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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兴办民用企业(2)

李鸿章兴办的民用企业,除了北洋宫铁路局是宫办的以外,其余都采取宫督商办的方式。官督商办是李鸿章的创造,是洋务派依靠国家权力“收天下之财为已用”的一种形式。李鸿章虽然早已预料到“数十年后,中国富农大贾必有仿照洋机器制作以自求利益者,官法无从为之区处”,但是当社会行程一经使“中国富农大贾”“仿照洋机器制作”从可能变成现实的时候,他就既害怕私人资本同洋务派争利,又担心私人资本的发展会侵蚀封建的肌体。所谓归商不归官,“久恐争利滋弊”,“漫无铃制”,正是这种惶俱心理的写照。因而决意把私人资本置于官府控制之下。

官督商办企业,形式上模仿西方资本主义股分公司的组织,既招商入股,又设有商总、商董作为入股商人的代表。所不同的是,这些企业都是直接受着“官督”的。李鸿章为官督商办企业规定的经营管理原则是:“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企业的“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事实上,凡经李鸿章奏明开设的官督商办企业,其用人、理财和业务经营,均需遵照李鸿章札饬,由督、总、会、帮办经理。而各督、总、会、帮办,又必须经由李鸿章委派,作为政府代表控制企业大权。各企业的资本虽然大部或全部来自私股,但私人资本家除了保留资本所有权和按年领取股息、负担亏抵责任外,既失去了股金的支配权,又不得过问局事。“官有权,商无权”,“本集自商,利散于官”,真实地反映了官督商办企业内部封建大吏控制商人资本、官权控制商利的关系。这说明构成官督商办企业的“官”和“商”并不是平等的,“商民虽经入股,不啻途人”,而作为封建国家政权代表的“官”却处于支配地位,从而成为决定企业性质的主要力量。正因为这样,官督商办企业并不是民族资本主义,而是属于同封建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官僚资本主义范畴。

李鸿章从兴办官督商办企业开始,就倡言“商为承办,官为维持”之说,而“维持云者,盖卹其隐情,而辅其不逮也。”李鸿章不仅提出了“官为维持”的方针,而且也确实采取了一些“维持”官督商办企业的措施。其中主要是借垫官款、减免税厘和申请专利特权。

李鸿章认为,创办官督商办企业,为“收回中国利权起见。事体重大,有裨国计民生,故须官为扶持并酌借官帑以助商力之不足。”因而,他想方设法为官督商办企业借款缓息。轮船招商局筹建伊始,他就奏请户部借垫制钱 20 万串,“以作设局商本,而示信于众商。”其后又屡借官款至 190 余万两。1877 年正当轮船招商局在太古、怡和等外轮公司倾轧下局务难支之际,他又请求总理衙门“将该局承领各省公款,暂行缓缴三年利息,借以休息周转。”开平矿务局从 1878—1882 年,共用款项 220 万两,其中李鸿章拨借的官款就有 24 万两。根据 1900 年开平矿务总局债欠单,可以看出开平矿务局欠直隶银钱所和海防支应局一项,就多达 50 万两。这项官款是开平设局以后 20 多年“屡受挫跌”的“扶持救急之款”。上海机器织布局虽然一向以不需官款相标榜,但在 1893 年清理局产时却透露所借北洋官款多达 26.5 万余两。电报局成立伊始,就由北洋军饷筹垫湘平银 17.8 万余两,敷设津沪电线。1882 年电报局改官办为官督商办,招集商股,在 6 年之内缴还官款 8 万两,免计利息,其余垫款从政府拍发电报的费用划抵;同时由淮军协饷内开支为保护电线而设的各汛弁兵、马乾口粮及汛房修理费用,每年约需湘平银 1.1万两,作为政府对电报局的津贴。在李鸿章看来,电报局“线短报稀,取资有限”,非官为保护、官为津贴不可。

