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1 志第1 志序 历上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至于楚《书》、 郑《志》、晋《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于后。司马迁制一 家之言,始区别名题。至乎礼仪刑政,有所不尽;乃于纪传之外,创立八书。片文 只事,鸿纤备举。班氏因之,靡违前式,网罗一代,条流遂广。《律历》、《礼乐》, 其名不变,以《天官》为《天文》,改《封禅》为《郊祀》,易《货殖》、《平准》 之称,革《河渠》、《沟洫》之名;缀孙卿之辞,以述《刑法》;采孟轲之书,用 序《食货》。刘向《鸿范》,始自《春秋》;刘歆《七略》,儒墨异部,硃赣博采 风谣,尤为详洽。固并因仍,以为三志。而《礼乐》疏简,所漏者多,典章事数, 百不记一。《天文》虽为该举,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说,纷然莫辨。是故蔡邕 于朔方上书,谓宜载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儒之后,典坟残缺,耆生硕老,常以亡逸为虑。刘歆《七略》, 固之《艺文》,盖为此也。河自龙门东注,横被中国,每漂决所渐,寄重灾深,堤 筑之功,劳役天下。且关、洛高垲,地少川源,是故镐、酆、潦、潏,咸入礼典。 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国以为天,《沟洫》立志,亦 其宜也。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伟改创 《景初》,而《魏书》阙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自魏至宋,宜入今 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 《舆服》,并各立志。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 非礼而何?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派 别,附之纪传。《乐经》残缺,其来已远。班氏所述,止抄举《乐记》;马彪《后 书》,又不备续。至于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爰及 《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声旧典, 咸有遗文。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一习一 ,口相师祖,所务者声,不先训 以义。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无一可了。 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之辞,并皆详 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 之元。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升明二年之孟 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盖所以神明宝位,幽赞祯符, 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爰逮道至天而甘 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硃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也。若夫衰世 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蚀之灾不弭; 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 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兗,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暂 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一江一 外,幽、并、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 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 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且省置一交一 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大宋受命,重启边隙, 淮北五州,翦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同名异实。今 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于事为易。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 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 迁共为一家者也。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渊流浩漫,非 孤学所尽;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虽斟酌前史,备睹姘嗤,而爱嗜异情,取舍殊 意,每含豪握简,杼轴忘餐,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庶为后之君子, 削稿而已焉。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 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夫声有清浊,故协以宫商; 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质有累重,故平以钧石。故《虞 书》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夫乐有器有文, 有情有官。钟鼓干戚,乐之器也;屈伸舒疾,乐之文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 欣喜欢爱,乐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 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故曰:“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 也。”《周礼》曰:“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太蔟,歌 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乐。又曰:“圜钟为宫, 黄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 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地祇人鬼,礼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故黄钟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钟。 钟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故黄钟位 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钟。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数七十二, 主正月,下生南吕。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 月,下生应钟。应钟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 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主七月,上生 夹钟。夹钟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 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极不生,钟律不能复相生。)宫生徵,徵生商, 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钟,不比于正音,故为和。(姑洗三月,应 钟十月,不与正音比效为和。和,徙声也。)应钟生蕤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 缪。(缪,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钟 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甲子,中吕之徵也; 丙子,夹钟之羽也;戊子,黄钟之宫也;庚子,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黄钟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 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 而为寻。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 一匹为制。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票定而禾孰。律之数十二, 故十二票而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 为尺,十尺为丈。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 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一 岁,故四钧而一石。”“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 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 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 癸为宫。)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声以情质,(质,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钟均,和其清浊之一声 。)声律相协, 而八音生。(协,和。)宫、商、角、徵、羽,谓之五声。金、石、匏、革、丝、 竹、土、木,谓之八音。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 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阴阳。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 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 而衡低。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令封上。效则和,否则占。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 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动,其为 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灵台, 用竹律六十。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其下生、上生,终于 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 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 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一声 ,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 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 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 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 阴阳寒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 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 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续汉志》具载其 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 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嵩子学审晓律,别 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 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 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 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 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 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表略)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十 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钟, 三分益一,上生太蔟。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六律、 十二管还相为宫。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 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 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 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 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徵为祉,阳气施种于黄钟,如 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 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 皆已志之。汉末,亡失雅乐。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 意。更相诉白于魏王。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及诸 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 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 一坊,歌咏讲一习一 ,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 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 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 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律,还 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 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别其 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知写笛造律,又令琴 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必合律吕, 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刑古昔,以求厥衷, 合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太乐、乐府施行。平议 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徵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其余无所 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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