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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5 志第5 礼二(4)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 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 “《春秋》,‘母以子贵’。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 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 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 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 非国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硃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 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 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 蔚之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检无 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 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 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于旧。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孙之 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 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 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年均则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 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 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 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 虽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故《春秋》之义, ‘母以子贵’。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除王氏为兴平县开 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 铣以继虔嗣。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 一温一 之、一江一 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 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世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 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 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 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诏 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 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 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 中丞应与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 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 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其准 参旧仪。告报参详所宜分道。’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 依门外。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 率山虞及舆隶取冰于深山穷谷涸阴冱寒之处,以纳于凌阴。务令周密,无泄其气。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启冰 室,先荐寝庙。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一温一 气蝇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 并以鉴供冰。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 丧事。缮制夷盘,随冰借给。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皞,前史无其义。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 郑玄注:“士贱,与君同,不嫌也。”夫硃门洞启,当阳之正色也。三公之与天子, 礼秩相亚,故黄其皞,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张超与陈公笺,“拜黄 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诣三公,尚书丞、郎诣令、仆射、尚书,并门外下车,履,度 门阃乃纳屐。汉世朝臣见三公,并拜。丞、郎见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汉仪》及 《汉旧仪》,然则并有敬也。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诣蕃,执板入皞, 至坐,蕃不夺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责蕃曰:“以阶级言之,滂宜有敬;以 类数推之,至皞宜省。”然后敬止在门,其来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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