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九节 巩固家庭
我们的第四个目标——巩固家庭必须从如何对待单身父亲或母亲做起,特别是要从如何对待未婚母亲做起。重要的是,不要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为单身父亲或母亲所提供的费用上。更令人担忧的是对所有有关人员的影响,首先是孩子,但也涉及母亲和(不出面的)父亲。有可能单独将一个或更多的孩子很好地抚养成*人,但失败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一个女孩怀孕了,离开了父母的家——不管是为了得到一套租金由zheng府补贴的市建公寓房有意这样做,或者是因为愚蠢而失足——突然面临要照管婴儿这样一个费劲的、令人精疲力竭的任务。特别是,当一个婴儿是一个小男孩,在没有父亲的照顾下长大,如果情况变得更糟,这都是可能的。当然,有些人能够自己找到办法加以应付,有些人非常幸运地能够得到专业方面的或自愿的帮助。但人类的天性*既然如此,甚至沮丧和困难也可能会淹没一个母亲对她孩子的本能的爱。顺便说一句,受到损害的不仅是母亲和孩子。还有结婚时,特别是结婚和有孩子时所承担的严肃的义务,这是许多青年男子成长的过程。也许在他们的生命中,他们不得不首次提高他们的视野,考虑他们对他人的责任以及实现这些责任的更长远的前景。没有这些责任感,他们往往发现只有通过闲着在外、犯罪作案和使其他年轻妇女怀孕才是表达他们男子气概的唯一方法。在美国“下层社会”,这种行为方式最为明显,但在其他阶级和其他国家也能看到它的痕迹。
虽然我认为即使道德与文化风气不具有难以估量的重要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但福利和地方当局的房屋分配制度本身也为单身父亲或母亲的不断增加创造了条件。有时有人提出,考虑到以后一些年可能会碰到的困难,没有人会仅仅为了得到房子和福利而怀孕。但事实上,这对一个人的想法过分简单化了。例如,可能有许多更重要的或其他因素促使其作出这一决定——与父母之间的误解, 7种反常的想要“独立”的愿望,自然,既然吃了伊甸园的苹果,也会有各种本能的反应。便宜的(甚至免费的)住房和社会福利规定排除了本可以起威慑作用的制止因素和处罚。短期的打算大都会导致日后长期的不幸,但这不是说这些人没有打算或打算不切题,它仅表明他们目光短浅。
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将寡妇、离了婚但有孩子的妇女与从未结过婚的单身母亲区别开来。应该像现在这样,无论单身的母亲或父亲享有什么福利,寡妇或已离婚的妻子——不论其家里情况如何——也应享受这些福利。但是从未结过婚的单身母亲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能享受同样的福利:概略地讲,如果她仍和她父母住在一起,或者,她与其他单身母亲住在由某一志愿机构或慈善机构提供的、受到某种监督的住所里,并且在强有力的和友好的指导下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可以帮助年轻的妈妈们成为能起作用的母亲;如果母亲出外工作,幼童们每天有部分时间可得到适当的照顾,不会受到外界不良影响的干搅。再加上更快、更好的收养程序,这个办法可以保护儿童的利益,减少不顾后果的单身母亲或父亲的出现,并且仍可对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而身陷困境的妇女和她们的孩子履行社会义务。
当然,巩固传统家庭不仅是为了改变未婚母亲的处境。离婚率的大量增加,对家庭也构成了明显的威胁。有些离了婚的妇女有存款,结婚时有现成的住房,还有适当的收入,因此,在经济上能抚养她们的孩子。但是大量的离了婚的妇女却没有什么抚养费,或者根本一点抚养费也没有,因此不得不依靠国家。新的儿童赞助署打算给予被遗弃的家庭适当的赞助,这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帮助,虽然该署的措施明显有缺点(现正在改正中)。
在离婚的情况下,如同未结婚的母亲一样,也使儿童处于不利地位,但这类儿童主要的不幸是家庭破裂本身所带来的创伤以及后来离婚双方为了表示忠于家庭感情所带来的情感上的波动。我一向接受这一观点,即在某些情况下,对有关的人来说,最好的选择是结束不幸的婚姻,特别是在家庭里严重使用暴力的婚姻。但为了孩子们而“决裂”这一舒服概念往往掩盖了成年人的自私。最近调查证实,离婚本身对孩子们是有害的,会导致学业成绩不佳、就业差和日后会感情用事,而且不仅是贫穷家庭的孩子会这样。
