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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总述和结论(2)

因为充足根据律是一切说明的定律,说明一事物即意谓着把既 定的存在或联系归结到充足根据律的某一形式中,而与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联系也必须是这样的存在或联系。因此,充足根据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种形式所表明 的联系,不能再行解释;因为不存在一个可以用来说明一切解释之源的原则:正如眼睛能看到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却不能看到自身。当然存在着各系列的动机,因 为寻根究底的决心变成了决心使用一个完整的手段系列的动机;这一系列无疑仍然在属于我们前两类表象之一中的一个表象之前结束,动机就存在于其中,并且一开 始就具有一种促使具体意志活动起来的能力。动机完成这种任务的事实,就是对我们认识这里所给出的经验特征所作的说明,但是这一事实不能回答为什么此一特殊 动机作用于此一特殊特性这一问题;因为理智特性不在时间之内,而且永远不会成为客体。因此,类似这样的动机系列在某一个这样的终极动机中能够找到终点,而 且根据这种终极环节的性质,会变为原因系列,或认识根据系列,即当终极环节是一个实在客体时变为前者;当终极环节是一个纯粹概念时变为后者。

第51节 每一门科学都从充足根据律的各形式中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一种形式作为其引线

由 于“为什么”这个问题总是需要一个充足的根据,也由于它依据充足根据律把它的概念联系起来,且正是充足根据律把科学从纯粹堆积的概念中划分出来,因此我们 称这个“为什么”为整个科学之母(第4节)。况且,我们发现,在每一门科学中,都有一种根据律的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在该学科中起导向作用。因而,在纯数学 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线(虽然这些证明的解释只能从认识律而来);在应用数学中,因果律则同存在律一同展现,但在物理学、化学、地质学中,因果律则完全处 于支配地位。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对整个科学都广泛适用,因为在整个科学中都是通过一般认识个别;而且在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其他分类科学中,它是其处于 绝对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线。当我们把一切无论什么样的动机和准则作为说明行为的材料来加以考察时,动机律(动因)就是历史、政治、实用心理学等的主要指南 ——而当我们从它们的价值和来源出发并使之成为探讨研究的对象时,动机律就成为伦理学的指南。在我的代表作中,我根据这一原则对各科学进行了详尽的划分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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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二版第126页(第三段第139页)。

第52节 两个主要结论

在 这篇论文里,我已尽力表明充足根据律是对完全不同的四种关系的共同表述,这四种完全不同的关系的每一种都以一个先天给予的特殊法则为基础(充足根据律是先 天综合律)。根据统一律,我们不得不假定根据分解律所发现的这四个法则,由于它们都在一个述语中被表述出来,因此这四个法则必然源自于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 个原初的特性并以此作为它们共同的根,因此我们将不得不把这个根看作是我们意识之客体的彻底的依赖性、相对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识本身则局限于感性、 知性、理性、主体和客体——或称之为世界有限性的最内在的起源,柏拉图则反复贬称这个世界为不断生灭,但事实上从不存在,这种认识不过是一个“凭借无理性 知觉的观念”。而且基督教徒凭籍本能,按照根据律的这一形式(时间),正确地把它称之为暂存的事物。我已经把这种形式定义为所有有限物之最简单的范式和原 型。充足根据律之一般意义,究其大概,可以概括为:每一无论于何地何时存在的事物,都是由于别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过,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先天的,即 它的根就在我们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不适用于全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现自身的理智。因为这样一个世界,凭藉着先天形式展现自己,它只能是现 象;因此,作为这些形式之结果而适用于现象的,却不能应用于世界本身,即在这个世界呈现自身的物自体。因此,我们不能说:“世界及其万物都是由于别物的存 在才存在的”,这个命题是典型的宇宙论证明。

如果这篇论文能够得出刚才表达过的结论,在我看来,任何一个欲把结论建立在充足根据律基础上 的或确实谈到一个根据的思辨哲学家,都要指明他是指哪一类根据。人们或许认为,只要对一个根据有些疑问,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这样做,然后一切混乱也就迎 刃而解了。然而,我们不是常常发现,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术语在不加区分的使用中被混淆了:就是听到人们以一种一般的、无明确定义的方式谈论基础和以…为基 础、条件和以…为条件以及原则和根据原则的,或许因为有一个隐秘的意识,因此这些概念正在以一种未经认可的方式加以使用。因而甚至连康德也把物自身说成是 现象的根据,而且说成是一切现象之可能性的根据①,现象可解性的原因,整个感觉系列之可能性的一个尚未被认识的根据,作为一切现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②以及 我们的感觉为什么在所有的条件中须以此为决定条件的根据,等等。所有这些说法在我看来与康德下面所说的更有份量、更加深远、永垂青史的话③极不吻合,他 说:“事物的偶然性④本身只是现象,而且只通向确定现象的经验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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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1,562,564页,第五版第590页(M.米勒英译本第483~486页)。

②同上,第一版第540页,第五版第641页(英译本第465页)。

③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3页,第五版第591页(M.米勒英译本第485页)。

④经验的偶然性在康德看来其含义是指,它表明它几乎要完全依赖于别物就这一点而言,请读者参阅我在《康德哲学批判》第二版第524页,第五版第552页中对康德的诘难。

因为自康德以来根据和推论,原则和根据原则等概念,一直是在一种更不明确甚至非常超验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现在还在这样使用,每个人都会知道最近几年出的哲学著作对康德是了解的。

下 面是我对“根据”这个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充足根据律不加区别地加以使用的驳斥;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个结论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结论。我 们认识能力的四个法则,以充足根据律为其共同表述,由于它们的共同特点以及由于所有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都在它们之间加以划分这样一个事实,表明这四个法 则本身是由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初始的本性和内在的特质所决定的,而我们的这种认识能力自身则表现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们设想有可能出现第五 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不得不设定充足根据律还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类客体中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仍无权力谈论一个绝对的根据,一般的根据,正如 一个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为通过推论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个概念而存在,这个概念作为一个从另一些表象中得来的表象,只是一种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维方法。诚如 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直角或钝角的,同时是等边的、等腰的或不等边的一样,每一个根据也同样属于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种根据中的一种。而且,既然我们 只有这四类明确划分的客体,那么每一个根据也只能属于这四个中的某一个,此外不可能还有别的客体,理性本身无论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为一但我们使用一个 根据,就事先假定了这四种客体以及我们的表象能力(即整个世界),而且我们肯定把自己限定在这些范围内,从不超越它们。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种不同的见解看 待这一点并且认为一般的根椐不过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于这四种根据,并表达了它们共有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得重温实在论和非实在论的争论,而我则会站在 后者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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