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和他人
四、我和他人
1.他人的存在
“我们的身体——其特性即本质上是被他人认识的:我认识的东西就是他人的身体,而我关于我的身体所知道的主要东西来自他人认识它的方式。”(第289页)我的身体就把我推向了他人的存在和我的“为他的存在”。这是研究人与存在关系中不能不注意到的我的存在的新结构。
萨特首先批评了实在论以及胡塞尔、黑格尔和海德格尔有关他人的思想。实在论把他人看作是实在的物,是思想实体。胡塞尔的先验自我没有脱离唯我论,仍 然没有脱离人与他人的认识关系。黑格尔比胡塞尔进步(虽然从生平年代他先于胡塞尔),他的“主奴关系”已经明确“我在我的存在中是依赖于他人的”。但是萨 特认为他还是犯了认识论和形式上的乐观主义的错误,没有看到别人的内在性的存在本身的超越性。海德格尔在萨特看来,虽然提出了“存在”的关系,但把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看作“共在”,这还是一种抽象的关系,还是类似于康德的主体的抽象的本体论基础。
而萨特认为他的他人的思想是从存在出发的。他把他人与自为的存在的关系视作存在与存在的关系,而不是认识的关系。他人的存在造成了以我为中心的世界 分裂,这样“意识的多样性”就造成了冲突和纷乱。而他人和我发生关系是通过“注视”,我在他人的“注视”下,我会感到自身的异化,我变成了为他的存在,但 我却永远不能化归于他人,反之亦然。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永存的。如果拘于他人的注视,过于注重别人的评论,那就会成为别人的受害者,他人就是地狱。这 说明改变自己的行为、打碎他人注视的威胁去争取自身的解放是多么重要。
2.身体
身体在萨特那里是紧密相关于“他人”的思想,是从存在论出发的。他的出发点是身体和心中的心都不是知识性的,不是理性抽象的功能。我对我的身体永远 不能有一种对象的认识,它只有在“为他人”时才能成为对象,成为一个“为他的存在”。存在论的身体三维是:我使我的身体存在,我的身体被他人认识和使用, 他人对我表现为我对其而言是对象的主体。这样的身体三维的描述确定了他人与我的基本的原始关系。
3.与他人的具体关系
萨特以人对他人的“性”态度作为基本模式,具体地阐述了我与他人关系的类型。因为萨特认为性的态度是与他人关系的基本原始的行为,其中包含着“他人的存在”的原始偶然性和自为的“人为性”的原始偶然性。而人与人之间的许多复杂性都是这些原始行为的多样化。
对待他人的第一种态度是:爱情、语言和受虐色情狂。萨特认为爱情是一种意识活动,因为爱情远远不止是纯粹肉体的占有的情欲,所以很难成功和满足,我 和他人都是自由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爱情就是冲突。而受虐色情狂这种极端的态度就是要谋划使自己被他人吞并,并且在主观性中消失以便使我摆脱我自己的 主观性。这种态度最终归于失败。
对待他人的第二种态度:冷漠、情欲、憎恨、性虐待狂。作为这种态度的极端性虐待狂要求的是一种非相互性的关系,要充当一个自由的占有的权利的存在,把他的对象完全当作一种工具,用痛苦来显现这个对象的肉体。这种态度和第一种态度一样是归于失败的。
有关对待他人的具体态度的例证,中心的一点就是要说明自为与自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一个自为与另一个自为发生关系时,要么就是甘心成为对方 的客体,要么就是反过来注视别人的注视,进行反抗。但无论哪一种态度,都不能真正把两个自为化为一体,既不能完全被对方占有,也不能完全占有对方,我与他 人的关系不是和谐的“共在”,而是“冲突”。
为了使我与他人的关系的理论更加完善,萨特进一步提出了“我们”的问题。“我们”是我与他人关系中的某种特殊的经验,是在特殊情况下,在“为他人的 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为他人的存在先于并建立了与他人的共在。萨特认为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我们”的经验:在第三者注视下,我与他人发生关系时的“对 象一我们’,以及在一些个人的集体活动或集体劳动中形成的“主体一我们’。这两种经验之间没有任何对称性,前者揭示的是人的实在的存在一维,是对“为他的 存在”的原始体验和单纯的多样化。而后者是在社会历史的世界中个体所实现的心理学的体验,只是一个纯粹的主观经历。所以“我们”的经验,尽管是实在的,却 无法改变我与他人之间关系是“冲突”的结论。人的实在无法摆脱这两难境地:或超越别人或被别人超越。意识问的关系的本质不是“共在”,而是“冲突”,这是 自为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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