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2)(3)
格:他是完全清醒的。
苏:那么,我们说能有这种认识的这种人的心智具有"知识",而前一种人,由于只能有那样的"意见",所以我们说他们的心智有的只是意见而已,这样说不对吗?
格:当然对的。
苏:假使那个如我们所说的,只有意见,没有知识的人,大发脾气,不服我们的说法,说我们是在欺骗他,那么,我们要不要好言相慰,然后婉转地让他知道,他的心智是不太正常的呢?
格:我们应该婉转地让他知道这一点。
苏:那么让我们想一想对他该说些什么话吧。我们要不要这样说:他们有知识,我们非但不妒忌,反而很高兴。然后再问他肯不肯答复下面这个问题:"一个有知识的人,总是知道一点点的呢还是一无所知的呢?"你来代他答复一下看。
格:我将这样答复——"这个人总是知道一点点的"。
苏:这个"一点点"是"有"还是"无"①?
①"有"、"无"或译为"存在"与"不存在"。
格:"一点点"是"有","无"怎么可知呢?
苏:因此,即使从一切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我们都完全可以断言,完全有的东西是完全可知的;完全不能有的东西是完全不可知的。
格:是的,完全可以这样断言。
苏:好,假使有这样一种东西,它既是有又是无,那么这种东西能够是介于全然有与全然无之间的吗?
格:能够是的。
苏:那么,既然知识与有相关,而无知必然与无相关,因此,我们必须要找出和无知与知识之间的状况相对应的东西来,如果有这种东西的话。
格:是的。
苏:不是有一种我们叫做"意见"的东西吗?
格:有的。
苏:它和知识是同一种能力呢还是另一种能力呢?
格:是另一种能力。
苏:意见与知识由于是不同的能力,它们必然有不同的相关者。
格:必然有。
苏:因此,知识天然地与有相关,知识就是知道有和有者的存在状况。不过等一等,这里有一个区别,我认为必须把它说明一下。
格:什么区别?
苏:让我把我们身上以及其它一切东西所具有的功能归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即,使我们能够做各种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能力"。例如视、听就是我们指的这种能力,①如果对我所指的这个类你和我有相同理解的话。
①官能。
格:我也这样理解。
苏:那么让我把我对这些功能的印象告诉你吧。我看不到功能有颜色、形状或其它类似的,在别的许多场合,我凭它们就能划分各类事物的那种特质。对于功 能我只注意一件事,即它的相关者和效果。我就是凭这个来把各种功能称作一个功能的。关系着同一件事完成同一件事,我们就说功能是同一功能;关系着不同的 事,完成不同的事,我们就说功能是不同的功能。你以为怎样?你是不是这样做的?
格:同你一样。
苏:那么,我的好朋友,言归正传。请你告诉我,你以为"知识"是一种能力吗?或者,你还有别的归类方法吗?
格:没有别的归类法,能力是所有功能中力量最大的一种。
苏:"意见"怎么样?我们应该不把它归入能力而归入别的什么类吗?
格:不行。因为使我们能有意见的力量只能是形成意见的能力不能是别的。
苏:但是,不久以前你刚同意过说知识与意见①不是一回事呀。
①知识?πισE?μη,意见δK′ξα。
格:是的,因为没有一个明白事理的人会把绝对不会有错误的东西和容易有错误的东西混为一谈的。
苏:好极了。我们显然看法相同:意见和知识不是一回事。
格:它们不是一回事。
苏:因此,它们各有各的相关者,既然它们各有各的能力。
格:必然如此。
苏:据我看,知识与"有"相关,知识的目的在于认识"有"的状况。
格:是的。
苏:至于意见,我们认为它不过形成意见。
格:是的。
苏:知识的对象与意见的对象相同,可知的东西和可以对之有意见的东西也将相同呢,还是说,它们是不可能相同的呢?
格:根据我们一致同意的原则来看,它们不可能是相同的。如果不同的能力天然有不同的对象,又,如我们主张的。
意见与知识是不同的能力,那么,知识与意见的对象也当然是不同的了。
苏:如果"有"是知识的对象,那么意见的对象一定不是有,而是另外一种东西了,对吗?
格:对的,一定是另外一种东西。
苏:那么意见的对象是"无"吗?还是说,关于"无"连有一个"意见"也是不行的呢?想想看吧。一个有意见的人他的意见不是对某种东西的吗?或者请问:一个人有意见,却是对于无的意见,——这是可能的吗?
格:不,这是不可能的。
苏:因此,一个具有意见的人就是对某一个东西具有意见了?
格:是的。
苏:既是无,就不能说它是"某个东西"——只有称它"无"是最正确的。
格:是的。
苏:那么,我们必须把关于"无"者称作无知,把关于"有"者称作知识。
格:很对。
苏:那么一个人具有意见就既不是对于有的也不是对于无的了。
格:的确,都不是的。
苏:所以意见既非无知,亦非知识。
格:看来是这样。
苏:那么是不是超出它们,是不是比知识更明朗,比无知更陰暗?