苛捐杂税以及土洋货税悬殊,是发展民族工业的严重障碍。李鸿章有鉴于此,便设法为官督商办企业争得减免税厘的优待。轮船招商局通过李鸿章先后获得从上海到天津随漕运货免天津进口税 2 成、卸漕空船载货免除北洋三口出口税 2 成等优待,从而增加了收入,增强了与外轮公司竞争的能力。当时出口煤每吨征税银 6 钱 7 分 2 厘,而进口洋煤每吨只征税银 5 分。开平煤矿投产后,唐廷枢向李鸿章叫苦:高昂的成本加上现行重税,使开煤“难敌外洋之煤”,“其势必不能畅销,而关税亦鲜有实获。”李鸿章深以为然,经奏准援照台湾基隆煤矿成例,开煤出口税每吨减为 1 钱,致使因税则厚薄不一而造成的“土煤壅滞难销,厚利为洋商所垄断”的状况有所缓解,上海机器织布局在筹建初期,便有“分销内地,免抽厘金”的优待,到了 1882年又取得了所产布匹运销内地只在“上海新关完一正税,概兔内地沿途税厘”的待遇,从而使该局能够“酌轻成本,伸得踊跃试行,免被洋商排挤”。除此之外,李鸿章所控制的某些官督商办企业还享有专利特权。轮船招商局拥有运输漕粮的特权。最初几年,海运漕粮“沙八轮二”,即沙船承运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归招商局轮船承运。1877 年李鸿章奏准招商局轮船承运苏浙海运漕粮的 4、5 成和由江西、湖北采买的潜米。此后招商局轮船每年承运大约 50 万石漕粮,水脚收入约为 22 万至 25 万两。因此,李鸿章断言“承运各省漕粮,为商局命脉所系,现在局船揽载商货,为洋船挤跌,动辄亏赔,非多运漕粮以羡余补不足,万难持久。”其实,捂商局轮船承运漕粮,不仅为“商局命脉所系”,而且支持了李鸿章关于改革漕运旧制的努力。李鸿章还“仿照泰西通例”,规定“五十年之内只准各处华商附股(轮船招商局),不准另行开设字号,免致互相倾跌,贻误大局。”李鸿章在奏设上海机器织布局时,就要求清廷允准“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当上海机器织布局被焚而筹设华盛纺织总厂时,李鸿章又奏请“饬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立案:合中国各口综计,无论官办商办,即以现办纱机四十万锭子,布机五千张为额,十年之内,不准续添。”至于电报招商局,原为“独市生意”,拥有架设国内电线的专禾椒。

上述种种,对宫督商办企业来说,特别是在其筹建和开办初期,无疑是一副催生剂。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李鸿章对宫督商办企业的“宫为维持”也不能例外。“宫为维持”是宫府控制和勒索官督商办企业的凭借。

对于宫督商办企业来说,“官为维持”成为“宫操其权”的依据。奕沂就曾指出,招商局由李鸿章奏设,局务应由李鸿章主政。李鸿章正是通过所谓“维持”云云,而逐渐加强对宫督商办企业的控制的。他创办官督商办企业,虽然注意罗致买办商人经理局务,但是被倚为心腹的却是诸如盛宣怀、张翼这类的北洋官僚。80 年代中期前后,轮船招商局、机器织布局和开平矿务局等企业,都先后经历了重大的改组,从初期由“商为承办”过渡到北洋官僚的直接掌握。李鸿章既然主张“以官力扶商”,就势必要求“以商力助宫”。轮船招商局成立后,清政府经常无偿或取价极低:的征调船只。清政府还经常对轮船招商局进行财政勒索,女 111890.年李鸿章强令从该局公积金内提银 10 万两,专作预备“赈济”的需要;1894 年慈搐生日,清政府勒令“报效”55 千余两。清政府对电报局的腹削囱极明显,如规定发报“宫先商后”、官报免费,由于““各省宫报日繁,动即数百言,均列头等”,电报局不得不掏下急侍发出的商人电报,商报减,立即影响到电报局的收入,而商人为迅速传递商情,便将电报交由外国公司水线拍发,结果“乃使可得之利转入洋商之手”;同时清政府还以各种名义向电报局轨索“报效”。搪不完全统计,从 1884 年到 1902 年电报局先后向清攻府“报效”多达 142 万元,约占资本总额 220 万元的百分之六十四。因此,1885 年李鸿章不得不承认:“溯自电报创设以来,实在功效,在官者多,在商者少。”类似的情况,在其他一些官督商办企业里也是司空见惯的。

