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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观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a)概念本身(DerBegrieealsSolcher)

§163

概念本身包皮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里和它自身有自由 的等同。二、特殊、亦即规定,在特殊中,普遍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三、个体,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是自在自为的特定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

【说明】个体事物与现实事物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从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因而便被设定为普遍的东西,或自身否定的同一。现实的事物,因为它最初只是存在和本质之潜在的或直接的统一,故能够发生作用。但概念的个体是纯全起作用的东西,而且并不复象原因那样带有对另一事物产生作用的假象,而却是对它自己起作用。——但个体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如我们所说个体事物或个人那样。这种意义的个体要在判断里才出现。概念的每一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160),但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象的普遍,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则被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这就是知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把它们只认为象的格式和陰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的普遍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在它的对方里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的普遍或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实极其重要。从情感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对于一般思维,特别对于哲学思维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空疏的危险,都是由于这种混淆而引起的。

普遍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灵只是特殊的神力量,而有普遍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对于人的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由 的宗教,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作人,有其无限和普遍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是普遍。主子不把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隶也不把他自己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与真正的普遍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Volontégéné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Volontédetou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附释二:关于知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说来,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无疑地,概念并不仅是单纯的存在或直接。概念也包皮含有中介。但这种中介即在它自身之内,换言之,概念就是它自己通过自己并且自己和自己的中介。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通过前面所提及的象手续,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而形成概念,——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

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这个思想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从无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里产生出来的。由此必须承认:思想,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或者说,自由 的、创造的活动,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来实现其自身。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这就是个体,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节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理解的;但由于在概念里它们的同一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只有直接地自它的对方而来并和它的对方一起,才可以得到理解。

【说明】普遍、特殊、个体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普遍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里同时复包皮含有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不过须了解为,它是自身普遍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同样,个体事物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它包皮含有种和类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的存在。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有其异中之同,有其差别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160)。——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在概念中每一差别,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是某种象的东西。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为要素,一方面是因为概念还不是理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

就概念作为绝对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的真理。因此,概念虽说是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神(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来说,它自己区别其自身于客观,客观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一切别的具体事物,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至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更是与概念的具体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象的观念。这是一些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一成分,而将特殊,个体丢掉,因而并不是从特殊、个体发展而来,而是从概念里象出来的。

§165

个体这一环节首先建立起概念中各环节的区别。由于个体是概念的否定的自身反映,所以个体最初是概念的自由 区分【或自我分化】,它就是对概念的第一否定。

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便建立起来了,但这是作为特殊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第一、这些区别开的东西只表示概念各环节彼此间的规定;第二,各环节间的同一(即这个就是那个),也同样建立起来了。这种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特殊就是判断。

【说明】通常将概念分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确的三种的办法,不属于概念的范围,而属于心理学的范围。在心理学里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观念或表象而言。一个清楚的概念是指一个象的简单的特定的表象。一个明晰的观念除具有简单外,但尚具有一种标志,或某种规定可以特别举出来作为主观认识的记号。真正讲来,没有什么东西比标志这一为人们喜的范畴,更足以作为表示逻辑的衰败和外在的标志了。

正确的观念比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仅表示一个概念甚或一个表象与其对象(一个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符合。——至于所谓从属的概念与对等的概念的分别,实基于一种对普遍与特殊的无意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等,也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和本质的范围,则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但也只有当外在的象思想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就是判断。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b)判断(DasUrteil)

§166

判断是概念在它的特殊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与谓词的独立,以为主词是一实物,或独立的规定,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在那主词之外,好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便又被扬弃了,而判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在德文里判断(Urteil)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即是普遍的”。

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直接的规定或初次的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是普遍”,或者更确切点说:“主词是谓词”(例如,上帝是绝对神)。无疑地,个体与普遍,主词与谓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表述成同一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本。个体和普遍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只是“有”的关系,不是“是”的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或普遍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的表述,但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

附释:判断常被认为概念的联结,甚或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概念的联结。就其认概念为构成判断的前题和在判断中以差别的形式出现而言,这种判断论当然是对的。不过如果说概念有种类的不同,那就错了,因为概念,虽说是具体的,但就其为概念而言,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所包皮涵的各个环节也不可认作种类的不同。如果说成是把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的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于把一个谓词加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自存之物,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与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去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象知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殊还没有显著地发挥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有着明显的统一。例如前面所说(§161附释),植物的种子诚然业已包皮含有根、枝、叶等等特殊部分,但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潜在的,直至种子展开其自身时,才得到实现。这种自身的开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断。这个例子还可用来表明,何以无论概念也好,判断也好,均不单纯是在我们脑子里找出来的,也不单纯是由我们造成的。概念乃是内蕴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于其中包皮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当我们进行判断或评判一个对象时,那并不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活动去加给对象以这个谓词或那个谓词。而是我们在观察由对象的概念自身所发挥出来的规定

§167

判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这种活动和形式仅单纯出现于自我意识的思维之内。但在逻辑原理里,却并没有作出过这种区别。因为按照逻辑原则,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或内在本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中,普遍与个体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加一个谓词给一个主词,但这却正好与判断的客观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红的”,“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并不是我首先从外面附加给它们某种东西。——判断与命题是有区别的;命题对主词有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等类似的东西。譬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地区进行了十年战争,渡过了鲁比康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题,而非判断。又如说,“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说,“举槍!”等话,均可转变成判断的形式,也未免空无意义。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如“一辆马车走过去了”,也许可以算作一判断,但至多也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我们怀疑那走过去的东西是否马车,或者我们怀疑究竟是对象在动呢,还是观察者在动。总之,只有当我们的目的是在对一个尚没有适当规定的表象加以规定时,才可说是在下判断。

§168

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的观点。从判断的观点看来,事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事物是一个判断,因为它们的特定存在和它们的普遍本(它们的肉体和它们的灵魂)虽是联合在一起的,(否则事物将为无物),但它们的这些环节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说来又是可以分离的。

§169

在“个体是共体”这一象的判断里,主词是否定地自身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具体的东西,反之,谓词则是象的、无规定的、普遍的东西。但这两个成分却被一个“是”字联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的谓词也必然包皮含有主词的规定,因而是特殊。而特殊就是主词与谓词确立了的同一。特殊就其中立于主词、谓词形式上的差别而言,就是内容。

【说明】主词必先通过谓词的规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规定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词本身只是单纯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词。在类似“上帝是最真实者”或“绝对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断里,上帝和绝对只是单纯的名词;主词的内容只有借谓词表述出来。主词作为一具体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如何,这一判断毫未涉及(参看§31)。

