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6 志第6 礼三(5)
初,元兴三年四月,不得殷祠进用十月,计常限,则义熙三年冬又当殷;若更 起端,则应用来年四月。领司徒王谧、丹阳尹孟昶议:“有非常之庆,必有非常之 礼。殷祭旧准不差,盖施于经常尔。至于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旋幸,理同受 命。愚谓理运惟新,于是乎始。宜用四月。”中领军谢混、太常刘瑾议:“殷无定 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去年十月祠,虽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 太学博士徐乾议:“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经传记籍,不见补殷之文。”员外散骑 侍郎领著作郎徐广议:“寻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孝武皇帝宁康二年 十月,殷祠。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则应用四月也。于时盖当有故,而迁在冬,但未 详其事。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则应用二年四月也。是追计辛未岁十月, 来合六十月而再殷。何邵甫注《公羊传》云,袷从先君来,积数为限。‘自僖八年 至文二年,知为袷祭’。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领会之节,远因宗本也。昔 年有故推迁,非其常度。宁康、太元前事可依。虽年有旷近之异,然追计之理同矣。 愚谓从复常次者,以推归正之道也。”左丞刘润之等议:“太元元年四月应殷,而 礼官堕失,建用十月。本非正期,不应即以失为始也。宜以反初四月为始。当用三 年十月。”尚书奏从王谧议,以元年十月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 郎范泰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 则犹在禫内。”下礼官议正。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丧毕,然后袷 于太祖。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且不禫即祭,见讥《春秋》。 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 吉。虽祥禫空存,无FH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殷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 忧为碍。”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 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臣硃膺之议:“《虞 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日, 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礻覃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 禘于庄公。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 不禫。’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案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 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袷则袷。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 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 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宜尔。宗庙大礼,宜依 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 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 为,得用孟秋与不?”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 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泰 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祠。 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乾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于时晋朝 虽不从乾议,然乾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 孟秋,于礼无违。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诏可。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 且不上胙。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后,不作乐。初,永嘉中,散骑常 侍一江一 统议曰:“《阳秋》之义,去乐卒事。”是为吉祭有废乐也,故升平末行之。 其后太常一江一 逌表:“穆帝山陵之后十月殷祭,从太常丘夷等议,撤乐。逌寻详今行 汉制,无特祀之别。既入庙吉禘,何疑于乐。”
史臣曰:闻乐不怡,故申情于遏密。至于谅闇夺服,虑政事之荒废,是以乘权 通以设变,量轻重而降屈。若夫奏音之与寝声,非有损益于机务,纵复回疑于两端, 固宜缘恩而从戚矣。宋世国有故,庙祠皆悬而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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