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
在楚国,怀王任用屈原进行变法改革,是从具体到整体逐步推进的,从具体内容看, 变法大致包括:限制贵族特权: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奖励战斗有功者,加强国防 力量;大力发展工农商业;反对纵横游说之士;举贤授能,明君贤臣以推行“美政”; 联齐抗秦,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统一的宏图。在这些具体的变法改革过程中,每前进一步, 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包括流血牺牲,人头落地。倘说楚之变法改革是一叶风帆,这船 是在狂风巨浪中颠簸前进的;倘说这是一乘战车,这战车是在泥泞的沼泽中辗转而前的; 倘说这是一位行僧,这行僧是在荆棘丛生的林莽中艰难跋涉的。虽然如此,荆楚毕竟是 在发展,是在前进,新法相继出台,国势日趋强盛,六国于郢都歃血为盟,共推怀王为 盟长,在华夏史上,怀王第一个统率山东六国之兵伐秦,这便是标志。为了尽早实现 “统一天下”的愿望,楚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根本大法,这便是《宪令》,以《宪令》来 规范其他具体法律,同时《宪令》亦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屈原向怀王提出了这一问题, 怀王不仅欣然同意,而且大加赞赏,就将草拟《宪令》的任务交给了屈原。屈原唯唯受 命,似乎这是他责无旁贷的义务。
怀王再三强调,《宪令》乃国之机密,在诏示天下之前,不得泄露于任何人。屈原 亦有这个愿望,万一不慎,泄露一二,靳尚一伙顽固派必千方百计地予以破坏——君臣 相得,英雄所见略同。
任何战争,都是以大大小小无数个战斗和战役组成,倘说屈原以前所拟之法旨在抢 占制高点,消灭小股敌人,那么这次拟订《宪令》则是攻坚战,要将敌军主力围而歼之, 因而怀王与屈原都十分重视,不敢有丝毫马虎与掉以轻心。屈原重新封闭了橘园,将自 己禁锢于书斋之内,他整日埋身于书山简海之中——食于斯,睡于斯,工作于斯,不分 晨昏昼夜,一味只在攻读笔耕,饿极了,啃几口干粮;困极了,曲肱而枕,伏案而眠, 一任面容憔悴,脱皮掉肉,全然不顾……
在漫长的华夏历史上,早在虞夏时期,便孕育着至高无上的权力。“禹会诸侯于涂 山(今安徽蚌埠市西淮河东岸),执玉帛者万国。”①“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 后至而禹斩之。”②
夏初曾将其统治地区划为“九州”,设置了“九牧”,管理“九州”居民,并铸九 鼎,以象征其统治。“夏后氏官百”③,有六卿、庖正、车正等官;并有司法机关和监 狱(“圜土”)。此外,夏朝实行贡赋和捐税制度,所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关于华夏法律起始的具体时间,一些古书说:尧时“伯夷降典(法也),折(服也) 民惟刑。”④意即将原来的习惯转变为规范,服(断)民以法。又说舜曾命皋陶为司法 官,以“五刑”镇服“猾(乱)夏”的外族和“寇贼奸宄guǐ”的活动⑤。
“夏有乱政(指平民、奴隶的反抗和奴隶主贵族间的倾轧),而作禹刑(可能以禹 命名的夏朝刑法的总称)。”⑥据说:禹亦命皋陶为司法官。皋陶造律(法),定有 “昏(‘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等刑名。
“夏刑三千条”⑦(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墨各千)。另一种说法, 禹打败三苗后,采用了五虐之刑惩治不听其命令的苗民。五虐之刑为劓、刵(截耳,一 说为刖)、椓(去势,同宫刑)、黥。
①《左传·哀公七年》。
②《韩非子·饰邪》。
③《礼记·明堂位》。
④《尚书·吕刑》。
⑤《尚书·舜典》。
⑥《左传·昭公六年》。
⑦《尚书·大传》。
夏刑之外有军法。中国古代,兵刑同源,有时不分,故有“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 锯,薄刑用鞭扑”①之说。如夏启征伐有扈氏时,曾宣布一条军令:“用命赏于祖(祖 庙),弗用命戮于社(神坛,奴隶主统治者进行祭礼、政治活动的场所),予则孥戮 (一说杀其妻子,一说杀其子)。”把不听从军令视为严重的犯罪,不仅杀其本人,而 且诛杀其妻子。
同时,制有惩治渎职官吏的法规。《尚书·胤征》引夏之《政典》曰:“先天时者, 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这是对主管制作历法的官的规定,如果所作历法的节气 早于天时或晚于天时,都要杀无赦。至于对其他玩忽职守的官员的惩罚,也就可想而知 了。
据说,禹时已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 以成鱼鳖之长。”②这是古书上提到的我国最早保护山林水产的法规条文。
①《国语·鲁语》。
②《逸周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主贵族为了强化其统治,逐步建立了与其政体密切相关的几 个主要制度:
(1)分封制度。这是国王除自领都城附近地区(“王畿”)外,把所余土地、奴 隶和该地统治权力分配给其亲属和功臣,即所谓“封邦建国”、“授民授疆土”。受封 的诸侯尊国王为共主,诸侯是各地的行政长官,但有很大的独立性。诸侯在其封国再将 一部分土地和奴隶分赐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士再从大夫处分得禄田。国王、诸侯、卿大 夫、士之间互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从国王、诸侯、卿大夫到士的宝塔 式的等级统治体系。这一制度始于夏代,到商朝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周朝则进一步完善。
(2)宗法制度。这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族依血缘关 系分配国家权力,以建立其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它与分封制相结合,确立了国王、诸 侯、卿大夫之间的等级关系。早在商代,王位的继承由“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 行,而后改为“父死子继”制。至西周,这一制度更加完备。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 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大宗。天子的其他 嫡子和庶子被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讲是小宗,在本封国则为大宗,其爵位亦由嫡长 子继承;诸侯的嫡子和庶子被分封为卿大夫,他们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 其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 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以周 天子来说,他是天下的大宗,即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国家的 最高权力。诸侯、卿大夫在本封国、本家也是如此。这样,从天子以至大夫、士的宗族 组织与奴隶制的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上的等级完全一致,形成了西周政 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这种制度下,各级宗子不仅从政治上统治宗族成员,而且强制他们“尊祖敬宗”, 否则便以“宗族之法”治罪。在这里,“忠”与“孝”的意义实质上是一致的。