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是束缚民挨资本的绳索。

李鸿章在为上海机器织布局等官督商办企业申请专利时,往往接引“泰西通例”作为依据。其实,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制度是形似而质异。本来,专利制度是国家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制度。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制定了专利法,给予发明人以专利权。发明人只要向主管专利的机关登记、申请,经过批准后,他的发明就成为专利,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项发明的独占权,只允许发明人生产、使用、销售此项发明品,其他人使用时,必须得到他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使用费。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却有所不同:(一)官督商办企业只是移植西方先进的机器设备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并非是什么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按照“泰西通例”是不应享有专利的。(二)官督商办企业凭借专利权,垄断生产和市场,他人既或经过正式申请并愿付给一定报酬也不准仿效,这是违反“泰西通例”的。很明显,官督商办企业的所谓专利权,实际上是依靠封建权势,假“泰西通例”之名,以行封建式垄断之实。这种防止“他人争衡”的垄断特权,对于官督商办企业来说,固然是“一种推动力量”,但是推动官督商办企业,并不等于促进民族资本的发展。正如前述,官督商办企业属于官僚资本范畴,“官”掌握着企业大权,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受益者。一般私人资本因为处于无权地位,纵然能够分沾利益,也必定是微乎其微的。同时,利用垄断特权推动官督商办企业本身就是以侵害社会上众多私人资本的利益为前提的。当时享有垄断特权的企业部门。均为市场广阔、利润优厚的部门,如纺织、航运等,许多私人资本渴望投资但因阻于专利而不可得。拿航运业来说,由于轮船招商局有“五十年内只许华商附股”的规定,1882 年上海商人叶澄忠禀请制造轮船设立航运局,李鸿章就以“不准另树一帜”为由加以扼杀。正因为这样,在洋务运动期间,中国竟没有一家华商轮船公司出现。纺织业也有类似情况,由于李鸿章为上海机器织布局请得 10 年专利,所以从 1882 年到 1891 年 10 年间浚有出现一家私人资本的棉纺织厂。李鸿章声称给予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是为了防止“外人争利”。但是,事实证明,这种垄断特权是“损华益洋”的。时人在评论上海机器织布局 10 年专利时说:这种规定“是何异临大敌而反自缚其众将土之手足,仅以一身当关拒守,不以傎乎?”

李鸿章明确表示,兴办民用企业,是企图“稍分洋商之利”。在半殖民地的中国,“求富”便不能不和外国侵略者“争利”。当时中国沿海的航运几乎全被外轮霸占,以纱、布为大宗的洋货正以日益增长的势头涌入内地,外国资本家还贪婪地觊觎着在中国开采煤铁矿产、经营铁路电报、兴办纺织等工业的利权。国权不保,利源外泄,是中国日益穷蹙的根本原因。李鸿章有鉴于此,虽然深感忧虑,但却不敢铲除外国在华的经济侵略势力,而仅仅希望通过兴办民用企业从洋商手中分得一些利权。他对同治帝说:中国“既不能禁洋货之不来,又不能禁华民之不用”,英国每年运至中国的呢布售银3 千余万,铜、铁、铝、锡售银数百万,严重地侵害了“中国女红匠作之利”。中国何不效法英国,“亦设机器自为制造,轮船铁路自为转运”,“为内地开拓生计”呢?只要能“使货物精美与彼相埒,彼物来自重洋,势不能与内地自产者比较,我利日兴,则彼利自薄,不独有益厘饷也。”李鸿章创办轮船招商局,原期“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开采漠河金矿,目的在于“外以折强邻窥伺之渐,内以立百年富庶之基,其有益于国计民生,殊非浅鲜。”他对纺织等轻工业也很重视,明确指出自从中外通商以来,进口洋货日增,出口土货年减一年,贸易逆差越来越大,推原其故,由于外国制造均用机器,比中国用手工劳动生产的土货物美价廉,中国只有引进外国机器,“逐渐设法仿造”,才能“分其利权”。“盖土货多销一分,即洋货少销一分,庶漏危可期渐塞。”为此,他既派人购器设局,自行制造,以敌洋产;又主张“必须华商资本方准领照购机,择地开办”,“如果洋商贩运轧花、纺纱、织布及棉子榨油机器进口自行制造”,必须“查明禁止”,“自保利权,断不容外人稍生觊觎”。事实上,李鸿章为“求富”而“争利”、“保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经济侵略势力的扩张。1878 年奕䜣等在评论轮船招商局的作用时说:“从前洋商专擅之利权,中国商人得以分取而尚未能收回也。”轮船招商局的这种结果,对李鸿章创办的民用企业来说,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因为不摆脱外国资本主义的殖民统治,争得政治经济的独立自主,民用企业纵然有清政府做后盾,也无法“收回”而只能“分取”被“洋商专擅之利权”。