附释:如果我们说:主词就是对它有所说的某物,谓词就是说出来的东西,那么这个说法未免失之琐屑。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两者的差别毫未切实道及。按照它的思想来说,主词是个体,谓词是共体。在判断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主词便不单纯是直接的个体,而谓词也不单纯是象的共体。于是主词便获得特殊和普遍的意义。谓词也获得特殊和个体的意义。所以判断的两方面虽有了主词与谓词两个名称,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们的意义却有了变换。

§170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166的说明),是谓词的稳固基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皮含在主词里。也可以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

§171

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由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而只是个体,即特殊与普遍在同一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170)。再则设定主词与谓词的同一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象的“是”字去表述。依这种同一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的特,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而联系字“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进展到推论的过程。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象的感的普遍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概念式的普遍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各种不同的判断不能看作罗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毋宁须把它们认作是构成一种阶段的次序,而各种判断的区别则是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至于判断具有价值的区别,甚至在通常意识里也一直可以找到。譬如,对于一个常常喜欢提出“这墙是绿色的”,“这火炉是热的”一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反之,一个人所下的判断多涉及某一艺术品是否美,某一行为是否善等等问题,则我们就会说他真正地知道如何去下判断。对于刚才所提到的第一种判断,其内容只形成一种象的质,要决定它是否有这质,只须有直接的知觉即可足用。反之,要说出一件艺术品是否美,一个行为是否善,就须把所说的对象和它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情况相比较,换言之,即须和它们的概念相比较。

(1)质的判断(QualitativesUrteil)

§172

直接判断是关于定在的判断。直接判断的主词被设定在一种普遍里,把普遍作为它的谓词,这个谓词是一种直接的质,因而亦即感的质。质的判断可以是(一)一肯定的判断:个体是特殊。但个体并不是特殊,或确切点说,这种个别的质并不符合主词的具体的本。这样的判断就是(二)否定的判断。

【说明】认为这玫瑰花是红的,或不是红的,这类质的判断包皮含有真理,乃是一个最主要的逻辑偏见。至多可以说:这类判断是不错(richtig)的。这就是说,在知觉、在有限的表象和思维的限定的范围内,这些话是不错的。其错或不错,须取决于其内容,而这内容也同样是有限的,单就其自身来说,也是不真的。但真理完全取决于它的形式,亦即取决于它所确立的概念和与概念相符合的实在。但这样的真理在质的判断里是找不到的。

附释:在日常生活里,“真理”与“不错”常常当作同义的名词。因此当我们的意思本想说某句话不错时,我们便常说那句话是真理。一般讲来,“不错”仅是指我们的表象与它的内容有了形式上的符合,而不问这内容的其他情形。反之,真理基于对象与它自己本身相符合,亦即与它的概念相符合。

譬如说,某人病了,或某人偷窃东西,这些话尽可以说是不错的,但这样的内容却不是真的。因为一个有病的身体与身体的概念是不一致的。同样,偷窃行为与人的行为的概念也是不相符的。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一个直接的判断,关于某一个别事物的某种象的质有所表述,无论这质的判断如何不错,却不能包皮含真理,因为这种判断里的主词与谓词彼此的关系,不是实在与概念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说,直接判断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相符合。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时,由于有联系字“是”作为媒介,就包皮含主词与谓词彼此符合一致。但玫瑰花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不单纯是红的,而又有香气,还有特定的形状和其他别的特,都没有包皮含在谓词“红”之内。另外,谓词作为一个象的共体,也不仅单独适合于这一主词。再则还有许多别的花和一般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红的。所以在直接判断里,主词与谓词似乎彼此间只在一点上接触,它们彼此并不相吻合。概念的判断情形便与此不同。当我们说这个行为是善的时,我们便作出一个概念的判断。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在这里主词与谓词间的关系便不是松懈外在,象直接判断那样。因为在直接判断里,谓词乃是一种象的质,这质可以隶属于主词,亦可以不隶属于主词。反之,在概念的判断里,谓词好象是主词的灵魂,主词,作为这灵魂的肉体,是彻头彻尾地为灵魂(谓词)所决定的。

§173

在这种质的否定,即作为初次的否定中,主词与谓词的联系是仍然保持着的。谓词因此便是一种相对的普遍,只是它的某一特质被否定了。(说玫瑰花不是红的,即包皮含它还是有颜色的,不过是具有另一种颜色罢了。但这只表明它又是一种肯定的判断。)

但个别的事物也不是一种普遍的东西。因此(三)判断自身便分裂为两个形式:(a)为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说:个体就是个体,——这就是同一的判断;或(β)为一种主词与谓词完全不相干的判断,这就是所谓无限的判断。

【说明】无限判断的例子,有如“神不是象”,“狮子不是桌子”等等。类似这种命题是不错的,但正和同一的命题一样毫无意义,如说:“一个狮子是一个狮子”,“神是神”。这些命题虽然是直接的或所谓质的判断的真理,但一般讲来,它们并不是判断,仅会出现在坚持任何一个不真的象观念的主观思维里。——客观地看来,这些判断表达了存在着的东西或感事物的质,如刚才所说它们陷于分裂,一方面成为空的同一,另一方面成为充满一切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相关的双方之质的异在,彼此完全不相干。

附释:主词与谓词毫无任何联系的这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在普通形式逻辑里常被引用单纯当作毫无意义的玩艺儿。但事实上,这种无限的判断却不仅是主观思维的一个偶然形式,而且它还引出前面的直接判断(肯定的和简单否定的直接判断)之最近的辩证发展的结果,在其中直接判断的有限和不真就明白地显露出来了。犯罪一事可以认作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一个客观的例子。一个人犯了罪,如偷窃,他不仅如象在民事权利争执里那样,否定了别人对于特定财物的特殊权利,而且还否认了那人的一般权利。因此他不仅被勒令退还那人原有的财物,而且还须受到惩罚。这是因为他侵犯了法律本身的尊严,侵犯了一般的法律。反之,民事诉讼里对于法权的争执,只是简单的否定判断的一个例子。因为那犯法的一方只是否定了某一特殊法律条文,但他仍然承认一般的法律。简单否定判断的意义与这种情形颇为相似:这花不是红的,——这里所否定于花的只是它的这一种特殊的颜色,而不是否定花的一般的颜色。因为这花尚可能是蓝的、黄的或别种颜色的。同样,死亡也是一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它是与作为单纯的否定判断看待的疾病有所区别的。在疾病里,只是人的生命中此种或彼种功能受妨碍了或被否定了。反之,在死亡里,如我们所常说那样,肉体和灵魂分离了,这就是说,主词与谓词完全隔绝了。

(2)反思的判断(DasRe?elexions-Urteil)

