精神分析所用的甚至更有选择的余地。然而就每一实例说,其联想都受重要的心绪的严格控制,而这个心绪在发生作用时并不为我们所知晓,这正与那些引起过失和所谓“偶然”动作的倾向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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