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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5 志第5 礼二(2)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常 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太宰 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 毁顇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 下窃用悚息。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 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体气自佳,其又已凉,便 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为梓宫所 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顾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 不以副诸君子。有三年之爱,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 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 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群臣庶僚 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 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 自当案旧制。期服之义,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 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 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一服 ,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 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参量平议,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请。”诏曰: “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 ,以布 巾裹[C052]草。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 丧之制,一如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 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 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 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 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 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 从当时之宜。敢固以请。”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 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请。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 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 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 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 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太康七 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 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比也。 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汉文除之,毁礼伤义。今 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丧礼实行,何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 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数百年一旦复古,恐 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 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一习一 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 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 不尽情于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恆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 《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 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 乃因自古。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 断。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暢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 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 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 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一江一 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 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晋孝武太 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散骑 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 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 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 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 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 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 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一人 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 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一人 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 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于是御史以上皆 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 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晋 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太学博士徐藻议: “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 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一之 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 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 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 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 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 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 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一温一 持节监丧。神虎门 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者, 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 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礻覃,以祥变有 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FH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 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 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 又皇后依朝制一服 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 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 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 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 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 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 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一尸一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 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 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 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 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 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硃膺之议:“凡 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一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 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 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 “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 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 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 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 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硃膺之议。前祠部郎中 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 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硃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 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 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 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硃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 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 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 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 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 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 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樟 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 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 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宫臣 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 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 之。宫臣见至尊,皆著硃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 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司马兴之 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 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右丞徐爰 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祔后三 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 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今准其 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 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 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一服 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 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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