§174

个体在判断中被设定作为(返回到自己)的个体,就有一个谓词,而与这谓词相对的主词,作为自己与自己相联系的东西,同时仍然是谓词的对方。——在实存里,这主词不复是一个直接的质的东西,而是与一个他物【对方】或外部世界有着相互关系和联系。这样一来,谓词的普遍便获得这种相对的意义。(例如,有用的或危险的;重量或酸;又如本能等等,均可当作相对谓词的例子。)

附释:反思判断不同于质的判断之处,一般在于反思判断的谓词不复是一种直接的象的质,而是这样的,即主词通过谓词而表明其自身与别一事物相联系。譬如,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我们是仅就主词直接的个体来看,而没有注意到它与别的东西的联系。反之,如果我们下这样的判断:“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则通过谓词,可疗疾的能,便与别一事物(利用此植物去治疗疾病)联系起来了。同样,象“这一物体是有伸缩的”,“这工具是有用的”,“这种刑罚有恐吓人的作用”等判断,也都是反思的判断。因为这些判断里的谓词,一般都是些反思的规定。通过这样的反思规定,谓词诚然超出了主词的直接的个体,但对于主词的概念却仍然还没有提示出来。通常象理智式的思维最喜欢运用这种方式的判断。所考察的对象愈是具体,则这种对象就愈可以提供更多的观点给反思思维。但是通过反思的思维决不能穷尽对象的固有本或概念。

§175

第一、主词,作为个体的个体(在单一判断里),是一个共体。第二、在这种关系里,主词便超出了它的单一。主词的这种扩大乃是一种外在的主观反思,最初只是一不确定的特殊。(在直接的判断即否定又肯定的特殊判断里;个体自身区分为二,一方面它自己与自己相联系,一方面它与他物相联系。)第三、有一些东西是普遍,于是特殊便扩大为普遍;或者普遍被主词的个体所规定而成为全体(共同,通常的反思的普遍)。

附释:当主词在单一判断里被认作有普遍时,从而主词便超出其仅为一单纯的个体的地位。当我们说,“这植物是可疗疾的”时,意思并不只是指仅仅这一单独的植物是可疗疾的,而且指一些或几个这样的植物都有这种效能。于是我们便进而得到特殊判断(有一些植物是可疗疾的,有一些人是有发明能力的等等)。那直接的个体通过特殊便失掉其独立,进而与别的事物联系在一起。人作为这一个人来说,便不复仅是这一个别的人,而是与别的人站在一起,因而成为众人中的一分子。正由于这样,他便又属于他的普遍,因而他就提高了。——特殊判断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如果只是一些物体是有伸缩的,那末很明显,别的许多物体便是没有伸缩的。

这样,于是又进展到第三种形式的反思判断,这就是全称判断(凡人皆有死;凡金属皆传电)。全体是反思式的思想首先 于想到的一种普遍。以个体事物作为反思的基础,我们主观的思维活动,便把那些事物综括起来,而称之为“全体”。在这里普遍只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联结,这种联结作用把独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干的个体事物总括起来。然而真正讲来,普遍才是个体事物的根据和基础,根本和实体。譬如,我们试就卡尤斯、提图斯、森普罗尼乌斯以及一个城市或地区里别的居民来看,那么他们全体都是人,并不仅是因为他们有某些共同的东西,而且是因为他们同属一类(GatAtung)或具有共。要是这些个体的人没有类或共,则他们就会全都失掉其存在了。反之,那种只是表面地所谓普遍,便与这里所讲的类或共大不相同;事实上这种表面的普遍只是所有的个体事物被归属在一起和它们的共同之点。有人曾说过,人之所以异于禽兽 ,由于人共同具有耳垂。然而如果这人或那人没有耳垂,很明显这决不会影响他别方面的存在,他的格和才能等等。反之,如果假定卡尤斯根本不是人,却说他有勇气、有学问等等,那便是荒谬之至了。个体的人之所以特别是一个人,是因为先于一切事物,他本身是一个人,一个具有人的普遍的人。这种普遍并不只是某种在人的别的象的质之外或之旁的东西,也不只是单纯的反思特,而毋宁是贯穿于一切特殊之内,并包皮括一切特殊于其中的东西。

§176

由于主词也同样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因此主词与谓词的同一便建立起来了,从而判断形式的划分也就显得无关重要了。主词与谓词间的这种内容的统一(内容即是与主词的否定的自身回复相同一的普遍),使得判断的联系成为一种必然的联系。

附释:从反思的全称判断进展到必然判断,也曾在我们的通常意识里可以看见:譬如,当我们说,凡属于全体的即属于类,因而即是必然的。当我们说:所有的植物,所有的人等等与说人,植物等等,完全是一样的。

(3)必然的判断(UrteilderNotwendigkeit)

§177

必然的判断,作为在内容的差别中有同一的判断,有三种形式:(一)在谓词里一方面包皮含有主词的实质或本,具体共相(共体)或类(dieGattung);一方面由于共体里也包皮含有否定的规定在自身内,因而这谓词便表示排他的本质的规定,即种(dieArt)。这就是直言判断。(二)按照主词和谓词的实质,它们双方都取得独立现实的形态,而它们的同一则只是内在的。因此一方的现实同时并不是它自身的现实,而是它的对方的存在。这就是假言判断。(三)在概念的这种外在化的过程里,它的内在的同一同时也建立起来了。所以共就是“类”,“类”在它排斥他物的个体里,是自身同一的。这种判断,它的主词和谓词双方都是共,这共有时确是共,有时又是它排斥自身的特殊化过程的圆圈。在这个圆圈里,“不是这样就是那样”,以及“既是这样又是那样”,它都代表类,这样的判断就是选言判断。普遍最初是作为类,继而又作为它的两个种在绕圈子。这样的普遍便被规定并设定为全体

附释:直言判断(如“黄金是金属”,“玫瑰花是一植物”)是直接的必然判断,约相当于本质范围内的实体和偶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一直言判断,亦即一切事物皆有构成其坚定不变的基础或实体本。只有当我们从类的观点去观察事物,并认事物必然地为类所决定时所下的判断,才算是真正的判断。如果有人把类似“黄金是昂贵的”,“黄金是金属”这两种判断,认为是平列于同一阶段,那就表明他缺乏逻辑训练。“黄金是昂贵的”,只涉及黄金与我们的嗜好和需要的外在关系,并涉及要获得黄金的费用以及其他情形。黄金仍能保持其为黄金,即使那种的关系改变了或取消了。反之,金属却构成黄金的实体本,没有了金属,则黄金以及一切属于黄金的特质,或一切可以描写黄金的词句,将无法自存。同样,当我们说,“卡尤斯是一个人”时,情形也是如此。我们所要表述的意思即在于:不管他一切别的情形怎样,只要它们符合他作为一个人的实体本,它们才有意义和价值。