(3)等级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等级制度的形成是上述两种制度的必然结果: (甲)由于分封,形成了贵族对土地、奴隶的等级占有;(乙)宗法制度被用作区分贵 族等级的标准,依据这一制度,不同等级的土地、奴隶占有者,同时又是不同等级的宗 子,因而在政治上必然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即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 ①。
由于王位和各种爵职及特权均由宗子世袭,因而形成了各级奴隶主贵族世代垄断国 家政权,即所谓世卿世禄制度。
随着奴隶制经济、政治的发展,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法律也相应地在发展。
史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②“甲祖二十四年重作汤刑。”③汤刑,是以商 汤为名的商代刑事法律的总称。祖甲是商朝后期的国王。“重作汤刑”,就是根据商朝 后期的新情况重新修定了汤刑。周公在告诫其诸弟如何统治商遗民时说:“陈时(是) 臬事,罚蔽殷彝。”即断狱量刑时,要用殷商的常法。荀况也曾说过“刑名从商”。这 都说明,殷商的刑法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商代的刑法较夏代为多,刑罚更加 残酷,而且“罪人以族”。④商代的刑法源于夏的五刑而有所损益。后世有史书记载: 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⑤;“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殷周于夏、有所损益。”⑥所谓五刑,即墨(黥)、劓、剕(刖)、宫、大辟。此外, 还有流、断手、活埋、火烧、桎梏等刑。至商末,纣王无道,更有醢、脯、剖心、炮烙 等酷刑。
①《左传·昭公七年》。
②《左传·昭公六年》。
③《竹书纪年》。
④《尚书·泰誓上》。
⑤《汉书·刑法志》。
⑥《晋书·刑法志》。
民事、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规范,也有了显著发展。
西周灭商之后,鉴于商末滥施酷刑而导致灭亡的教训,为了维持和巩固他们对全国 广大地区的统治,强调“明德慎罚”。所谓“德”,即要求各级贵族加强自我约束,勿 做不利于其统治的事。“慎罚”,即慎重地施用刑罚,以免冤滥。在这个口号下。他们 采用了不同的措施:有选择地援用商朝常法(“殷彝”),以其“义刑义杀”①对付殷 商遗民;按照封国的不同情况施用轻重不同的法律,即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 用重典”②;提出刑罚要随形势的变化而相应的“世轻世重”③:同时,赞赏和强调 “礼”,把它发展成重要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礼的法律化,使奴隶制法律化趋于完 备。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后又制修刑法。据《尚书·吕刑》载:周穆王曾命司寇吕侯 制定《吕刑》三千条。《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见,西周 曾修制刑法是无疑的。所谓“九刑”,可能是以九种刑罚代称周代的刑法。九种刑罚, 除前述的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流、赎、鞭、扑等四种。
①《尚书·康诰》。
②《周礼·秋官·司寇》。
③《尚书·吕刑》。
德是主观要求,礼是客观的规范,刑是惩罚手段,三者并用,互为表里,各起不同 的作用,以维持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是周初在总结殷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新主 张,新措施,曾对西周的统治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明德慎罚”只是西周前期之计,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激烈,待到西周后期,它便 被镇压和肆杀所代替。
随着礼的法律化,西周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规范已臻完备。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 的情况下,特别是西周中、后期“私田”增多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很大发展。
夏、商、周三代的司法制度,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发展,逐渐建立起一定的体系。夏 时,除国王行使审判权外,还设有司法官“士”或“理”。商朝,国王握有生杀予夺和 决定诉讼胜败的大权,王之下设有司寇、正史等司法官员,宗教官员也参加审判。地方 负责审判的,畿内有“多田”、“亚”等,畿外则由派出的行政、军事长官兼理。西周 的司法组织较之商代渐趋完备。周王握有最高审判权,设大司寇“以佐王刑邦国”①, “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 制刑”。②据说,夏朝已开始实行类似这样的制度。总之,刑事案件的决断和执行“刑 杀”,都要报告国王,以王命是从;诸侯之间的争讼,也由国王裁判。这是君主集权制 的具体表现。周王之下,设有大小司寇、士师等专门司法官员,负责掌握法律和整个审 判工作。地方的司法组织与行政合一,同时也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负责处理民、 刑案件;重大案件呈报司寇。诸侯、大夫分别享有本国、本邑的审判权。
①《周礼·秋官·大司寇》。
②《礼记·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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