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论主体的第二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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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该书第1部分的中部。
在 较广泛的意义上,整个思维,即一般说来精神的整个内在活动,或者必然需要语言或者必然需要想象的画面:如果两者不居其一,精神活动就无从进行。然而,并非 两者同时具有,虽然两者可以在彼此支持中相互合作。在较狭隘的意义上,思维,即通过语言而进行的抽象思维,或者是纯粹的逻辑推理,在这种情况下,它严格地 保持在自己的范围内;或者它涉足到直观表象的范围以便达到对表象的理解,这是为了把经验所提供并由直观所把握的表象跟由清晰反思所产生的抽象思维联系起 来,从而达到彻底的把握。因此,在思维中,我们或者探索概念,或者探索一个特定的直观所属的法则,或者探索证实了某一概念或法则的具体情况。就这一特性来 说,思维是一种判断力的活动,在第一种情况下确定是一种反思,在第二种情况下是一种归纳活动。因此,判断力是直观和抽象认识之间或者知性和理性之间的中 介。对大多数人来说,它只是初步的,甚至经常只是名义上的存在①;这样的人注定只能人云亦云,因而,如非必要,就不必跟他们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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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任何一个认为这一主张可能显得夸张的人,请考察一下歌德的《色彩论》的结论,如果他还对我进一步巩固这一结论的发现表示惊奇,那么他就已经再一次证实了这一结论。
整 个认识的真正核心是在直观表象帮助下才得以进行的反思;因为这样才能返回到一切概念的源头和基础。因此,它使真正独创的思想、所有主要的基本观点以及所有 的发明得以产生,只要偶然性在其中不占据最大的成分。知性在这类思维中占优势,而理性则是纯粹抽象反思中的主要要素。在我们的大脑中长期游动的某些思想, 即是这种反思:它们翻来覆去,一会儿穿着某类直观的衣服,一会儿又身着另一类直观的衣服,直到最终变得清晰,把自身固定到概念上并找到语言加以表达为止。 确实有些思想找不到语言来表达,可惜这些正是最好的思想,如阿普留斯所言:“它们的声音更美好”。
然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没有想象的 画面,反思就是不可能的。这未免就走得太远了。不过,他就这一点曾说过①:“没有想象(的帮助),精神不能思维。”还说:“无论观察什么事物,都有某些想 象相伴随。”以及“没有想象就没有思想。”这些论述对15和16世纪的思想家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因此,这些思想家经常深信不疑地重复亚里士多德说过的话。 例如米兰多拉说②:“进行思考和思维的人,必定看到想象的必然显现。”梅兰希顿说③:“思维的人必定看到了想象的图画。”还有J.布鲁努斯说④:“亚里士 多德说:谁想获得认识,就必须进行想象。”波旁那蒂尤斯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⑤。总起来说,以上所言都断言:每一个真实原初的概念,甚至每一个名副其实的哲 学原理,都必须有某种直观图景作为其最内在的核心或根。这虽然还是一种短暂零散的东西,但它却会把生命和灵魂传递给整个分析,无论它是多么详尽无遗,—— 这就恰像一滴适当的试剂足以使整个溶液带上因它而产生的微粒的颜色。当一种分析具有这类核心,它就像一家银行发行的、以硬通货为其支持的钞票;而其他一切 完全从抽象概念的组合出发的分析,则像一家银行发行的、仅以其他纸币为其支持的钞票。因而,所有的理性清谈能使某些概念取得更加清晰的效果,但严格说来, 并不产生新东西。所以,这种清谈还是留给个人自己去做,而不要天天连篇累牍地充斥卷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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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第3、7、8章。
②《想象》第5章。
③《论灵魂》第130页。
④《想象的构成》第10页。
⑤《论不朽》第54、70页。
第29节 认识的充足根据律
但 是,即使是在较狭隘的意义上,在我们的意识中,思维并不仅仅在于抽象概念的存在,而宁可说在于从逻辑的判断论所揭示的各种各样的限制中把这些概念中的两个 或更多个连接或分割开来。我们把清楚地思考和表述过的这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称为判断。关于这些判断,充足根据律在这里还是同样适用,不过,其形式跟上一章所 解释的不大相同;因为在这里它是作为认识的充足根据律而出现的。这一根据律主张,如果一个判断要表达某一类认识,那么它就必须有充足的根据:由于这一特 性,它才获得宾词的真值。这样,真理就是一个判断跟区别于其自身的某种东西的关联,即跟其根据相关联,而根据,正如我们马上就要讨论的,其自身容许有大量 的种类。然而,由于这一根据总是判断所依赖的某种东西,所以德文术语称它为Grund,是很合适的。在拉丁文及从拉丁文衍生出来的所有语言中,这个使认识 的根据得以标示的单词,同样可以用来标示理性的能力:两者都被称作“ratio”,“laragione”,“laraison”,即“根据”。从这里很 容易看出,获得理性认识的判断从来就被认作为理性的最高功能,是它的责任。一个判断所赖以成立的这些根据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种类,通过判断所得到的真理也 因此有所不同。它们将在下面得到讨论。
