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梦的原始的与幼稚的特点
第十三讲 梦的原始的与幼稚的特点
我们曾说过,梦的工作因受检查作用的影响乃将梦的隐念变成他种形式,本章就以这个结论为出发点。这些隐念原和醒时熟悉的,有意识的思想的性质相同;但是,其所表示的新形式,因为有许多特点,却为我们所难了解。我们已经说过,这个表示的方式往往回复到早已过去的文化发展阶段,——如象形的文字,象征的关系,甚至于语言思想未发展前所存在的状态。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们把梦的工作所利用的表示称为原始的或退化的archaic or regressive方式。
因此,我们也许可以作这么一个推想,就是:假使我们对于梦的工作作更深湛的研究,便可对于现在不很明了的初期文化,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我希望这是可能的,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人去作这个工作。梦的工作所回溯的时期是原始的,有双重意义:一指个体的幼年;二指种族的初期。因为个体在幼年时,将人类整个发展的过程作了一个简约的重演。我相信要辨别那些属于个体初期的和植根于种族初期的潜在的心理过程并不是不可能的。譬如象征的表示,就从来不是个体所习得的,而可视为种族发展的遗物。
然而这可不是梦的唯一原始的特点。你们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总可以知道幼时经验的易被遗忘。从一岁起到五岁、六岁或八岁时的经验,在记忆中,和后来的经验不同,没有留下相同的痕迹。有些个体固然能自夸记得自幼年到现在的经验,毫无间断,但是较普通的却恰恰与此相反,即幼年的经验在记忆中是一个空白。由我看来,此事尚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儿童在两岁时便能说话,便能适应复杂的心理情境,而且话一说过便被遗忘,几年后,有人提起,他也不再记得。但是,幼年时因为经验的负担较少,记忆力应该要比后来强些。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说记忆是特别高等或困难的心理活动;有时理智程度很低的人,反而有更强的记忆力。
但是,我必须要你们注意第二个特点,这第二特点是以第一特点为基础的——就是,幼时头几年的经验虽已遗忘,但仍留有一些回忆,大都形成意象,其所以被保留,似乎还缺乏适当的理由。对于成人生活所接受的种种印象,记忆能加以选择,保留重要的而遗忘不重要的;至于对于由幼年保留下来的记忆则不如此。这些记忆不一定是幼年的重要经验,甚至也不是儿童自己认为的重要的经验,往往本身是一些丑恶的、无意义的经验,以致不得不使我们奇怪这个特殊的经验何以偏偏被记住了。我曾应用分析法,想研究幼年遗忘及片断回忆的问题,结果发现表面虽然相反,其实儿童也和成人相同,仅在记忆中保留着重要的经验。但所谓重要的经验,在记忆中,却为那些貌似琐碎之事所代替了由于压缩作用,特别是移置作用的结果。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称这些幼年的回忆为屏蔽记忆screen memories,通过彻底的分析可由此召回一切已被遗忘的经验。
在精神分析治疗时,我们常将幼年记忆的空白重复补填起来,治疗如能奏效,我们常常能将那些久已遗忘的幼年经验,重新唤回,使见天日。实际上,这些印象永不会忘掉,只是组成了潜意识的一部分,以致无从接触罢了。然而这些经验有时也自然地流露于潜意识之外,于是形成梦境。可见梦的生活能回复到这些隐潜的、幼稚的经验。这种实例屡见于精神分析的著作之内,我自己也曾举出一例。我有一次梦见一人,此人似乎对我有过恩惠,我很清楚地看见他。他只有一眼,身矮而肥,两肩高耸;由情境推想起来,我知道他是医生。幸而那时我的母亲尚未去世,我得问她在我生后到三岁才离开故乡时,那位来看我们的医生的相貌如何;她说那医生只有一眼,身短而肥,两肩高耸;我也知道所以要请这个医生的事故,但已记不得了。这个幼年所已遗忘的经验的唤回,因而是梦的又一种“原始的”特点。
这个知识对于另一个问题颇有关系,可是这另一个问题到现在尚未解决。我们知道梦起源于恶念,或过度的性欲,因而有梦的检查作用和梦的化装作用的必要;这个理论引起的惊异,你们总还记得。假定我们解释这样一种梦,梦者对这个解释本身虽不争辩,但是,他必定要问这种愿望怎么会侵入他的心内的,因为他对于此事似乎一无所知,而且意识到的愿望又适得其反。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告诉他,那个他所否认的愿望的起源:这些邪恶的冲动常常起源于过去或不远的过去。可以证明,他曾知道过这些冲动,尽管现在是不记得了。譬如某妇人曾有一梦,意思是希望自己的独女那时正十七岁死去。经过我们分析的帮助,她才知自己确曾抱有愿孩子死去这个恶念。女孩子是不幸婚姻的产物,结婚不久,夫妇很快就离婚了。当孩子还未出生时,母亲因和她的丈夫吵闹,大怒之下,举拳捶腹,要因此杀害胎儿。其实象这个妇人的母亲很多,她们现在喜爱甚至溺爱孩子,但是从前怀孕并非所愿,怀孕之后,也曾希望体内婴儿不再发展;而且将这个愿望付诸各种动作,不过幸而未有严重的后果罢了。所以这个要亲爱的人死亡的愿望,虽令人惊讶,但确起源于早期他们所有的关系。