但直言判断甚至在一定限度内还是有缺点的,在直言判断里特殊那一方面便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譬如,黄金固然是金属,但银、铜、铁等等也同样是金属。而金属作为金属的类,对于它所包皮含的种方面的特殊的东西是漫无差别的。为了克服这种缺点,这就使得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表达:如果有甲,则有乙。这种由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判断的过程与前面本质范围内所讨论的由实体与偶的关系进展到因果关系的过程,其矛盾进展的情形是相同的。在假言判断里,内容的规定表现为中介了的,依赖于对方的。这恰好就是因与果的关系。一般讲来,假言判断的意义,即在于通过假言判断,普遍在它的特殊化过程中就确立起来了。这样便过渡到必然判断的第三种形式,即选言判断。甲不是乙必是丙或丁;诗的作品不是史诗必是抒情诗或剧诗;颜色不是黄的必是蓝的或红的等等。选言判断的两方面是同一的。类是种的全体,种的全体就是类。

这种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就是概念。所以概念现在就构成了判断的内容。

(4)概念的判断(DasUrteildesBegri?e?es)

§178

概念的判断以概念、以在简单形式下的全体,作为它的内容,亦即以普遍事物和它的全部规定作为内容。概念判断里的主词,(一)最初是一个体事物,而以特殊定在返回到它的普遍为谓词。换言之,即以普遍与特殊是否一致为谓词,如善、真、正当等等。这就是确然判断。

【说明】象这样的判断,说一个事物或行为是好或坏、真、美等等,甚至在普通生活里我们也称为判断。我们决不会说一个人有判断力,如果他只知道作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断如:这玫瑰花是红的,这幅画是红的、绿的、陈旧的等等。

确然判断,虽说一般社会不承认它自称为有何独立的可靠,但是由于近来主张直接知识和直接信仰的原则的流行。

甚至在哲学里也被发挥成为独特的重要形式的学说了。我们可以在主张这种原则的许多所谓哲学著作里,读到千百次关于理、知识、思想等等的论断或确信,因为外在的权威此时反正已没有多大效力了,于是这些论断便想通过对于同一原则之无穷地一再申述,以求赢得对它们的信仰。

§179

确然判断在它最初的直接主词里,还没有包皮含谓词所须表达的特殊与普遍的联系。

因此确然判断只是一主观的特殊,因而为一个具有同样理由,或者毋宁说同样没有理由的另一相反的论断所反对。因此它就立即只是(二)一种或然判断。但是当客观的特殊被确立在主词之内,主词的特殊成为它的定在本身的质时,这样(三)主词便表达了客观的特殊与它的本身质、亦即与它的“类”之间的联系,因而亦即表达出构成谓词的内容的概念了(参看§178)。如:这一所(直接的个体)房子(类或普遍),具有一些什么样的质(特殊),是好的或坏的。这就是必然判断。——一切事物皆是一类(亦即皆有其意义与目的),皆是在一个具有特殊质的个别现实中的类。至于它们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它们的特殊可以符合共,或者也可以不符合共

§180

这样,主词与谓词自身每一个都是整个判断。主词的直接质最初表明其自身为现实事物的个别与其普遍之间的中介的根据,亦即判断的根据。事实上这里所建立起来的,乃是主词与谓词的统一,亦即概念本身。概念即是空虚的联系字“是”字的充实化。当概念同时被区分为主词与谓词两个方面,则它就被建立为二者的统一,并使二者的联系得到中介,——这就是推论。

(c)推论(DerSchluss)

§181

推论是概念和判断的统一。推论是判断的形式差别已经返回到简单同一的概念。推论是判断,因为同时它在实在中,亦即在它的诸规定的差别中,被设定起来了。推论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说明】人们通常 于把推论【即三段论式】认作理思维的形式,但是只认作一种主观的形式,在推论形式与别的理的内容,例如理的原则,理的行为、理念等等之间,不能指出任何一种联系。我们一般时常和多次听见人说起理,并诉诸理,却少有人说明理是什么,理的规定是什么,尤其少有人想到理和推论的联系。

事实上,形式的推论是用那样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理,竟使得推论与理的内容毫不相干。但是既然这样的理内容只有通过思维所赖以成为理的那个规定,才能够成为理的,所以这种内容之所以能够成为理的,只有通过那种推论【或三段论式】的形式才行。但推论不是别的,而是(如上节所述那样)概念的实现或明白发挥(最初仅在形式上)。因此推论乃是一切真理之本质的根据。在现阶段对于绝对的界说应是:绝对即是推论,或者用命题的方式来表述这原则说: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论。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概念的特定存在,即是它的各环节的分化,所以概念的普遍本,通过特殊而给予自身以外在实在,并且因此,概念,作为否定的自身回复,使自身成为个体。——或反过来说,现实事物乃是个体事物,个体事物通过特殊提高其自身为普遍,并且使自身与自身同一。——现实事物是一,但同时又是它的概念的各环节之多,而推论便表示它的各环节的中介过程的圆圈式行程,通过这一过程,现实事物的概念得以实现其统一。

附释:推论正如概念和判断一样,也常常单纯被认作我们主观思维的一个形式。因此推论常被称为证明判断的过程。无疑地,判断诚然会向着推论进展。但由判断进展到推论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由于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论,并且要在推论里返回到概念的统一。细究之,必然判断构成由判断到推论的过渡。在必然判断里,我们有一个体事物,通过它的特殊,使它与它的普遍即概念联系起来。在这里,特殊表现为个体与普遍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中项。这就是推论的基本形式。这种推论的进一步发展,就形式看来,即在于个体和普遍也可以取得这种中介的地位,这样一来,便形成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过渡。

§182

在直接推论里,概念的各规定作为象的东西彼此仅处于外在关系之中。于是那两个极端,个体和普遍,和作为包皮含这两者的中项的概念,均同样只是象的特殊。这样一来,这两个极端彼此之间,以及其对它们的中项的概念之间的关系都同样被设定为漠不相干地独立自存着。这种推论即是形式的理智推论,这种推论虽可说是理的,但没有概念。在这种推论里,主词与一个别的规定相联系,或者说,普遍通过这个中介过程包皮括一个外在于它的主词。反之,在理的推论里,主词通过中介过程,使自己与自己相结合。这样,它才成为【真正的】主体,或者说,主体本身才成为理推论。

【说明】在下面的考察里,对于理智的推论,按照通常的意义,予以主观方式的表述。即按照我们作象的理智的推论时所采取的那种主观方式去表述。事实上,这只是一种主观的推论。但这种推论也有其客观的意义:它仅足以表达事物的有限,不过是根据思维形式在这里所达到的特定方式去表达出来罢了。在有限事物里,它们的主观,作为单纯的事物(Dingheit),与它们的特质、它们的特殊是可以分离的,同样,它们的主观与它们的普遍也是可以分离的,只要当这种普遍既是事物单纯的质,和此一事物与别的事物的外在联合,而且又是事物的类和概念时,也是可以分离的。

