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回 张尚书反对新宫制 南昌令身戕天主堂(2)
在张尚书以为这一件事,衅非我启,总不至十分吃亏。不意交涉终结,又花了一大注抚恤费赔偿银。那中法新定南昌教案善后合同,法教士一面,偏又半个错字都不耽。其文是:为立合同事,近因南昌滋事,杀毙法人,焚毁教堂学堂一案,大法国大清国政一府,均愿将此案公平议结,以期两国交谊益软和好,已经商定各派委员会同办理。大法国钦差特派三等参赞官世袭子爵花翎头品顶戴端贵,大清国外务部奏派直隶津海关道花翎三品顶戴梁敦彦,前往南昌详细查明南昌县知县江召棠身故缘由。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南昌县知县江召棠到天主堂,与法教士王安之商议旧案,彼此意见不合,以至江令愤急自刎。乃因该令自刎之举,传有毁谤法教士之讹,以致出有二月初三日暴动之事,中国国家已将有罪之人惩办。兹将外务部与驻京法国钦差议定各条,开列于左,免致嗣后彼此或生异词。第一条应给被害教习五人家属抚恤银四万两,另作一万两,作为后来新教习等川资经费之用,其款应以库平色兑交驻沪法国总领事收领。
第二条新昌等旧案及南昌新案所有被毁教堂、学堂、养济院等处,及教内之人房屋并一切物件,总共赔偿银二十万两整,交由教堂提款,偿补各教案内之人之损失,作为一律了结。第三条第二条所载库平库色银二十万两,分为十次交付,每三个月为一期,二万两交由法国主教,在九江收领。第四条所有被毁教堂各红契,应由地方官从速补给,营业执照,并在南昌县城内借予教堂房屋一所,以待教士盖有房屋,即行迁移。
第五条江西巡抚应行从速出示晓谕,其告示底稿,已经外务部与法国驻京钦差会订。
以上五条,分缮华文、法文各四份,其一存外务部,一存驻京法使公署,一存江西巡抚衙门,一存九江天主堂。大法钦差驻札中国全权大臣佩带荣光四等宝星巴押大清钦命外务部左侍郎联押
大学士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押
协办大学士外务部尚书大臣瞿押
外务部右侍郎唐押
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号
大清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二十九日印
张尚书见了这个合同,对于政一府诸公,很不满意,驰书戚定,每以丧权辱国为言。所以这会子陆润庠引及此。当下载泽笑巨:“那是不相干的。还是葛老的话讲得有理,明明为编纂差使不曾派及他,有心跟我们生意见罢了。反对由他反对,编纂还是岗纂,我们尽于我们的事,脱了稿奏上去,且看上头旨意罢。”
攫、陆两人听了,也就无话。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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