有一男人,在梦里表示他有要第一个爱子死亡的愿望,且承认自己曾有此念头。他的结婚原来是失望的。所以当他的孩子还是婴儿时,他常常想这个孩子如果天折,他便可重新获得自由,随心所欲了。有许多与此相类似的憎恶的冲动,其起源都相同;他们都是过去某事的回忆,此事在意识中和心理生活中曾起过作用。你们由此或许倾向下一结论,以为如果两人的关系没有变化或始终如一,则这种梦和这种愿望便无从发生了。我想你们这个结论是可以赞同的,只是我要警告你们,你们的想法,可不要凭梦的表面的意义,而须凭解释而得的意义才对。要亲爱者死亡的显梦也许是用来作为一层可怕的面具的,而实际的意义则大为不同,或许那亲爱者是另一人的替身。
但是这一情境可以引起你们另一个更重大的问题。你们会以为:“即使这个死的愿望确实存在过,而且可以为回忆所证实,然而这也不是真实的解释;因为这个愿望早已被克服,现在仅作为一种存在于潜意识之内的回忆,既没有情感的价值,就不足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刺激物。所以你刚才的假定未免缺少证据。为什么梦里竞回忆起那一个愿望呢?”这个问题,你们确有理由可以提出;若要答复,不免牵涉太广,而且迫使我们不得不决定自己对于梦的学说的某一最重要之点的态度。但我必须限制讨论的范围,暂不涉及这个问题,所以请你们原谅。现在若能证实这早已克服的愿望确为梦的起源,我们也就可以满足了;此后便可继续研究他种恶念是否也可同样地溯源于过去。
我们暂以“死的愿望”为限,我们要知道这个愿望大多起源于梦者无限制的利己主义,而且常为梦的主因。假使任何一个人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障碍物,——我们人类彼此的关系如此复杂,所以这种情形常不免发生,——我们便立即准备在梦里将他驱除,而不管这个人是父母,夫妻兄弟或姊妹。这种恶意竟为人类所固有,那就未免太可怪了,所以若没有进一层的证据,我们一定不愿意承认这种梦的解释是正确的。但是假使我们一旦明白这种愿望的起源一定要求之于过去,就不难知道在个体的过去某一时期之内,这种利己主义和这种愿望即使是以最亲爱的人为目标,也是毫不足怪的了。一个孩子在幼时这个经验到后来便被淡忘了常毫无隐蔽地表示这种利己主义。因为一个孩子总是先爱自己,然后才知道去爱别人而牺牲自己。即使他爱别人,也仅因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也起源于自私的动机。只是到了后来,才能使爱的冲动脱离利己主义,所以孩子实际上是由于自私,然后才学得如何爱人。
这里最好将孩子对于兄弟姊妹的态度和他对于父母的态度互相比较。小孩子不一定爱恋他的兄弟和姊妹,他对此事常坦白承认。他以兄弟姊妹为敌人,所以加以仇视;这个态度往往过了许多年不稍变,一直要持续到成人时,或竟在成人期之后。那时常代以柔情,或者我们可以说常常被一种较亲爱的情感所代替或掩盖。但是敌视的态度似乎总是早先发展。两岁半到四岁的孩子,当小弟弟或小妹妹出生时,常常表示不友好的态度,说自己不喜欢新孩子,或者但愿鹳鸟将它重新衔去。其后,一有机会,即借故诋毁那新孩子;甚至设法加以攻击和伤害,这种事也屡有所闻。假使年龄相差不大,当孩子的心理活动较有充分发展的时候,他所视为敌人的弟妹已经存在,他只得使自己适应情境;反之,假使年龄相差较大,新孩子也许又可使大孩子引起仁慈的情感,而把他视为有趣的对象,活的玩偶;假使二者年龄相隔有八年之多,大孩子又是女孩,则可立即引起保护性的母性冲动。然而坦白地说,我们若在梦内觉得有想要兄弟姊妹死亡的愿望,可不必大惊小怪,因为我们不难在幼年时找到它的起源,或者假使他们仍然住在一起,往往在较迟的几年中可求得它的起源。
在育儿室里的孩子们,常常不免有激烈的冲突,或争夺父母的爱,或争占公有物品,甚或互相争占房内的空间。这种敌对的目标,可为兄姊,也可为弟妹。萧伯纳说:“一个年轻的英国小姐,若怨恨什么人更甚于自己母亲的,那必定是她的姐姐了。”这句警句使我们大感惊奇;兄弟姊妹竟成怨仇未免太令人费解,母女和父子之间又如何产生仇恨之感的呢?
母女和父子的关系,由儿童的观点看来,也自然较为亲密,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我们觉得父母子女之间,若缺乏爱的情感,就要比兄弟姊妹之间更为可恼了。后者的爱是凡俗的,而前者的爱则被奉为神圣。但根据日常的观察,父母和已成年的孩子之间的相互情感,常常不及社会所规定的那样理想而高尚;彼此之间,隐含着敌意,假使一方面不受制于孝的观念,另一方面不受制于慈的观念,则这种敌意总难免有爆发的一天。这种互相敌视的动机,是众所周知的。我们知道,同性的如女儿对于母亲,儿子对于父亲,每易有互相疏远的倾向。女孩子怨恨母亲限制她的意志,因为做母亲的常由社会的见地来限制女儿的性的自由;有时母亲仍欲争宠,不愿被置于一旁。至于父子之间的这种情形则闹得更凶。在儿子看来,父亲正是他所不愿承受的社会压迫的具体代表,因为有了父亲的障碍,所以做儿子的不能畅所欲为,不能放纵早期的性的快乐,也不能享受家庭财产的好处。假使父亲是一个国王,则儿子盼望父亲死去的愿望更趋强烈。父与女或母与子的关系,则似乎不易产生这种悲剧的局面,因为这里只有慈爱,不至于受到任何自私考虑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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