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国现代文学 > 隐形罪恶

尾声

  2011年3月26日,祁军、时春武、冯万里、卢存明、修洋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在宁棱市人民法院开庭;公诉人念着起诉书,坐在被告席上的祁军等几个人的目光也落在了起诉书上,起诉书全文如下:
  清江省宁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刑诉[2011]27号
  被告人祁军,男,1970年1月12日生人,身份证号为871……汉族,大专文化,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民警,住东林市城东区。2010年9月6日,被宁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宁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时春武,男,1972年4月5日生人,身份证号为871……汉族,大专文化,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所长,住东林市景福区。2010年9月30日被宁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当日由东林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冯万里,男,1960年6月17日生人,身份证号为871……汉族,大专文化,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民警,住东林市阳明区。2010年9月21日,被宁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宁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卢存明,男,1958年11月13日生人,身份证号为871……汉族,大专文化,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深挖犯罪科科长,住东林市城东区。2010年9月18日被宁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宁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修洋,男,1963年6月8日生人,身份证号为871……汉族,大专文化,东林市东胜木制品厂厂长,住东林市阳明区。2010年9月26日被宁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宁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祁军、时春武、冯万里、卢存明、修洋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被告人祁军在得知东林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陈尚实尚有漏罪后,受朋友之托欲将此线索提供给亦在此羁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柯东辉,由柯东辉进行检举揭发,以便立功。为达此目的,祁军与被告人修洋,柯东南(柯东辉之兄,在逃)预谋后,向被告人时春武汇报了陈尚实有漏罪的情况,并提出将该线索由柯东辉进行检举立功,以达到为柯保命的目的。在得到时春武默许后,祁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陈尚实从8监室调入10监室,为柯东辉进行虚假的检举揭发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0年3月,祁军找陈尚实谈话时,得知其漏罪的具体情节后,未作汇报隐瞒了该事实。4月12日,柯东辉将书面检举材料递交给了祁军。柯东南欲通过关系将陈尚实的漏罪线索移交给清江省宁棱林业地区公安局进行侦查。为办成此事,在柯东南的要求下,被告人冯万里找到被告人卢存明请托此事,卢存明违反工作程序规定,于4月26日将线索转递给宁棱林业地区公安局。6月27日,宁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将陈尚实漏罪的查处情况,向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作了反馈。为了使柯东辉“重大立功”表现能够得到确定,柯东南、修洋找到时春武,冯万里找到卢存明,求该二人帮忙。而后,在卢存明、时春武参与运作下,柯东辉“重大立功”表现被认定。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据此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了“关于破获陈尚实抢劫案件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连同证实柯东辉检举揭发陈尚实漏罪的证据材料,一同被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联系会议记录、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东林市公安局[2010]50号文件等书证;
  2.证人陈尚实、曾伟、晓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祁军、冯万里、卢存明、时春武、修洋的供述;
  4.清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
  5.祁军与陈尚实谈话的视频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军、时春武、冯万里、卢存明身为人民警察,伙同被告人修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柯东辉获得“重大立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宁棱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于国章
  2011年3月21日
  庭审进行了两天,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个星期后,宁棱市人民法院对祁军、时春武、冯万里、卢存明、修洋涉嫌徇私枉法一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祁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时春武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修洋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卢存明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冯万里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五名被告人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清江省东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清江省东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对“10·12”涉黑案件下达了刑事裁定书,柯东辉随即被执行了死刑。
  基于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发生的民警违法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东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国家一级看守所的荣誉称号,及一切其他荣誉。
  郭铮作为分管深挖犯罪工作的领导,对柯东辉的虚假立功具有审查不严的领导责任,被撤销监管支队政委职务。
  季洪波被提职为监管支队队长,谢英鹏被提职为第一看守所所长。
轩宇阅读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码关注
随时手机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