李鸿章兴办民用企业,既企图“稍分洋商之利”,又坚持“但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办”,不准洋商入股,这表现了他对外国侵略势力的抗争性。不过,李鸿章对外国侵略势力,不仅有抗争性, 而且还有妥协性。他所控制的一些民用企业,或是与外国侵略势力“息争均利”,或是靠举借外债度日,就是这种软骨症的重要反映。

轮船招商局开张后,立即遭到外国侵略势力的疾视和倾轧。美国旗昌、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在运费上削价相争,妄图一举挤垮中国第一家航运公司,继续垄断中国的航运业。轮船招商局奋起应战,跌价抗衡,于 1877年归并旗昌轮船公司,获得了第一个回合的胜利,使之大致超过了英国太古、恰和两轮船公司所有船只及吨位的总数。“尽管同太古、怡和经营的轮船航线的竞争升级,招商局由于增加了船只和码头设备以及由于清朝官方的支持,能够获得沿海贸易的较大的份额”。在这种有利的情况下,李鸿章竟然指使轮船招商局逐步走上了与洋轮勾结的“息争均利”的道路,于 1878、1883、1893 年三次同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签定了统一运价、联合垄断的“齐价合同”。这个“齐价合同”是以“专为抵制洋轮”而自诩的轮船招商局与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暂时妥协的产物,虽然对于轮船招商局增加水脚收入和企业资本积累不无裨益,但却促进了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在华侵略势力的扩张,箝制了我国民族资本航运业的发展。时人评论说:这个“三家合同,但能压抑华商,不能遏制外人,西人决无此措施, 自锄同类,背道而驰。”