附释:依据上面所提及的认推论为理的形式的看法,于是有人便将理本身界说为进行推论的能力,同时又将知界说为形成概念的能力。除了这种说法是基于一种肤浅的神观念,即把神仅仅当作是许多彼此并立的力量或能力的总合以外,对于这种将知与概念排列在一起,将理与推论排列在一起的办法,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正如概念决不可仅只看作知的规定,同样推论也决不可毫无保留地认为是理的。因为,一方面形式逻辑在推论的学说里所常讨论的,事实上除了单纯是一种理智的推论外,并不是别的东西。这种推论实在够不上享受“理形式的美名”,更够不上享受“代表一切理”的尊荣;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单纯是知的形式。甚且还可以说,概念之所以被贬抑为知的形式,乃是象的理智在其作用。因此又有人常 于将单纯的知概念与理概念区别开,但这却不可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概念,而毋宁必须认识到这只是表示我们的【认识】活动或者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象的形式里,或者按照概念的真实本把概念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把自由 看成必然象的对立面,那么,这就是单纯的自由 的概念。反之,真正的理的自由 概念便包皮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在自身内。同样,所谓自然神论提出的对于上帝的界说,也仅仅是上帝的知概念,反之,那认上帝为三位一体的基督教便包皮含了上帝的理概念。

(1)质的推论(QualitativerSchluss)

§183

第一种推论,如前节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论或质的推论。其形式(一)为E—B—A.【E代表个体(Einzelnheit),B代表特殊(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Allgemeinheit)】。这就是说,作为一个个体的主词通过一种质【特殊】与一种普遍的规定相结合。

【说明】不用说,主词(小项)除个体外尚有别的特,同样,另一极端(结论里的谓词或大项)除了单纯的普遍外,也还有别的特,这里都不加考察,只着重论述它们所借以作出推论的那些形式。

附释:定在的推论是单纯的理智推论,至少就在定在推论中,个体、特殊及普遍各自处于象对立的情况来说,它确是一种象的理智推论。所以这种推论可以说是概念的高度的外在化。这里我们有一个直接的个体事物作为主词;于是从这主词里挑出任何一特殊方面,一种特质,并且通过这种个别特质就来证明这一个体事物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譬如,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故这玫瑰花是有颜色的。

通常逻辑著作所讨论的大都是这类形式的推论。从前大家认这种推论为一切知识的绝对规则,并认为一切科学的论断,只有经过这种推论加以证明,才算是可靠的。相反地,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对此,我们首先要指出,如果我们每一认识场合,都要炫耀这一全套形式的推论,实属多余,且有学究气。但推论的各种形式却又同时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不断地在起作用。譬如,当一个人于冬天清晨听见街上有马车辗轧声,因而使他推想到昨夜的冰冻可能很厉害。

这里他也可算是完成了一种推论的活动。这种活动我们在日常多方面的复杂生活中不知要重复多少次。一个作为有思想的人,在他的日常行为里,力求明白意识到这类推论形式当属不无兴趣,犹如我们研究我们有机生活中的各种机能,如消化、营养、呼吸等机能,甚或研究那围绕着我们的自然界的事变和结构,也公认为极有兴趣一样。但我们无疑地也须承认,我们无需先研究解剖学和生理学,然后才能适当的消化和呼吸;同样,我们也并无须先研究逻辑,然后才可作出正确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是观察并描述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所谓推论的诸式)的主观意义的第一人。他作得那样严密和正确,以致从来没有人在本质上对他的研究成果有任何进一步的增加。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这项成就虽然给予很高评价,但是不要忘记了他在他自己的哲学研究里所应用的思维方式,却并不是理智推论的诸形式,也不是一般有限思维的形式(参看§189说明)。

§184

第一、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完全偶然的。因为那作为象特殊的中项只是主词的任何一种特。但这直接的主词,亦即具有经验的具体的主词,尚有许多别的特。因此它同样可以与许多别的普遍相联系。同样,个别的特殊也可具有许多不同的特,所以主词可以透过这同一中项以与别的一些不同的普遍相联系。

【说明】形式的推论之所以失其效用,由于流行的风气使然者多,由于洞见其错误者少,而且还由于人们无意于用论证方式去辩明形式的推论所以无用的缘故。此节及下节即在于指明这类的推论对于求真理是空疏无用的。

依上文所说,即可看出,利用这类的推论可以“证明”(象一般人所叫做的“证明”)许多极不相同的结论。只须随便拾取一个中项,即可根据它过渡到【或推论出】所欲达到的结论。但假如从另一中项出发,也可根据它来“证明”另一个东西,甚至与前此相反的某种东西。一个对象愈是具体,它所具有的方面就愈多,亦即属于它的、足以用来作为中项的东西就愈多。要在这些方面之中去决定哪一方面较另一方面更为主要,又须建立在这样一种推论上:而这种推论坚持着某一个别的特,而且同样也很容易为这同一个特寻出某一方面或某一理由,据此去证明它确可以算是必然的和重要的。

附释:虽说我们很少在日常的生活往里时常想到理智的推论,但它仍不断地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譬如,在民事诉讼里,辩护律师的职务就在于强调那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条文使之有效。从逻辑观点看来,这种法律条文不过是一个中项罢了。在外 涉中情形亦复相同,譬如,当各个强国都要求占有同一块土地时,在这种争执中,继承权,土地的地理位置,居民的祖籍和语言,或任何别种理由,均可提出加以强调,作为中项。

§185

第二、不仅如前节所说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偶然的,而且由于它在各项的联系中的形式,这种形式推论也同样是偶然的。按照推论的概念看来,真理在于通过中项来联系两个不同的事物,这中项就是两者的统一。但用中项来联系两极端(所谓大前提和小前提),在推论里毋宁是一种直接的联系。换言之,它们中间并没有可以作为联系的真正的中项。

【说明】推论的这种矛盾又通过一种【新的】无限进展表现为这样一种要求:即两个前提中的每一前提,都同样地要求一新的推论加以证明,然而,由于后一推论又同样具有两个直接的前提,于是又重新需要两个推论予以证明。所以,这直接的前提又重复其自身,而且永远有要求双重推论的需要,直至无穷。

§186

这里为了表明经验的重要所指出的(一般人以为绝对不错的形式)推论的缺点,在对推论的进一步规定中必定会自己扬弃其自身。因为我们现在已进入概念的范围,正如在判断里那样,相反的特不单纯是潜在的,而且是明白建立起来时,所以要分析出推论逐渐进展的过程,我们只须接受或承认推论在它的每一阶段里通过自身建立起本身的过程。

