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为的存在
三、自为的存在
“自为的存在”和“自在的存在”相反,它是指人的意识的存在,它是以对“自在的存在”的内在否定来规定自身的。萨特是从三个方面来论述“自为的存在”的。
l.自为的直接结构 (1)意识是自为的内在结构。
自为的存在就是意识面对自我的在场。意识不能与自身重合,它是存在的减压。意识由于就是自己虚无化的能力,就是它固有的存在方式的原因,但没有任何 东西是意识的原因,所以,意识在其存在中既不能被异于自己的东西解释,也不能被自身解释。“自力的存在是自我规定自己存在的,因为它不能与自身重合。” (第117页)由此而来的结论是:人是虚无由之来到世界上的存在,意识于是成为自为的存在即人的内在结构。
(2)“人为性”是自为的外在结构。
萨特借用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Faktizitat”这个术语说明自为的存在的外在结构:人是“存在的虚无”,又是变成存在的虚无。自为不断地存在 着,不断地显现,在消失之前无限地成为“自在”,也就是说从外部把握这个自为,意识就在“对某物的意识”时,成为对事物的某些“观点”,事物从而就有了规 律或必然性,有了规定。意识与事物的关系就使意识成为与事物同类的存在,这种存在就表明了人的外在结构,就是“人为性”。
2.时间性
自在的存在是脱离时间性的,而自为的存在是在时间化的过程中实现的。萨特对三维(过去、现在、将来)时间的现象学进行分析,目的是要达到对时间性的 整体直观。“过去,就是我作为超越物所是的自在”(第166页)。“现在不存在,现在的瞬间源于自为的一种正在实现的、物化的概念”(第172页),现在 不是其所是(过去),又不是它所不是(将来)。而将来,则是现在朝着它超越的可能,它永远在人的前方,等待他去实现。所以这将来的“现在’实质是一种作为 将来的虚无,在它过渡到显现出来的“现在”状态时,它的实现就变成了虚无。这就赋予作为整体结构的时间性以应有的意义。萨特又结合静力时间性和时间性动力 学分析表明:自为只能以时间的方式才能存在。自为的存在是像“犹太人散居”(diaspra)那样分散在时间性的三维之中而又统一在这个结构中。这也标志 着虚无化的原始意义:自为不是其所是,是其所不是,而在永恒的回归中的统一中是其所不是又不是其所是。任何自为都是按照这三个维度存在的。
3.超越性
萨特对超越性的阐述是要解决人的实在的现象的存在和自在的存在的原始关系的问题。人的自我虚无化的能力就是能够认识一种欲望、未来的可能性,这就是 人的自由、这种凭借“可能’不断地超出自身,而且在虚无中永远不可能得到或停止他的本质的运动就是超越性。而超越运动是自为趋向自在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由 认识来实现的。
自为没有任何方法去确立自在,自在也不能自己向自为显现,因为它本身是不维系任何关系,这个任务就由认识来承担。“认识,就是实现这个词的两个意 义:使世界上有存在,同时成为这个存在反映的否定:否定就是实现。我们把在规定了在其存在中的自为时揭示了自在的那个内在的而且有实现着的这种否定称为超 越性。”(第242页)而因为我就是对自在的否定,世界性、空间性、量、工具性、时间性来到自在的存在。所以认识自在的只能是有意识的自为。由于自为是异 于自在的,它又不懈地追求理想的自在,这种自为与自在的统一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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