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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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斯宾诺荷《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中译本18页。
②参见谢林:《关于人的自由的论文》。
③瓦伦丁尼安信徒(valentinians),二世纪时的宗教异端。
这肯定是雅各布·博姆设法从“异端史”中所了解到的,而谢林先生又未加思索地从他那里承袭了这一看法。
第9节 莱布尼茨
莱 布尼茨是第一个正式把充足根据律当作整个认识和科学的一个主要定律加以论述的人。在他的著作中,到处可见他对这一定律所作的浮夸的说明,他洋洋自得,仿佛 是他发明了这一根据律。然而,他对根据律的所有说明,概言之无非是:任何事物之所以如此必有一个充足的根据,否则就不存在。或许在他之前就已经有人发现了 这一定律。毋庸讳言,他偶尔也提到了它的两种主要含义之间的区别,然而,他并没有对此特别地强调,或者在别处加以贴切的解释。对这一定律涉及最多的是他的 《哲学原理》第32节,但在法文本名为“单子论”中的解释要好一些:“按照充足根据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充足的根据,任何东西都不会是真实的;表述得 明白点,充足根据律就是物之所以是此物而非别物的原因。”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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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照莱布尼茨:《神正论》第44节,以及第125节中给克拉克(Clarke)的第五封信。
第10节 沃尔夫
第 一个明确区分这一定律的两个主要含义并且详尽论述它们之间的不同的人是沃尔夫。然而,像现在的习惯做法那样,沃尔夫没有把充足根据律放在逻辑学,而是放在 本体论中。他确实在第71节中力陈莫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果律混为一谈的必要性,但他也确实没有弄清楚它们的区别何在。把它们之间的区别搞颠倒了的不是别 人,正是他自己;因为他在“充足的根据”这一章的70、74、75、77节中,为了证实充足根据律,引用了一些关于因果方面的例子,如果他真的希望保持这 种区别,就该在这本书的“原因”这一章中引用这些例子。在我们所谈到的这一章中,他又一次提出一些完全类似的例子,而且又一次阐明了认识的理由(第876 节,认识律),我们已说过这些例子肯定不适于这一部分,然而这些例子却有助于说明在第881~884节中可以直接得出的认识律和因果律之间清楚且确定的区 别。他继续说道:“所谓充足根据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着另一事物的理由”;而且他划分为三类:1.发生的理由(原因),定义为另一事物的现实性的理由; 例如,当一块石头变热时,那么火或者太阳光线就是热存在于这块石头之中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定义为另一事物的可能性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这种可能 性的理由,就在于石头按照自身构成的本质或特征是能够吸收热的。这最后一个概念我是不能接受的。假如它有一点意义的话,就该是,可能性在于与我们先天认识 的一般条件相一致,康德对此已经说得很清楚。从这些条件中,就沃尔夫所举的石头例子而言,我们知道,变化由于结果产生于原因而成为可能,即一种状态接着另 一状态而产生,条件是前一种状态包含着后一种状态的条件。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发现,作为结果,石头呈现出热的状态;作为原因,石头所居的状态是,石头在变热 之前具有一定程度的热容量和与游离热量相接触。这种状态里,沃尔夫把先谈到的这一状态性质称之为存在的理由,后谈到的称之为发生的理由,之所以如此命名取 决于下面事实所引起的一个错觉:就石头而言,这些条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就会更持久地等待着其他条件的发生。石头应该是这样的,即从化学构成上它具 备这样一种素质,自身带有一定程度的特定热量,从而具有与它自身的特定热量成反比的热容量;另一方面,它一旦与游离热量相接触,成为此前一连串原因的后 果,这些原因都是“发生的理由”;但是,这只是双方各种境遇的巧合,双方构成的条件是原因,依赖这一条件变热则是结果。所有这些都没有说明沃尔夫的“存在 的理由”,因此,他的说明是错误的,我之所以要费一点神讨论得如此仔细,部分原因是我打算以完全不同的意义来使用这个词;另一部分原因是这一解释有助于推 进对于因果律的理解;3.如我们已说过的,沃尔夫划分出了一个认识的理由,而且还在致动因里使之与推动因,或决定意志的理由相关。
第11节 沃尔夫和康德之间的哲学家
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24节,以及第306~313节中重复使用沃尔夫的划分区别。
赖 马鲁斯在他的《理智论》第81节划分为:1.内在根据,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解释一致,如果不把仅运用于概念的东西转移到事物中的话,这种解释甚至可 运用于“认识的理由”;2.外在根据,即原因——第120节,以及之后诸节,他把“认识的理由”正确地界定为这一命题的一个条件;但是,在第125节的例 子中,他却把它与原因混为一谈。
兰伯特在《新工具论》中,没提到沃尔夫的区分;然而,他表现出他已认识到认识的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①因为他说,上帝是真理的“存在的理由”,真理是上帝的“认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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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兰伯特:《新工具论》第一卷,第572页。
普 拉特纳在他的《格言》第868节中说:“我们在认识中称作为根据和结论的东西,实际上是原因和结果。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根据,每一个结果都是一个推论。” 因此,他认为原因和结果与我们思维中的根据和推论概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与后者有类似的关系,例如,本质与偶相跟主体与属性的关系,又如客体的特性与我 们对此特性的感觉的关系,如此等等。我认为无驳斥此看法的必要,因为我们很容易看出判断的前提和结论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认识完全不同;虽然在个别情况下对 于一个原因的认识可以成为用来说明结果的判断根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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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比较本书的第三十六节。
