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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2)

西周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司法官处理前者称为“决讼”,审判后者称为 “断狱”。纠纷或犯罪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诉、自告。刑事诉讼必须有“剂”(诉状); 民事诉讼必须有其请求的实体权利的证据。但是,不允许儿子控告父亲,下级控告上级, 因为这违背宗法精神。

自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为“束矢”(一说十二矢为一束,一说五十矢甚至一 百矢为一束),刑事为“钧金”(三十斤铜),否则便认为“自服不直”,判处败诉。

审理时,原、被告必须都到庭,所谓“两造具备”①,才予审理。诉讼的当事人在 审讯前还必须盟誓。但是,无论大小案件,大贵族都不亲自出庭,而由其属吏代理。审 理时,要讯问当事人,审查、检验证据。审讯方法,采用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②所谓辞听,即观其说话, 不直则烦,心烦意乱;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难为情的样子),头上冒汗, 脸上发红;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理不直则气不壮;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 则惑,理不直则听觉迟钝;目听,即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眼睛昏花),理不直则眼 睛无神,不敢正视。

审讯结束,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读鞫”)。宣读后,当事人不服,可以 要求再审(“乞鞫”)。然后,由负责的官员再行审判或送上级裁决。

①《尚书·吕刑》。

②《尚书·吕刑》。

春秋前期,各诸侯国大都沿用西周的法律。其后,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深刻变化, 新兴地主阶级在争夺政治权力的同时,也在法律方面提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改革要求, 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

原来,奴隶主贵族不仅对奴隶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对平民以及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 主也随意迫害。为了随意用刑,他们根本不肯公布法律。正因为如此,所以新兴地主阶 级在法律问题上,首先要求公布成文法,以便对奴隶主贵族的专横加以限制。春秋后期, 一些诸侯在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和支持下,经过斗争,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即把刑法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了 成文法。晋国人叔向立即写信反对说:以前的国君都不预先公布刑法条文,惧怕人民 “有争心”。即使如此,仍不可防范(御禁),所以采用义、政、礼、信、赏、罚等手 段,才使人民服从,听从使唤,“而不生祸乱”。你今天公布了成文法,人民知道了鼎 上的刑法条文,就不怕君长了,是非曲直都按刑书,君长怎样实行统治呢?因此,叔向 将这一事件同“国将亡”联系起来,要求子产放弃包括“铸刑书”在内的一切改革,子 产则答道:“吾以救世也。”拒不接受他的意见。

公元前513年,晋国又“铸刑鼎”,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孔子对此 也大加反对,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①孔子所说的“度”,就是奴隶制不可 逾越的等级制度。在他看来,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限制了旧贵族 的特权。因此他说:今天放弃了这一制度“而为刑鼎”,人民按照鼎上的法律条文办事, 还怎么能像原来那样尊重贵族呢?贵族失去了任意处罚人民的特权,不就等于失去了贵 族专政的事业吗!②

①《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②《左传·昭公六年》。

历史发展到了战国时代,屈原重温了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改革、吴起在楚国的变法改 革、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改革的内容及经验教训,从中吸取丰富的营养。在这个大动荡、 大分化、大改组的年代里,除了上述三个伟大的变法改革家,还有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

申不害(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7年),原郑国人。韩灭郑后,韩昭侯 (公元前362年——公元前333年)任其为相,进行改革。

申不害相韩十五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做到了“国治兵强,无侵害者”。 他谈法治,但更突出的是讲“术”。当时韩国改革不彻底,新旧法律错杂使用,所谓 “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布;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旧贵族和一些 官吏便利用这种空隙擅权谋私。为了加强君主的统治权,申不害要求君主排除左右私情, 把用人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并强调君主要善于“术”。 所谓“术”,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是君主“藏 之于胸中”的驾驭群臣,使之能为自己尽忠效力的手段。简言之,是驾驭群臣的权术。

申不害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的封建政权。

在战国时期的众多诸侯中,赵武灵王堪称是改革创新的佼佼者。为了富国强兵,赵 武灵王决定改革军制,穿胡服,置骑兵,即所谓“胡服骑射”。

赵武灵王的改革曾遭到宗室贵族的反对,他力争说:“夫服者,所以便用也;礼者 所以便事也。”古代圣王“随时制法,因事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 用。故礼也不必一道,而变国不必古。”并强调说:“法古之学,不足以制今。”坚决 地进行改革,使赵国兵力很快强盛起来。

