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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

第17节 该客体总述

对于我们的表象能力而言,第一类可能存在的客体是直观的、完整的、经验的。相对于纯粹思维即抽象概念,它们是直 观的;根据康德的划分,它们不仅包含有现象的形式,而且包含有现象的内容,所以,它们是完整的;它们又是经验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它们不是从思维的纯粹联系 中产生的,而是发自我们感觉机体中的触觉刺激,其根源显然与它们的实在须臾不离;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空间、时间和因果律不可分离,它们都是连在一起的, 在这种组合中,无始无终地构成我们的经验实在。然而,按照康德的教诲,由于经验实在并未取消它们的先验理念,因此,当我们考察它们时只涉及表象认识的形式 部分。

第18节 经验实在的先验分析要点

这些表象的形式是内外感官形式;即时间和空间。但是,这些表象形式只有在被充满时 才能是直观的。直观力就是物质,对此我还要在第二十一节进一步重述。假如时间是这些表象的唯一形式,那么,这些表象就不会共存,因此,任何东西就都没有永 存和绵延。因为时间只有在被充满时才能加以直观,而且它的进程只有通过变化才能被直观,变化又只有在被充满的时间中才能发生。因此,一个客体的永恒性只有 与变化相比较才能确认,而变化则是在与其共存的其他客体中进行的。但是,共存的表象不可能只在时间中;从它的完整性来看,它离不开空间的表象;因为,在纯 粹的时间中,万事万物前后相继,而在纯粹的空间中,万事万物相互并置;因此,只有把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共存的表象才能产生。

另一方面,假如空间是这类表象的唯一形式,那么这类表象就不会有变化;因为变化和改变是状态的继起,而继起只有在时间中才有可能。因此,我们就可以把时间定义为在同一种事物中发生相对状态的可能性。

这 样,我们就能看到,虽然无限的可分性和无限的广延性对于时间和空间两者来说是共有的,但是经验表象的这两种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对于其中之一是本质的东 西对于另一个却没有任何意义:在时间中并列没有意义,在空间中继起没有意义。但是,属于有秩序的实在复合体的经验表象却发生在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之中;而且 这两者的内在结合是实在得以成立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讲,实在是由于它们才产生的,这就像一个产品产生于其各要素一样。既然是知性靠它自身的特殊功能导致 这一结合而且以这样一种方式把这些异质方式联系起来,那么,经验实在——虽然只对知性而言——从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中产生,而且是作为集合的表象而产生 的,集合表象形成的一个复合体通过充足根据律的形式组合起来,只是其限度仍是一个问题。属于该类客体的每个单一表象都是这一复合体的一部分,都在其中占有 一席之地,这是由我们先天认识法则所决定的;因此,在其中存在着无数个共存的客体,因为实体,即物质是永恒的,尽管时间不断流逝,还因为其状态仍在变化, 尽管空间固定不变。简言之,在这一复合体中,所有客观的、实在的世界是为我们而存在的。任何一个对此产生兴趣的读者从《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①第一卷第 四节中可以找到对于这里概述的对于经验实在的分析的进一步阐述,在那里更详尽地说明了知性实现这种统一并且进而为自身创造了经验世界的方式。读者还可以从 附于同一本书第二卷第四章“时间、空间和物质的先天知性概念”中得到非常重要的帮助,我建议读者对此能给以足够的注意:因为它特别表明时间和空间的对比如 何以因果律形式在作为其产物的物质中得以均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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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一版第一卷从第12页开始,第三版从第9页开始。

