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梦的运作 壬、再度校正〔137〕(3)
现在我们就能知道前面所论有关梦的清晰抑或含糊都不是独立的,再度校正能够产生效用的那部分是清晰的而不能发生效用的则是含糊,又因为梦中含糊的部分常常又是不够鲜明的,所以我们能这样断言,这个续发的梦运作亦能够贡献各个梦元素的强度。
如果我要找寻一个物像来和这个梦的最后形式(经过正常思考的协助后)相较量,那么没有任何比飘页中那些很久以来就吸引住其读者谜样的铭言来得更恰当了。书中的句子给读者的印象是像拉丁铭言——而其实是一些极其粗鄙的土话(为了对比的缘故)。为了这目的,所以把土话句子中的文字字母排列弄乱,而加以重新排列。因此不时出现一些真正的拉丁文字,有些地方又像拉丁字的缩写,而别的部分我们又看到一些好像掉了一些字母,或涂删的文字,因此忽视了每个独立文字的无意义。为了不被愚弄,我们必须放弃找寻铭言的企求,注视每个文字,不管其外表排列如何而把它重新组成自己的母语,这样才能了解。
再度校正是梦运作四个元素中最能被大多数作者观察到而且了解其意义,艾里斯曾有趣地描述过其功能:“事实上我们可以想像睡眠中的意识如此对自己说:‘我们的主人(清醒时刻的意识)来了,它是具有强而有力的理智和逻辑等等。赶快!把材料收集好,将它们排好——任何秩序都行——在它又再掌握实权之前。’”
其运作的方法和清醒时刻思想的雷同,曾被笛拉谷露斯描述:“这个解析的功能并非梦所特有,我们清醒时刻对感觉作用所作的逻辑协调亦是一样。”
苏利和土波窝士卡亦有同样的意见:“精神对这些不连贯的幻觉所做的努力,就和白天它对感觉所做的协调一样,它把所有分离影像以想像的环节连起来,并且使它们之间的巨大间隙填补着。
根据其他作者的说法,这种重组以及解释的程序在梦中开始发生,并且连续到清醒为止,因此包皮汉说:“不过,我常常这么想,梦也许会有某种程度的变形或重新造形,在记忆中……而那要产生系统化的想像在睡梦中开始作用,不过却要在睡醒时才会完成。因此思考的速度在清醒时刻的想像力作用后会很明显地增加。”
李罗和土波窝士卡说:“反过来说,我们对梦的解析与协调不但需借助于梦中的资料,而且也需要用到清醒时刻的……”
因此,这个大家所认知的因素无可避免地被过分高估,——他们认为梦之所以创造出来完全是因为它的成就。哥洛认为此种创造性工作是在睡醒那刹那间所产生的,而浮卡更进一步地认为清醒时刻的思想将睡眠时浮现的思潮制造成梦。对这观点,李罗和土波窝士卡有下述评论,“有人认为可以在清醒的时刻发现梦的进行,所以(这些作者)主张梦是由清醒时刻的思想将睡眠时所产生的影像制造成的。”
依据这对再度校正的讨论,我将更进一步地讨论梦运作的另一个因素,而这是最近由塞伯拉的细心观察研究所发现的。我前面曾经提过(请看第六章丁),塞氏在极度疲倦与昏困的状态下强迫自己从事理智活动却发现自己把思想转变为图像。在那时刻中,他所处理的思想不见了,却以一些图像来替代此类抽像思想。不过这时刻产生的影像(可以和梦的元素相比较)有时并非是所从事的理智活动——即是说和疲倦,以及工作的困难和不愉快有关。也就是说和从事这工作者的主观情况与功能有关,而与他所从事的活动物像没有关联。塞氏把这种常发生的事件叫做官能性现像,而非他所期待的“物质现像”。
譬如说:“一天下午,我很困地躺卧在沙发上,但是却强迫自己思考一个哲学上的问题。我想比较康德和叔本华对时间的看法。不过因为太过疲乏,我无法立刻把他们两人的争论同时浮现在脑海中,而这是把他们相互比较的必要条件。经过几次徒劳的尝试后,我又再度用全部意志把康德的推论浮现在脑海中以便能和叔本华的相比较。但当我注意力转移到后者,然后又返回康德的时候却发现他的论证逃开了,我无法再把它挖掘出来。对于要把匿藏在脑袋中的康德理论找出来的徒劳尝试突然使它在我眼前以一种实在的,造形的影像呈现,就像是梦的影像一样:我向一位脾气暴躁的秘书询问某件事情,那时他正在弯着腰伏在办公桌上办事,恼怒我那紧急问题的干扰,因此半伸直着身体,给我一个愤怒而拒绝的脸色。(取自塞伯拉)
下面则是别的关于往返清醒和睡眠之间的例子(皆取自塞氏)。