齐威王时任用邹忌为相,进行改革。邹忌劝说齐威王鼓励臣下进谏,选拔人才,奖 贤黜奸,厉行法制,集权中央,因而生产发展,府库充裕,国势强盛,成为与魏国相抗 衡的封建制大国。齐威王、齐宣王为了探求强国之道,还在国都临淄的稷门(西门)外 设立一座大学堂“稷下学宫”,集中各国文人学士多人(据说七十六人),专门讲学著 书。其中一人叫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赵国人,他是个较早 地从理论上强调“法”的重要性,并把“法”作为判断是非客观标准的法家人物。他主 张“事断于法”,“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并认为只有“定赏 分财必由法”,才不至于“乱”。慎到特别强调“势”的重要性。所谓“势”,即权势、 政权。他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治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 而贤智之不足慕也。”他的这一观点,论证了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 性。

为了拟定《宪令》,屈原翻阅的资料,研究的典籍,犹如漫天星斗,莽莽林海,难 以历数。毫不夸张地说,在此之前问世的各种书籍,他几乎浏览无余,涉猎遍及,重点 部分,反复研究,或圈圈点点,或笔录摘抄,以备查考。经过几个月夜以继日地苦读, 他仿佛穿行于林莽之中,昏暗幽晦,不见天日。偶尔阳光从密林的缝隙筛进阴霾潮湿的 草地,似金银在闪耀,像珠宝在生辉,是那么明亮,那么眩目,那么令人赏心惬意。如 今他仿佛走出了密林,豁然开朗,眼前天高地阔,阳光明媚,一条金灿灿的大路伸向远 方。他仿佛跋涉于深山狭谷之中,发微探幽,身边奇峰峻拔,脚下怪石嶙峋,豺狼奔突, 蛇蝎蜿蜒,只有头上的一线天给人以光明和希望。如今他仿佛攀上了顶峰,居高临下, 山川、村镇、田野,一览无余,心中透烟透火。至此,屈原完全可以展帛挥毫,制定 《宪令》,一挥而就,一气呵成,然而,他却迟迟不肯动笔,总觉得准备得仍不充分, 似乎还缺某种成分或某道工序。譬如做豆腐,不点卤水或石膏,则难以成脑。那么,眼 下制《宪令》所缺的卤水或石膏究竟是什么呢?屈原一时还难以把握。人生是短暂的, 谁也不能从远古走来,但人类文明写就了历史,人们却可以通过书籍了解人类历史的林 林总总,纷纷纭纭。经过几个月的伏案攻读和潜心研究,屈原自问对华夏历史的法制业 已尽揣于胸,历历在目。制定新法,无非是借鉴古人,结合现实进行。鄂渚一年的深入 基层和郢都四年的风风雨雨,屈原对楚之上下左右,可谓了如指掌。他也曾出使齐国, 合纵六国,怀王曾以盟长的身份统率六国之师伐秦,因而对天下形势了解得洞若观火。 隆冬季节,室内亦无取暖设备,屈原却感到闷热烦躁,他踱至窗下,启开窗扇。窗外天 色铅灰,空中飘着零零星星的青雪,朔风时大时小,时缓时急,吹进室内,屈原不觉寒 冷,倒觉凉爽惬意。阵阵清风吹开了屈原的心扉,使他茅塞顿开,他对监狱中的情况尚 不甚了然。

进京后,屈原早闻荆楚贪赃枉法之风极盛,正如后世民谚所说:“衙门口朝南开, 有理无钱莫进来。”诉讼胜败,判罪轻重,全赖行贿之多寡。狱中情形,更是漆黑一团, 无罪处死,死罪逍遥者屡见不鲜。这些,屈原只是耳闻,并未实见。欲制定切实可行、 完美无缺的《宪令》,必须结合这一现实。为了制《宪令》,为了当今和后世,哪怕肝 脑涂地,他也在所不辞。他当机立断地决定:深入圜土,琅珰入狱。

除了怀王,谁也不知道这位新关进囹圄铁牢的犯人与左徒屈原有什么关系,只知道 他叫成业旺,与关进另外监牢的几个杀人犯同谋。首次出现在牢头狱卒面前的成业旺, 不仅披枷戴锁,而且皮开肉绽,遍体鳞伤。据说他是从一个郡的监狱转来,是个顽固不 化的家伙,任你酷刑用尽,死活不肯招供,而且把钱财看得比性命还宝贵,宁可皮肉筋 骨吃苦,也不肯贿赂官吏和行刑者分文,故而才这般吃苦。从此,屈原杂于囚徒之中, 与案犯为伍,自然少不了经常被提审,被严刑逼供,倍尝狱中的千辛万苦,同时也控制 了牢内及整个司法系统的斑斑伤痕与累累症结,这里只陈述他在狱中耳闻目睹的点滴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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