通过直接推论,(一)E—B—A,个体,(通过特殊)与普遍相结合,并且建立一个有普遍的结论。所以那个个体的主词,本身就是一普遍,因而便成为两极端的统一或中介者。这样便过渡到第二式的推论,(二)A—E—B.这第二式的推论便表达出第一式的真理:即中介过程只是在个体里面发生,因此便是偶然的。

§187

第二式将普遍和特殊结合起来。这普遍是在前一式的结论里,通过个体的规定,而过渡到第二式,于是就取得直接主词的地位。因此这普遍便通过这一结论而被建立为特殊,因而成为两极端的中介,而这两极端的地位现在则为别的两项(特殊与个体)所占据。这就是推论的第三式:(三)特殊——普遍——个体(B—A—E)。

【说明】所谓推论的诸式(亚里士多德很正确地只举出三式;第四式是多余的,甚至可说是近代人的无聊的附加),在通常的研究方式里只是依次列举出来,极少有人想到指出它们的必然,更少人想到指出它们的意义与价值。因此无怪乎这些式后来仅被当作空疏的形式主义来处理。但是它们却具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这意义建立在这样的必然上面:即每一环节作为概念规定本身都有成为全体并且成为其中介作用的根据的必然。——至于欲寻出命题的哪一种形态(如究竟是普遍命题或否定命题等等),才可以使得我们在各式的推论里推绎出正确的结论,这乃是一种机械的研究,由于这种研究的无概念K的机械和无有内在的意义,理应被人们忘掉。那些以这类研究和对理智推论的研究为异常重要的人,恐怕很难引起亚里士多德的垂青,虽然他曾经描述过这些推论形式以及别的无数的神和自然的形式,并曾经考察过表述过这种种形式的特。但是在他的形而上学的概念K以及他关于神及自然的概念里,他离开以理智的推论的各式作为基础或标准的办法实异常之远,我们可以说,如果他接受理智的象法则的束缚的话,则他的这些概念将没有一个会产生出来,或者会被留存下来。至于亚里士多德对于分类描述和象分析,虽说有不少的特有贡献,但他的哲学的主导原理仍永远是思辩的概念,至于他最初曾有过那样确定地表述的理智推论,他决不让它闯进这种思辩概念的领域里。

附释:推论的三式的客观意义一般地在于表明一切理的东西都是三重的推论。而且,推论中的每一环节都既可取得一极端的地位,同样也可取得一个起中介作用的中项的地位。这正如哲学中的三部门那样:即逻辑理念,自然和神。

在这里首先,自然是中项,联结着别的两个环节。自然,直接【呈现在我们前面】的全体,展开其自身于逻辑理念与神这两极端之间。但是,神之所以是神,只是由于它以自然为中介。所以,第二、神,亦即我们所知道的那有个体、主动神,也同样成为中项,而自然与逻辑理念则成为两极端。正是神能在自然中认识到逻辑的理念,从而就提高自然使回到它的本质。第三、同样,逻辑理念本身也可成为中项。

它是神和自然的绝对实体,是普遍的、贯穿一切的东西。这三者就是绝对推论中的诸环节。

§188

既然每一环节都可以依次取得中项和两极端的地位,因此它们彼此间的特定的差别便被扬弃了。这种各个环节之间的无差别形式的推论,首先就以外在的理智的同一或等同作为它的联系。这就是量的或数学的推论。如两物与第三者相等,则这两物相等。

附释:这里所提及的量的推论,人人皆熟知,在数学上叫做公理,与别的公理一样,据说它们的内容是不能证明的,但是由于它既是直接自明之理,也就无需乎证明。其实这些数学的公理不是别的,而是一些逻辑的命题,这些命题只要能表达特殊而确定的思想,就可以从普遍的和自身规定着的思维中推演出来。推演这些命题的过程,也可以看成是对它们的证明。数学上所提出的作为公理的量的推论,情形便是如此。量的推论实际上是质的推论或直接推论的最切近的结果。——总之,量的推论是完全没有形式的推论,因为在量的推论里,概念所规定的各环节之间的差别已被扬弃了。究竟哪些命题应作为量的推论里的前提,这取决于外在环境。因此当我们应用这种推论时,我们就以那已经在别的地方被确立了并证明了的东西作为前提。

§189

这样一来,首先在形式方面就产生两个结果:第一、每一环节既已一般取得中项的特和地位,因而即取得全体的特和地位,因此便自在地失掉其象的片面了(§182和§184)。第二、中介过程已经完成了(§185),同样也只是自在地完成的,换言之,也只是圆圈式的彼此互相以对方为前提的中介过程。在第一式的推论个体——特殊——普遍里,“个体是特殊”和“特殊是普遍”两个前提,还没有得到中介。

前一前提要在第三式里,后一前提要在第二式里才可得到中介。但这两式中的每一式,为了使它的前提得到中介,同样须先假定其他两式。依此看来,概念的中介着的统一不复被设定为象的特殊,而是被设定为个体与普遍的发展了的统一,甚至首先可以说是被设为这两个规定的反思的统一,即个体同时可以被规定为普遍。这种的中项便发展出反思的推论。

(2)反思的推论(Re?elexions-Schluss)

§190

如果中项首先不仅是主词的一个象的特殊的规定,而且是同时作为一切个别的具体的主词,这些主词也是与别的主词一样,都同具有那种规定,那么我们就得到(一)全称的推论。但这种推论的大前提,以特殊,中项,即全体为主词,却已先假定了结论,其实结论本应先假定大前提才对。因此(二)全称的推论便建立在归纳上面。在这种归纳式的推论里,中项就是所有个体的完全的列举,甲乙丙丁……等。但由于直接的经验的个体与普遍总有差距,因此对于所有个体的完全列举决不能满足。

于是归纳的推论又建筑在(三)类推上面。类推的中项是一个个体,但这个个体却被了解为它的本质的普遍、它的类或本质的规定。——为了得到中介,第一种全称推论就引向第二种归纳推论,而归纳推论又引向第三种推论,即类推。但是当个体与普遍两个外在关系的形式,都经历过了反思推论中的各式之后,类推仍同样需要一个自身规定的普遍,或者作为类的个体

【说明】有了全称的推论,上面§184所指出的理智推论的基本形式所具有的缺点,便可以得到改进了,不过这又引起一新的缺点。这缺点即在于大前提先假定了结论所应有的内容,甚至因而先假定了结论作为一个直接的命题。凡人皆有死,故卡尤斯有死,凡金属皆传电,故例如铜也传电。为了能够说明这些大前提(这些大前提里所说的“凡”是指直接的个体,而且本质上应当是经验的命题)起见,首先必须确认关于卡尤斯个人和关于个别事物铜的命题是正确的。——无怪乎每个人对于“凡人皆有死,卡尤斯是人,故卡尤斯有死”一类的推论,不仅令人感到学究气,甚至令人感到一种毫无意义的形式主义。