现在我们将着手对构成经验实在之基础的知性功能进行一番细致的考察;不过,我们必须也以几个附带说明作为开始,以免与我所采取的基本的唯心论观点发生直接的矛盾。

第19节 表象的直接存在

尽 管这种统一是在把物质表象化并由此产生一个永恒的外部世界的过程中,通过对内外感官的形式加以统觉才得以完成,但是,一切直接认识只能由主体通过内感官才 能获得——外感官又是内感官的客体,因为外感官的直观又转而为内感官所直观——因此,对于它的意识中的表象之直接存在,主体作为内感官的形式,只服从时间 法则,其结果:在同一时间里只有唯一的一个表象呈现给它(主体),虽然这一表象可能很复杂。我们谈到表象是直接存在的时,我们意指,它们不仅是在由统觉 ——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的一种直观能力——所实现的时间和空间的统一中为我们所认识,并且通过统觉才产生了经验实在的复合表象,而且是只有在纯粹的时间中作 为内感官的表象才为我们所认识,正是在被称作为此刻的中间点上它的两个流向分开。上一部分里提到的这类表象直接存在的必然条件是指发生在我们的感官亦即有 机体上的因果作用,当然有机体本身也属于这类客体,也要服从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因果律,对此我们即将加以考察。一方面,根据内外世界的法则,主体不可能在 一个表象上突然停止;而且,另一方面,只有时间中是没有共存的:单一的表象必然总要消失,被其他的表象取代,这是我们先天确定的法则所不能决定的,但它依 赖于我们很快就要提到的某些条件。想象和梦境可以再现表象的直接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对这一事实的研究属于经验心理学的范畴。尽管在我们的意 识中直接存在的表象本质上是暂时的、分离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描述的,通过统觉的作用,主体所握有的是关于实在的综合复合体的表象;通过这种对比,我们就 能看到从属于此复合体的表象与存在于我们意识中的直接表象有着显著区别。从前者的观点来观察,它们被称作为实在事物;单从后者的观点出发,它们就是纯粹的 表象。这种普通的物质观点,我们可以从所谓的实在论中得到了解。随着现代哲学的兴起,唯心论即与实在论相对立,并且一直在逐步发展。马勒伯朗士和贝克莱就 是这种对立的最初代表,康德创立了先验唯心论,强有力地推动了唯心论的发展,从此,事物的经验实在与它们的先验理念之共存成为可能,康德把这一观点表述如 下:“先验唯心论要表明一切现象都只是表象,而不是物自身。”①又说:“空间本身只不过是纯粹的表象,因此,存在于其中的任何东西都肯定被包含在这种表象 中。它只是在其中被表象,此外别无所有。”②最后说:“假如我们把思维主体抽掉,整个物质世界肯定消失;因为它仅仅是我们自身主体感性中的一种现象及其表 象中的一类。”③在印度,唯心论甚至成为一种流行的宗教学说,这不仅指婆罗门教,而且包括佛教;只有在欧洲,它才变得似是而非,这是犹太教本质上不可避免 的实在论所造成的。但是,实在论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所谓的实在事物存在不过是指它们被彻底表象化,或者——假如一定要确切阐明的话,那么,我们可 以说,只有主体意识中的直接存在可以被称作为现实性上被表象的东西——甚至仅仅是作为表象的东西而被表象的可能性。实在论者忘记了如果客体切除了与主体的 关系就不成其为客体,而且如果我们抽掉了这种关系或者认为它不存在,我们就等于同时消除了一切客观存在。尽管莱布尼茨切实地感觉到主体是客体的必要条件, 但他仍然摆脱不了这样一种看法,即客体是由自身而存在的,它与主体无任何联系,就是说它不是主体的派生物。因此,他原先设想客观世界与表象世界是一样的, 两者并行不悖,没有直接的联系,唯一的是通过前定和谐发生外在联系;——很显然,这是最多余的一件东西,因为它不会进入直观,而进入我们直观的这个与之完 全类似的表象世界却与它毫不关联。然而,当他需要进一步确定这些客观存在着的自在之物的本质时,他发现自己不得不主张自在之客体就是主体,而且,他这样立 论,就为我们的意识只是为了认知,在理智——我们借以表象世界的工具——的范围内无力发现超出主体和客体、表象者和被表象者之外的任何东西,提供了最有力 的论据;因此,假如我们把客体的客观性抽出,或者换言之,抽出它的被表象物,假如我们把它从作为客体的特性中取消,然而还希望保留点什么,那么,这个保留 物就是主体。相反,假如我们要从主体中抽出主体性,还希望剩下点什么,这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那就是唯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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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第369页。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374~375页注释。

