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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 志第1 志序 历上(2)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徵之一声 ;于法,声浊者笛 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 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 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令太乐 郎刘秀、一邓一 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后令郝 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 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种整、 硃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与 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 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 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一声 ,是故造钟磬者,先 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于飨 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钟磬, 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 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令部郎刘秀、一邓一 昊、魏邵等与笛 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 “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 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 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一邓一 昊等 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 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 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始。”《周礼》载六律六同。《礼 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二律。 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蔡邕虽追古作,其言亦曰:“今无能为 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 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省图,不如视笛之了,故复重作蕤宾伏 孔笛。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周语》 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主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翕笛之 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其宫声正而不倍。故曰正声。)正声调法, 黄钟为宫,(第一孔。)应钟为变宫,(第二孔。)南吕为羽,(第三孔。)林钟 为徵,(第四孔。)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姑洗为角,(笛体中声。)太蔟 为商。(笛后出孔也。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 在宫上,清于宫也。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 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正声调法,黄钟为宫, (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 得宫声也。)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 得徵声也。)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 得商声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以南吕律度从角孔下度之,尽律为孔,则 得羽声也。)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 则得角声也。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 为孔,亦得角声,出于附商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 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音家旧法,虽一部再倍,但令均同。适 足为唱和之一声 ,无害于曲均故也。《周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 者也。)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点识之, 以应律也。从此点下行度之,为孔则得变宫之一声 也。)变宫生变徵,应钟生蕤宾也。 (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徵之一声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下徵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 也。本正声黄钟之徵。徵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徵。下徵更为 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者。然则正声调清,下徵调浊也。)南吕为 商,(第三孔也。本正声黄钟之羽,今为下徵之商。)应钟为角,(第二孔也。本 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徵之角也。)黄钟为变徵,(下徵之调,林钟为宫,大吕 当变徵。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一声 ,故假用黄钟以为变徵也。假用之法:当变徵之一声 , 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 而微硙蒦之,则得大吕变徵之一声 矣。诸笛下徵调求变徵之法,皆如此。太蔟为徵, (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徵之徵。)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本正声 之角,今为下徵之羽也。)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 之变宫也。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清角之调: 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徵为羽。清角之调,乃以为 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蕤宾为商, (正也。)林钟为角,(非正也。)南吕为变徵,(非正也。)应钟为徵,(正也。) 黄钟为羽,(非正也。)太蔟为变宫。(非正也。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 应,余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短者四之,(其余十笛,皆 四角也。)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 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 均合。)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变也。(宫有七声,错 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 出于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令下者也。四曰 变徵,远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徵也。四者皆不作 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隐而不见,故 曰伏孔。)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语》 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周语》曰:“二间夹 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语》 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语》 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一交一 酢。”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林钟 亦如之。)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语》 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尺六寸。(《周语》曰:“夷则所 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周语》曰:“五 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周语》曰:“无射所 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语》 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始知后汉至 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余。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 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又汉世故 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甚韵。至是 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 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民 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十四年, 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 六分。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 寸二分。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 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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