格:都不是。
苏:因此,你是不是把意见看作比知识陰暗,比无知明朗。
格:完全是这个想法。
苏:是介于两者之间?
格:是的。
苏:因此,意见就是知识和无知两者之间的东西了。
格:绝对是的。
苏:我们前面说过:如果有什么东西显得既是有,同时又是无,那它就处于完全的有和完全的无之间,与之对应的能力就既不是知识又不是无知,而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能力。我们不是这么说过吗?
格:对的。
苏:我们刚才看到了,在知识和无知之间有一种被我们称之为意见的东西。
格:看到了。
苏:那么剩下来要我们做的事情就是去发现既是有又是无,不能无条件地说它仅是有或仅是无的那种东西了。如果我们能找到了它,我们就相当有理由说这就是意见的对象,于是把两端的东西与两端相关联,把中间的东西与中间相关联。
我这样说你能同意吗?
格:同意。
苏:这些原则已经肯定了。现在让那位爱看景物的人有话可以说出来,我要让他答复我的问题。他不相信有永远不变的美本身或美的理念,而只相信有许多美 的东西,他绝对不信任何人的话,不信美本身是"一",正义本身是"一",以及其它东西本身是"一",等等。我们问他:我的好朋友,在这许许多多美的东西 里,难道没有一丁点儿丑的东西吗?在许许多多正义的东西里,难道没有一丁点儿不正义的东西吗?在许许多多虔诚的东西里,难道没有一丁点儿不虔诚的东西吗?
格:不,必定有的。这许多美的东西都会以某种方式显得既是美的,又是丑的。你所问及的其它东西也无不如此。
苏:还有许多东西不是有些东西的双倍吗?它们显得是一样东西的双倍,难道不同样又显得是另一样东西的一半吗?
格:是的。
苏:还有许多东西我们说它们是大的或小的,轻的或重的,难道不可以同样把大的看作小的,小的看作大的,轻的看作重的,重的看作轻的吗?
格:都是可以的。彼此可以互通的。
苏:那么,这些多样性的东西中每一个是不是只能说是这样的而不能(如有些人主张的)是那样的呢?
格:这很象那些在宴席上用模棱两可的话难人的把戏,或小孩子玩的猜那个含义模棱的谜语一样,——那个关于太监用什么东西打一只蝙蝠,蝙蝠停在什么东 西上的谜语①。这些事物都太模棱,以至无法确切决定,究竟是它还是非它;还是,既是它又非它;或者还是,既不是它,也不是非它。
①谜语是:一个男人(又非男人)见(又非见)鸟(又非鸟)停在一根树枝(又非树枝)上,用石块(又非石块)打它。谜底应是:太监瞥见一只蝙蝠停在一根芦苇上,用一块轻石片去打它。
苏:那么,你有没有对付它们的办法呢?除了在"是"和"不是"之间,你还能找到什么更好的地方去安置它们吗?须知,不可能找到比不存在更暗的地方,以致使它更不实在些,也不可能找到比存在有更明朗的地方,以致使它更实在些。
格:极是极是。
苏:因此看来,我们似乎已经发现到了:一般人关于美的东西以及其它东西的平常看法,游动于绝对存在和绝对不存在之间。
格:的确是的。
苏:但是我们在前面已一致同意:如果我们找到了这类东西,它应该被说成是意见的对象,而不应该被说成是知识的对象;这种东西游动于中间地区,且为中间的能力或官能所理解。
格:是的,我们同意过。
苏:因此,那些只看到许许多多·美·的·东·西,许许多多正义的东西,许许多多其它的东西的人,虽然有人指导,他们也始终不能看到·美·本·身,正义等等本身。关于他们我们要说,他们对一切都只能有意见,对于那些他们具有意见的东西谈不上有所知。
格:这是必定的。
苏:相反,关于那些能看到每一事物本身,甚至永恒事物的人们,我们该说什么呢?我们不应该说他们具有知识而不是具有意见吗?
格:必定说他们具有知识。
苏:我们不想说,他们专心致志于知识的对象,而另一种人只注意于意见的对象吗?你还记得吗,我曾说过,后一种人专注意于声色之美以及其它种种,他们绝对想不到世上会有美本身,并且是实在的?
格:是的,我们还记得。
苏:因此,如果我们称他们为爱意见者,而不称他们为爱智者,我们不会有什么冒犯他们吧?如果我们这样说,他们会对我们生气吗?
格:他们如果相信我的劝告,是不会生气的。因为对真理生气是不对的。
苏:那些专心致志于每样东西的存在本身的人,我们是不是必须称他们为爱智者而不称他们为爱意见者呢?
格:是的,当然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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