60年代的改革使离婚在所有西方国家都变得更加容易,但要想取消这些改革恐怕是困难的。可是现在我们既然已知道存在着婚姻早期破裂的趋势以及它们对儿童的影响,重新考虑这整个问题是明智的。离婚不仅涉及两个人,其他人的婚姻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应该肯定认为这是违反了法律委员会有关在离婚中完全不需要考虑“过失”的建议。我们也应该考虑,在没有孩子或孩子已经长大成*人的情况下离婚与有要抚养的子女情况下的离婚,这二者之间是否应该作出明确的区别。“孩子第一”和使家庭团圆和睦有时要求“不要离婚”。
虽然我认为即使道德与文化风气不具有难以估量的重要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但福利和地方当局的房屋分配制度本身也为单身父亲或母亲的不断增加创造了条件。有时有人提出,考虑到以后一些年可能会碰到的困难,没有人会仅仅为了得到房子和福利而怀孕。但事实上,这对一个人的想法过分简单化了。例如,可能有许多更重要的或其他因素促使其作出这一决定——与父母之间的误解, 7种反常的想要“独立”的愿望,自然,既然吃了伊甸园的苹果,也会有各种本能的反应。便宜的(甚至免费的)住房和社会福利规定排除了本可以起威慑作用的制止因素和处罚。短期的打算大都会导致日后长期的不幸,但这不是说这些人没有打算或打算不切题,它仅表明他们目光短浅。
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将寡妇、离了婚但有孩子的妇女与从未结过婚的单身母亲区别开来。应该像现在这样,无论单身的母亲或父亲享有什么福利,寡妇或已离婚的妻子——不论其家里情况如何——也应享受这些福利。但是从未结过婚的单身母亲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能享受同样的福利:概略地讲,如果她仍和她父母住在一起,或者,她与其他单身母亲住在由某一志愿机构或慈善机构提供的、受到某种监督的住所里,并且在强有力的和友好的指导下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可以帮助年轻的妈妈们成为能起作用的母亲;如果母亲出外工作,幼童们每天有部分时间可得到适当的照顾,不会受到外界不良影响的干搅。再加上更快、更好的收养程序,这个办法可以保护儿童的利益,减少不顾后果的单身母亲或父亲的出现,并且仍可对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而身陷困境的妇女和她们的孩子履行社会义务。
当然,巩固传统家庭不仅是为了改变未婚母亲的处境。离婚率的大量增加,对家庭也构成了明显的威胁。有些离了婚的妇女有存款,结婚时有现成的住房,还有适当的收入,因此,在经济上能抚养她们的孩子。但是大量的离了婚的妇女却没有什么抚养费,或者根本一点抚养费也没有,因此不得不依靠国家。新的儿童赞助署打算给予被遗弃的家庭适当的赞助,这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帮助,虽然该署的措施明显有缺点(现正在改正中)。
在离婚的情况下,如同未结婚的母亲一样,也使儿童处于不利地位,但这类儿童主要的不幸是家庭破裂本身所带来的创伤以及后来离婚双方为了表示忠于家庭感情所带来的情感上的波动。我一向接受这一观点,即在某些情况下,对有关的人来说,最好的选择是结束不幸的婚姻,特别是在家庭里严重使用暴力的婚姻。但为了孩子们而“决裂”这一舒服概念往往掩盖了成年人的自私。最近调查证实,离婚本身对孩子们是有害的,会导致学业成绩不佳、就业差和日后会感情用事,而且不仅是贫穷家庭的孩子会这样。
60年代的改革使离婚在所有西方国家都变得更加容易,但要想取消这些改革恐怕是困难的。可是现在我们既然已知道存在着婚姻早期破裂的趋势以及它们对儿童的影响,重新考虑这整个问题是明智的。离婚不仅涉及两个人,其他人的婚姻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应该肯定认为这是违反了法律委员会有关在离婚中完全不需要考虑“过失”的建议。我们也应该考虑,在没有孩子或孩子已经长大成*人的情况下离婚与有要抚养的子女情况下的离婚,这二者之间是否应该作出明确的区别。“孩子第一”和使家庭团圆和睦有时要求“不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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