轮船招商局不仅与洋轮签订“齐价合同”,而且在乞求外债上也抢先走在最前列。李鸿章兴办民用企业,在 70 年代完全依靠垫借官款和招商集股,及至 80 年代便把借用外债问题提上了议程。1880 年末,淮系将领刘铭传提出暂借洋债修筑铁路的建议,李鸿章立即上疏表示支持,说造路所需经费“自必不貲。现值帑项支绌之时,此宗巨费,欲筹之官则挪凑无从,欲筹之商则散涣难集,刘铭传所拟暂借洋债,亦系不得已之办法。”他认为“借债以兴大利,与借债以济军饷不同。盖铁路既开,则本息有所取偿,而国家所获之利又在久远也。”李鸿章既主张“借洋债以兴大利”,企图借助外国贷款兴办民用企业,以便谋取“久远”之利;又担心外国势力凭借贷款侵害中国的财政和民用企业的主权,因而提出了三项防范性的规定:为防止洋人把持铁路,“一切招工、购料和经理铁路事宜,由我自主,借债人不得过问”;为防止洋人诡谋占据铁路,“不准洋人附股”,“不得将铁路抵交洋人”:为防止外国势力借铁路债款侵害中国财政,要事先议明借款“由国家指定日后所收铁路之利陆续分还。”他明确表示,“界线既明,弊端自绝,不如是则勿借也。”李鸿章对举借外债的态度,不能说是错误的,问题在于他在借款的实践中往往屈服于洋人的压力而被迫改变初衷。1883 年上海金融市场由于外国金融势力的干扰,酿成了一场严重的货币危机。是时轮船招商局运营资本周转失灵,加之“商股难招”,李鸿章便批准该局从英国资本抬和、天祥两洋行借贷 747 千余两,以码头、仓库作为抵押。这次抵押借款为洋务派民用企业举借外债度日开了一个先例。1884 年轮船招商局为躲避中法战争的破坏,将全部财产以 525 万两代价售与旗昌洋行,约定在战争状态结束后照原价赎回。到了 1885 年,轮船招商局既要偿还怡和、天祥两洋行欠款,又须赎回抵押旗昌的财产,但因“无款可筹”,便又以全局轮船、码头作为抵押品,向汇丰银行告贷 30 万镑(合银 1217140 两),年息 7 厘,以金镑计算,由于银价猛跌,汇率剧变,使以白银折算金镑还债的轮船招商局遭到了数十万两的损失。这次贷款不仅是外国资本的高利盘剥,而且是外国资本蓄意侵蚀企业主权的行动。因为汇丰贷款的主要条件是:“合同订立乏后,汇丰派一监理之洋人。该洋人可以随时查看局中帐簿,并验看各船产业。其人薪水由招商局给发”,“每年有妥当者二人,估局中各产物轮船(产业价值),俟三十万镑金并利还清为止,此二人由汇丰派往,其薪费等项均由招商局付出”;“招商局和汇丰往来银款”,“均由汇丰经手”;“如招商局不能照上列各款依时办理,汇丰可以有权全行收取,或摘取局中船只各物业,可出卖、可出赁、可出典,听凭汇丰主意。”30 万镑借款,原定分 10 年还清,但直到1895 年议定续借 20 万镑贷款时,尚未付清,致使轮船招商局产权长期旁落,汇丰驻局代表马士直接操纵局务。马士多次与轮船招商局帮办沈能虎发生争执,并于 1887 年擅自任命壁德生为“保大”号船主,以致造成“保大”号失事的重大事故。马士一面被迫向李鸿章作辞职的表示,一面向汇丰银行经理卡默伦求援,企图赖着不走。卡默伦指使该行天津分行的莱斯就近向李鸿章施加压力,声称如果李鸿章批准马士离局,汇丰就坚持要履行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别是委派一个监督,代表银行驻局。

李鸿章控制的民用企业,还有电报局同丹麦大北公司、英国大东公司签订过“齐价合同”。铁路公司、开平矿务局向怡和洋行、华泰银行、德华银行、汇丰银行举借过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 1894 年为止,洋务派举借的外债计有 13 笔,其中李鸿章控制的民用企业举借的就多达 8 笔。

官督商办企业虽然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却不是早期民族资本发展的前史和必经之路。

李鸿章创设的官督商办企业,没有从官僚资本转化为民族资本的。它的发展趋势大致育四种类型:被外国资本吞噬的,如开平矿务局于 1900 年被英法比财团“东方辛迪加”攫为己有;改归官办的,如电报局于 1902 年“但改官办,而不还商本”,1908 年由邮传部将电报局商股“备价赎收”:遵循官督商办成例的,如轮船招商局,直到 1909 年改归邮传部时,仍“诸承旧贯,毫无变更”;招商顶替的,如华盛纺织总厂,盛宣怀以“连年亏折”为名,于 1901 年全盘售与集成公司,改名集成纱厂,其实这种所谓“招商顶替”,完全是盛宣怀“把官厂变为私厂的一套诡计,股票始终还是握在盛家手里”,因而这个纱厂并没有变成民族资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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