第30节 逻辑真理
一个判断可以以另一个判断作为自己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有 了逻辑的或形式的真理。它是否还有物质的真理,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有赖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判断是否有物质的真理,或者它所赖以存在的系列判断是否产 生一个含有物质真理的判断。把一个判断建立在另一个判断上,总是在它们之间的比较中发生的,这种比较或者通过纯粹的换位法或换质位法,或者通过增加第三个 判断而直接进行,这样,我们所要建立的判断的真理通过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就变得很清楚了。这个过程是彻底的三段论。它或者通过对应法或者通过概念的小前提而 产生。因为三段论是借助于第三个判断把一个判断建立在另一个判断之上的,它只与判断有关;而且由于判断不过是概念的组合,概念又是我们理性的唯一客体,所 以三段式的推论可以确切地被称为理性的特殊功能。整个三段论科学事实上不过是充足根据律判断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则之总和;所以,它是逻辑真理的准则。
其 真理通过思维的四个著名规律而变得清楚明白的判断,须同样被看作为以其他的判断为基础;因为这四个著名判断本身就是判断,从中即可得到他判断的真理。例 如:“三角形乃是被三条边围绕起来的空间”,这个判断就是以同一律为其最终根据,就是说,这一思想通过这一规律而表达。“没有广延就没有物体”,这一判断 以矛盾律为其最终根据。还有“任何一个判断不能同真或同假”,这一判断以排中律为其最终根据。最后,“没有人会在不知其原因的情况下承认某东西为真”,这 个判断以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为其最终根据。在我们理性的普遍运用中,承认它们为真之前,我们不能把从四个思维规律中得来的判断归结到作为它们前提的最终根据 上;因为大多数人甚至不了解这些抽象规律的存在。以这些抽象规律为前提的此类判断对于它们的依赖性并不会由此而减少,正如以第二个判断为前提的第一个判断 对于前者的依赖性一样,并不会因为并非任何人必须懂得“地心引力”原理才能说“抽掉某物的支撑物,该物就会掉下来”这一事实而减少。因此,我对于逻辑学的 下述观点不敢表示苟同,即迄今为止认为内在真理只有以思维的四个规律为基础的判断才具有,也就是说,这些判断的正确性是被证实的,这些内在的逻辑真理应该 与外在的逻辑真理,即与属于以另一判断为其根据的所有判断的逻辑真理区别开来。每一个真理都是一个判断与在它之外的某种东西的关联,而内在的真理这个术语 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第31节 经验真理
一个判断可以建立在第一类表象即通过感觉而来的直观的基础上,因此也就是经验的基础上。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这样一个判断就包含物质真理,进而,假如这个判断直接以经验为基础,那么,这个真理就是经验真理。
当我们说“一个判断包含物质真理”时,我们总的含义是,它通过直观表象而被推导出来并根据直观表象的要求使其概念相互连接、分离、限制。获得这种认识是判断力的直接功能,判断力乃是直观和抽象或认识的推理能力之间的中介,换言之,乃是知性和理性之间的中介。
第32节 先验真理
存 在于知性和纯粹感性中的直观、经验认识的形式,作为一切可能经验的条件,可以是某一判断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该判断即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不过,由于这 类判断包含物质真理,因此,它的真理就是先验的;因为该判断不仅以经验而且以存在于我们之中的一切可能经验的条件为基础。因为它是由决定经验本身的东西所 决定的,即它或者是由我们先天直观的时空形式所决定,或者是由我们先天认识的因果律所决定。诸如下列命题:两条直线不能包容一个空间;没有原因就不会有结 果产生;物质既不产生也不消灭;3×7=21,都是这类判断的例子。整个纯数学,同样还有我关于先验的值得赞许的文献①,以及康德在他的《自然科学的形而 上学基础》中的大多数原理,确切地说,都可以用来证实这类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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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三版,第二卷,第五章,第55页。
第33节 超逻辑真理
最 后,一个判断可以以包含在理性中的整个思维的形式条件为基础;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么,它的真理依我看最好定义为超逻辑真理,这个表达与萨里斯伯材西斯 在12世纪所写的《超逻辑学》没有丝毫关系,因为他在绪言中宣称“我把我的这本书称为《超逻辑学》,是因为我有责任为逻辑辩护。”然后就再也没有使用过这 个词。真正属于这类超逻辑判断的只有四个,它们在很早以前就被人们借助于归纳法而发现,并被称为整个思维的规律;虽然对于它们的表述,甚至数量还未达到完 全统一的看法,然而,对于它们所表达的含义之内容,人们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它们是:——
1.主词等于它的谓词之总和,或a=a;
2.谓词不能同时既属于又不属于主词,或a=—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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