第12节 休谟
在 这个严肃的思想家之前,没有任何人怀疑过下列问题:以因果律出现的充足根据律是首要的,而且先于万事万物。因为它是一个“永恒的真理”,即它存在于上帝和 命运之中,又通过自身而超越它们;而任何其他东西,例如,思考这一原则的知性,还有整个世界,以及任何可以成为它的原因的东西——原子、运动、创世者,等 等——都要与这一原则取得一致,而且要依赖于它。休谟是第一个想到探究这一因果律何以有如此权威,它的根据何在的人。我们都知道他得出的结论:因果是指我 们在时间中经验地直观到的事物和状态的继起,习惯使我们熟悉它们。这些结论的荒谬之处显而易见,也不难以批驳,但它的价值很值得一提,那就是问题本身为康 德的深入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成为康德研究的起点,由此形成了一种更加深刻彻底的唯心论观点,这是此前的所有唯心论,主要是以贝克莱为代表的唯心论无 法比拟的。由此所导致的先验唯心论引发了这样一个信念,即世界作为整体依赖于我们,就如我们在细节上依赖于世界,两者在程度上是一样的。因为,康德提出这 些如是的先验原理,使我们先天地即在一切经验之前确立了某些有关客体及它们的可能性的要点,从而他证实了如果这些事物在向我们呈现自身时脱离开我们的认 识,那么,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很显然,这无异于把这个世界比喻为一个梦。
第13节 康德和他的学派
康德关于充足根据律 的主要论述包含在一本被取名为《论允许我们省却整个纯粹理性批判的发现》这本小册子中的第一节A中。他在这里极力强调“认识的逻辑(形式)原则‘每一个命 题都必须具有根据’,和先验(内容)原则‘任何事物都必须具有原因’”之间的区别,他在与埃伯哈德的争论中提出这种观点,反对埃伯哈德把两者看作是同一 的。——我打算在给出唯一正确的证明之后,专门找地方进一步批判康德关于因果律的先天证明以及由此引出的先验特征。
由于这些先决条件的引 导,致使一批逻辑学家投入到康德学派中;霍夫鲍尔、玛斯、雅各布、凯斯维特,还有其他的人,都严格地明确了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凯斯维特,十分令 人满意地说道①:“认识根据不能与事实(原因)根据相混淆。充足根据律属于逻辑,因果律属于形而上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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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凯斯维特:《逻辑》第一卷,第16页。
②同上,第60页。
前者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后者是经验的根本法则。原因与现实事物相关,逻辑根据则只与表象相关。”
康德的论敌甚至更加强调这种区别。舒尔茨③对把充足根据律与因果律相混淆怨气十足。萨洛蒙·梅蒙④对人们奢谈充足根据律而不予说明表示遗憾。同时指责康德⑤不该从假设判断的逻辑形式中得出因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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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G.E.舒尔茨:《逻辑》第19节,注释1,以及第63节。
④Sal.梅蒙:《逻辑》第20~21页。
⑤同上“序言”第XXIV页。
雅可比说⑥,由于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概念,幻象就产生了,因此而导致各种错误的推测;随后,他以自己的方式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然而,我们在他这里发现,较之严肃哲学,他更多地喜欢使用自鸣得意的文字游戏,对他来说这是一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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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雅可比:《关于斯宾诺莎学说的信》,附录7第414页。
我 们在谢林的《自然哲学导入格言》第184节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最终把根据和原因区别开的,这一思路展开在马库斯和谢林的《医学年鉴》第1卷第1册中。我们 从这里知道,重力是万物的根据,光是万物的原因。我之所以在这里谈到这个问题只是出于好奇;因为这类随意的谈话本来不屑在真正严肃坦诚的探索者那里占据一 席之地。
第14节 论根据律的各种证明
我们仍要记述对于充足根据律所进行过的各种证明之没有成果的尝试,这些证明大都含糊 不清:例如,沃尔夫在他的《本体论》第70页中的证明,以及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节中的重复,都是如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反驳,因为 很显然,这种证明是一种文字游戏。普拉特纳①和雅各布②尝试使用其它证明,然而,我们很容易看出证明所陷入的魔圈。我打算进一步论述康德的证明,这在前面 已经说过。因为我希望在这篇论文里,指出我们认识能力的不同法则,而充足根据律则是这些法则的共同表述,这样,我们将会理所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根据律是 不能证明的,相反,亚里士多德的评论③:“他们寻求没有理由的理由,寻求不是证明的证明原则”可以同样地运用于所有的这些证明。因为每一个证明都与已被确 立了的某些东西有关;而且假如我们又继续追求对这些东西的证明,无论这些东西是什么,最终我们会得到某些表达整个思维和整个认识的形式和法则的命题,因而 也就是它们的条件、一切思维和认识就在于运用了这些形式和法则,其确定性就在于与这些条件、形式和法则相一致,因此,它们自身的确定性就不再通过其他的命 题得到。在第五章中,我打算讨论这类真理,它们属于如是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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