③同上,第383页。

斯宾诺莎从未彻底地探究过这个问题,因此也未得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明晰概念,但他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却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如果抛开这种必然联系,那么,主客体就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他把它定义为在实体中认知与广延的统一。

注意——就与这一节有关的主要观点,我想借此机会说明一下。在这篇专论中,考虑到在这有限的篇幅里尽可能更加简明易懂,在任何情况下都该使用实在客体,以说明那些联接在一起形成经验实在复合体的直观表象,而经验实在自身总是观念的。

第20节 生成的充足根据律

在 刚描述过的这类主体的客体中,充足根据律是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现的,我把它称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有了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就我们所说的客体状态的出现和消 失,即在时间之流中运动,形成经验实在的复合体而言,所有在我们表象的整个范围内呈现自身的客体就可以联系在一起。因而我们可以把因果律表述如下:当一个 或几个实在客体进入一种新状态,某一其他状态肯定在这一状态之前存在,新状态就是从这一先前状态中必然而生的,只要先前状态出现。我们把这类衍生物称之为 产生;把第一类状态称作为原因,第二类称之为结果。例如,当一种物质着火,在此燃烧之前肯定存在一种状态,即1.靠近氧气;2.与氧气接触;3.给予相当 的温度。因为燃烧状态必然产生于这种状态,而且因为它是刚发生的,这种状态不可能预先在那里存在的,而是相反,这种状态恰好是随着前一状态而产生的。这一 伴随过程称之为变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因果律才只与变化相关而且也只能与它们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每个结果的产生都是一个变化,正因为它不是抢先出现 的,这就毫无疑问地表明在此之前有另一变化。当它与随之而来的变化——结果相关时,它称为原因,而当它与此前的第三种变化相关时,它又必然称为结果。这就 是因果锁链。它必然不能有始端。因此,每一个紧随而生的状态肯定是从先前一个状态产生的:例如,在我们上面刚谈起的情况中,就是由于物质与游离热量接触才 使温度得以上升;不过,这种联系又依赖一个先前状态,例如,阳光照在凸透镜上;这又依赖于云雾的移动未把阳光遮住;这又依赖于风;风又依赖于密度的不平 衡;这又依赖于其它条件,以至无限。当一种状态除了一项条件外,包含着产生一种新的状态的所有条件时,这一条件的最终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就可名副其实地被称 为基本的原因,因为这是我们特别注意的最后的——在这种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变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这么考虑,那么在这一因果状态中就没有一个条件在整 个的因果联系的决定性上胜过所有其他条件,因为它之所以成为最后一个完全是偶然的。因此,从上面云雾移动的例子里,燃烧的原因可以说是它发生在凸透镜把方 向转到物体上之后;不过,也有可能是在云朵飘走之后才有氧气的参与,然后才着火:这样,从这方面来看,我们便知道,正是事物秩序的偶然性决定了谁才是原 因。然而,我们进一步考察便会发现,正是这一整个状态才形成了随后发生的状态的原因,因此,对它所发生的每一个条件来说,时间顺序从所有的本质方面看都是 无关紧要的。因此,在涉及一种具体情况时,一个状态最后出现的条件可被称作为基本的原因,因为它使这些必然条件得以满足,因而它的出现就成为一种起决定性 作用的变化。然而,对于从总体上加以考察来说,只有整个状态导致其后继者产生,才能被视作为原因。这些单一的必然要素联合在一起形成和构造了这一原因,即 可被称作为因果要素或条件,因此,这一原因即可被再分为这些要素或条件。另一方面,把这些客体本身称之为原因而不是状态是非常错误的:例如,上述例子中有 人把凸透镜称之为燃烧的原因;另外一些人又把云雾称之为原因;还有人任意地、无规则地把太阳或氧气等等称之为原因。但是,称一客体为另一客体的原因是荒唐 的;首先,这是因为客体不仅包含着形式和性质,而且还有无始无终的物质;其次,这是因为因果律只与变化有关,即与时间中各状态的产生和消失有关,所以,因 果律支配着这种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先出现的状态称为原因,后出现的称为结果,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是一个从另一个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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