发生时的情况:早晨,在清醒的时候,当我在某种程度的睡眠状态(半睡半醒)下,并且回想刚才所做的梦,想要重复以及继续下去,却发现自己愈来愈接近清醒,不过心理却要留在这蒙胧时刻。
梦见的情境:我把一脚跨到溪流的另一边,不过却立刻把脚收回来,因为我想要停留在这一边。
例六:发生的情况和例四相同(他想要多躺在床 上一会而不睡过时间),“我想要多睡一会。
梦见的情境:“我和某人道别,不过却安排不久和他(她)再见的时间。”
塞氏观察到的官能性现像(代表一种精神状态而非物体)主要是发生在入睡与清醒两种情况下。明显的是,梦之解析上和后者有关,塞氏的例子强有力地批出,在许多梦中,显梦的最后部分(接下来就是醒过来),往往只是表现清醒过程,或者是清醒的欲望,这种表现可能是跨过门槛(门槛像征),从一房间走到另一房间,离开,回家,和朋友再见,潜入水中等等,但是由自己的梦或分析别人的梦中,我却无法找到很多和门槛像征有关的梦元素,而塞氏的著述却使我们期待能够找到更多的像征。
不过这种门槛像征也许可能解释梦的中间部分——譬如说,往返于深睡以及睡醒的时候。然而,有关这方面的确实证据还未找到(请看下面第七章丙弗氏关于这点的评论)。而较为常见的是过度决定的例子,在这些例子当中和梦思相联系的梦内容只是更用来表现某种精神活动的状态。
这个塞氏表现的有趣的官能性现像(虽然错不在该作者),却导致许多滥用:因为它被认为是支持那些古老的以像征和抽像来解析梦的证据。许多喜爱此“官能性类型”的人甚至在梦思具有一些理智活动或情绪程序,就说它是官能性现像,虽然这些前天遗留下来的残物,并不比其他的材料有更多或更少的权利入梦。
我们认为塞氏现像乃是清醒时刻的思想对梦形成的第二个贡献。(第一个贡献我们已经以再度较正的名义下予以讨论过了。)我们已经显示白天运作的注意力继续在睡眠状态下指导着梦,局限着它,批评它,并且保留着中断它们的权利。看这个留存的精神机构唤醒了审查官,而这对梦的形式具有强劲的限制性,塞氏的观察所能追加的是,在某种状况下自我观察亦扮演着某种的角色,并且形成一部分的梦内容。这自我观察机构(也许在哲学家的心灵中特别发达)和别的如精神内省,观察的错觉,良心,梦的审查官等的关系,也许在别处讨论较为适当。
下面我将把这长篇有关梦运作的讨论加以摘录,我们曾被指问,精神是否以它全部力量或者仅以剩余的受限制部分来创造梦,研究的结果发现这问题是不合适的,但如果我们被迫一定要回答的话,那么我们要说二者都是对的,虽然看来这两个答案是互相排斥的,在制造梦的时候,我们能够分辨出两种精神活动:梦思的产生,以及把它们转变成梦内容,梦思是理性的,它是我们所能具有的所有精神精力所制造出来的,它们属于那些不在意识层面的思想程序——经过某些变异,这程序亦产生我们意识的思想。无疑的,梦思有许多值得探讨,有许多神秘处,不过却和梦没有特别关系,所以不忘在梦的前提下予以讨论〔144〕。但是形成梦的第二种精神活动(把潜意识思想转变为梦的内容)却是梦所独有,而且是其特征。这特殊的梦运作和清醒时刻思想型式的分野远比我们想像得还大,即使是梦形成的精神功能之最低级者亦然,梦运作不单只是更不小心,更无理性,更健忘,或者更不安全;它和清醒时刻的思想完全不同(就质来说),所以是无法加以比较的,它并不思想,计算或者判断;它把自己局限在给予事物新的变形,我们前面已经不厌其烦地描述种种它在产生结果前所必须满足的情况。那个结果,最主要的是要能够通过审查制度,为了满足此目的,梦的运作就置换各种精神的强度,甚至把所有的精神价值都改变了。思想必须完全或主要的以由视觉或听觉的记忆痕迹来表现,而这又使梦运作在进行的置换时做表现力的考虑。也许要由晚上梦思所能给予的制造出更大的强度,因此就有凝缩作用。我们不用去注意思想之间的逻辑关系;它们只是特殊的梦外形的一个伪装,不过梦思的感情不会受到太大的改变,这些感情通常是受压抑的常存在梦中时,它们和原来附随着的思想是分离的,而且同样性质的感情连在一块。只有梦运作的一部分——所谓的校正(因梦例而有量多少的不同)则受到部分清醒的意识所影响——才和其他作者苦心赞誉的思想(他们想用来包皮括形成的全部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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