附释:全称的推论会指引到归纳的推论,在归纳推论里,个体构成联结的中项。当我们说:“凡金属皆传电”,这乃是一经验的命题,是对所有各种个别的金属进行实验后所得到的结论。于是我们便得到下列形式的归纳推论:特殊B个体EEE……

普遍A金是金属,银是金属,同样铜、铅等等皆是金属。这是大前提。于是小前提随着产生:所有这些物体皆传电。由此得到一条结论:所有金属皆传电。所以在这里有联结功用的是作为全体的个体。但这种推论又立即指引到另一种推论。这种推论以全部个体作为它的中项。这先假定,在某种范围内观察和经验是完备无遗的。但这里所处理的对象是个体事物,于是我们又陷于无穷的进展(E,E,E……)。因为在归纳过程里我们是无法穷尽所有的个体事物的。当我们说:所有金属,所有植物时,我们只是意谓着:直至现在为止,我们所知道的所有金属,所有植物而已。因此每一种归纳总是不完备的。我们尽管对于这个和那个作了许多的观察,但我们总无法观察到所有的事例,所有的个体,归纳推论的这种缺点便可导至类推。

在类推的推论里,我们由某类事物具有某种特质,而推论到同类的别的事物也会具有同样的特质。例如这就是一个类推的推论:当我们说:直至现在为止,我们所发现的星球皆遵循运动的规律而运动。因此一个新发现的星球或者也将遵循同样的规律而运动。类推的方法很应分地在经验科学中占很高的地位,而且科学家也曾按照这种推论方式获得很重要的结果。类推可说是理的本能。这种理本能使人预感到经验所发现的这个或那个规定,是以一个对象的内在本或类为根据,并且理本能即依据这个规定而作进一步的推论。此外,类推可能很肤浅,也可能很深彻。譬如当我们说:卡尤斯这人是一学者,提图斯也是一个人,故提图斯大概也是一学者。——象这样,无疑地是一个很坏的类推。这是因为一个人的有无学问并不是无条件地以他所属的类为根据。但类似这样的肤浅的类推,我们却常可以遇到。

所以常有人这样推论说,例如:地球是一个星球,而且有人居住;月球也是一个星球,故月球上很可能也有人居住。这一类推较之上面所提及的类推,一点也不更好。因为地球所以有人居住,这并不只基于它是一个星球,而是建立在别的条件上,如为大气所围绕,与此相联系就存在着水与空平等等。而这些条件,就我们现在所知,正是月球所没有的。近来我们所称为自然哲学的,大部分都是用一些空疏外在的类推来作无聊的游戏。这样的类推把戏还要自诩为高深玄妙,结果适足以使对于自然界的哲学研究受到轻蔑。

(3)必然的推论(SchlussderNotwendigkeit)

§191

必然的推论,就它的单纯的象的特看来,以普遍为中项,犹如反思的推论以个体为中项一样,——后者属于推论的第二式,前者属于推论的第三式(§187)。在这里普遍是明白设定为本质上具有特殊的。(一)首先,就特殊被理解为特定的类或种而言,则特殊就是两极端之间其中介作用的规定【中项】。——直言推论就是这样。(二)就个体是指直接的存在而言,则个体既是起中介作用的中项,也同样是被中介了的极端。——假言推论就是这样。(三)把有中介作用的普遍设定为它的特殊环节的全体,并设定为个别的特殊事物或排他的个体。——选言推论就是这样。所以选言推论中的诸项,只是表示同一个普遍体的不同的形式罢了。

§192

推论是被认作与它所包皮含的差别相一致的。这些差别的发展过程所取得的一般结果,即在于它们自己扬弃自己并扬弃概念在自身之外的存在。并且我们看到,(一)每一环节皆表明其自身为各环节的全体,因而为整个的推论。所以它们(各个环节)彼此是自在地同一的。(二)对各环节之间的差别的否定,和对它们的中介过程的否定,构成它们的自为存在,所以那存在于这些差别的形式之中的,以及那建立它们的同一的,也还是那同一个普遍体或概念。在各环节的这种理想里,推论的活动可以说是本质上保持否定它在推论过程中所建立的规定那种规定,换言之,推论的活动也可说是扬弃中介的过程。——也可认作使主词不与他物相结合,而与扬弃了的他物相结合,亦即与自身相结合的过程。

附释:在普通逻辑教本里,关于推论的学说常被认作第一部分或所谓初步理论(要素论)的结束。第二部分随着就是所谓方法论。方法论所要指明的,即是初步理论研究的思维形式如何可以应用到当前的客体,以便产生出全部科学知识。但当前的这些客体是从哪里来的?客体一般讲来与思想的客观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对于这些问题,知逻辑却不能进一步给予任何解答。K在知逻辑这里,思维被认为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形式的活动,而客观的东西则和思维相反,被认为是固定的和独立自存的东西。但这种二元论并不是真理,并且武断地接受主观与客观两个规定而不进一步追问起来源,乃是一种没有思想的办法。不论主观或客观,两者无疑地都是思想,甚至是确定的思想。这些思想必须表明其自身是建立在那普遍的和自身规定的思维上面的。就主观而论,这里初步是作到了。我们已经认识到,主观的概念(包皮括概念本身,判断及推论)乃是逻辑理念最初两个主要阶段(即存在和本质两阶段)的辩证发展的结果。说概念是主观的或只是主观的,在一定程度内是对的,因为概念无论如何总是主观本身。

至于判断和推论,其主观的程度当然不亚于概念。判断和推论以及所谓思维规律(同一律,相异律,及充足理由律)构成普通逻辑学里所谓初步理论的内容,也同样是主观的。

但我们还须进一步指出的,就是这里所谓主观和它的规定、概念、判断、推论等内容,都不可认作象一套空架格似的,要先从外面去找些独立自存的客体加以填满。反之,我们应该说主观自身既是辩证发展的,它就会突破它的限制,通过推论以展开它自身进入客观

§193

在概念的这种实现的过程里,共体就是这一个返回到自己的全体,这全体中有差别的各环节仍然同样是这一全体,并且这全体通过扬弃中介被规定为直接的统一。——概念的这种实现就是客体。

【说明】这种由主体、由一般的概念,确切点说由推论发展到客体的过渡,初看起来,好象很奇怪,特别是当我们只看见理智的推论,并且把推论只当作是一种意识的活动时,我们愈会觉得奇怪。但我们却并不因这种奇怪之感而将这种由主体到客体的过渡说得使通常的表象感到好象有道理。我们只须考虑,我们通常对于所谓客体的表象是否大致符合于这里所理解的客体。但是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客体,并不单纯是一象的存在,或实存的事物,或任何一般现实的东西,而是一具体的自身完整的独立之物,这种完整就是概念的全体。至于客体又是与我们对立的对象和一个外在于他物的东西,俟后面讲到客体与主体的对立时,将有较详的说明。目前单就概念由于它的中介过程而过渡到客体来说,这客体仅是直接的朴素的客体,同样,概念也只有在与客体对立之后,才可具有主体的规定

再则,一般说来,客体是一个本身尚未经规定的整体、整个客观的世界、上帝、绝对客体。但客体自身内也具有差别,也分裂为无数不确定的杂多(作为客观世界)。而且它的每一个个体化了的部分也仍是一个客体、一个自身具体的、完整的、独立的定在。

正如客观曾用来与存在、实存和现实相比较,同样,到实存和现实的过渡(不说到存在的过渡,因为存在是最初的、最象的、完全直接的东西),也可以与向客观的过渡相比较。实存所自出的根据、一种扬弃自身而过渡到现实的反思关系,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尚未充分实现的概念。换言之,它们只是概念的象方面,——根据只是概念的本质的统一,关系只是仅仅应该返回自身的真实方面的联系。概念是两者的统一,而客体不仅是本质的,而且是自在的普遍的统一,不仅包皮含真实的差别,而且包皮含这些差别在自身内作为整体。

此外很明显,在所有这些过渡里,其目的不仅在于一般地指出思维与存在或概念与存在的不可分离。常常有人说,存在只不外是简单的自身联系,而且这种贫乏的范畴当然包皮括在概念里,或者也包皮括在思想里了。这些过渡的意义,并不是仅将那包皮含在里面的各种规定或范畴予以接受(如象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那样,认为存在只是许多实在中之一),便算了事。这些过渡的意义乃在于理解概念作为概念本身所应有的规定(那远为象的存在,或者甚至客观,与这种概念还并不相干),并且单就概念本身所应有的规定来看这规定能否并如何过渡到一种不同于属于概念并表现在概念中的规定的形式。

如果我们将这种过渡的产物,客体与概念(这概念,按照它特有的形式来说是消失在客体中的)建立在关系之中,那么,对于所得结果我们可以很正确地这样表述:概念(或者也可说是主观)与客体潜在地是同一的。但是同样,我们也可以很正确地说,概念与客体是不同的。既然这两种说法都同样正确,也同样都不正确。因此,这类的说法是不能表达真实关系的。这里所说的“潜在”乃是一种象,比起概念自身来还更为片面,而这种片面,当概念扬弃其自身而发展为客体、为正相反对的片面时,一般说来,它就在这过程中被扬弃了,因此这种潜在,也必须通过否定其自身,而被规定为实在。无论何处,思辩的同一,决不是刚才所说的那种肤浅的主体与客体的潜在的同一。——这个意思我们已经重说过多少遍,但如果想要根本消除对于这种肤浅思辩同一陈腐的完全恶意的误解,无论重说多少遍也不能说是太多,——因为要想消除这种误解,是很难有合理的希望的。

如果完全一般地去了解概念与客体的统一,不管统一的潜在存在的那种片面形式,那末,这种统一,如众所熟知,即是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前提,甚且被认作最完善的统一。就首先提出本体论证明这一非常值得注意的思想的人安瑟尔谟(Anselm)看来,无疑地他原来的意思仅论及某种内容是否在我们思维里的问题。他的话简略地说是这样的:“确定无疑的,那个对于它不能设想一个比它更伟大的东西,不可能仅仅存在于理智中。因为如果它仅仅存在于理智中,我们就可以设想一个能够在事实中存在的比它更伟大的东西。

所以如果那个不能设想一个比它更伟大的东西,仅仅存在于理智中,那末它就会是这样一种东西,对于它可以设想一个比它更伟大的东西。但确定无疑的,这是不可能的。【因此,那个对于它不能设想一个更伟大的东西,必定既在理智中,又在实在中。】”——按照这里所提出的说法,有限的事物的客观与它的思想,这就是说,与它的普遍本,它的类和它的目的是不一致的。笛卡尔和斯宾诺莎等人曾经很客观地说出了概念与客体的统一。但那些坚持直接确定或信仰的原则的人,却较多地按照安瑟尔谟原来的主观方式去了解这种统一,即认为上帝的观念与上帝的存在在我们的意识里有不可分离的联系。持信仰说者甚至认为外界的有限事物的存在与它们的被意识或被知觉也有不可分离的联系,因为在直观里,事物与实存这一规定是联系着的。这种说法当然是不错的。但是如果以为有限事物的存在与我们对于有限事物的观念在我们意识里联系着,其联系的情形与上帝的存在和上帝的观念,在我们意识里联系着的情形是同样的,那就会太缺乏思想了。因为这样一来,就会忘记了有限事物乃是变化无常飘忽即逝的。这就是说,实存与有限事物的联系仅是暂时的,即不是永恒的,而是可分离的。总之,按照我们在这里所用的范畴或术语说来,说一物有限,即是说它的客观存在与它的思想、它的普遍使命、它的类和它的目的是不相协调的。所以安瑟尔谟不管出现在有限事物中那样的统一,而仅宣称惟有最完善者才不仅有主观方式的存在,而且同时也有客观方式的存在,这确有其相当的理由。表面上人们无论如何高叫反对所谓本体论的证明,并反对安瑟尔谟对最完善的存在的规定,其实仍无济于事。因为本体论的证明仍然原样地潜存于每一素朴的心灵中,并且不断返回到每一哲学中,甚至为它自身所不知道,并违反它的意愿,正如在直接信仰的原则里那样。

安瑟尔谟论证的真正缺点,也是笛卡尔和斯宾诺莎以及直接知识的原则所共有的缺点,就在于他们所宣称为最完善者或主观地当作真知识的统一体只是预先假定的,这就是说,只被认作潜在的。思维与存在的这种象的同一,立刻就可由于两个规定的不同而对立起来,即如老早以前所提出的对于安瑟尔谟的批评,正是如此。这就是说,事实上把有限事物的观念和存在与无限的东西对立起来了。因为正如前面所指出那样,有限的事物具有这样一种客观,这客观与它的目的、本质和概念并不同时相符合,而是有了差异的。换言之,它是那样一种观念或一种主观的东西,其本身并不包皮含存在。这种分歧和对立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即指出有限事物为不真,并指出这些规定,在自为存在【分离】中乃是片面的虚妄的,因而就表明了它们的同一就是它们自身所要过渡到的,并且在其中可得到和解的一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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