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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5 志第5 礼二(3)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一服 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国 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 “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 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 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 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 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 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一江一 陵,亦如 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 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 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 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 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 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 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海盐公 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 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 士礼,著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 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 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 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 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 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 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 “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 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 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 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 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 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 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 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 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 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 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无 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 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 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一人 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殇名 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首,而 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 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 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今玺 策咸秩,是成一人 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一人 ,亲以殇服,末学含疑, 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 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 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 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 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 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宜 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 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 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 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 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 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 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 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设有人 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 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 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 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 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 云“宜同成一人 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 “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 成一人 ,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 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 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一人 。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 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后废帝元徽二年 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 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 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太始四年,尚书何 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 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晋武帝以来, 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 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 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 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 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使 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 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 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 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见也。 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 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 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晋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 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 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 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 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一江一 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 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 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 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苇 席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 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 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是 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 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 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诏亦停选挽郎。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齐王在位九载,始 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 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逮一江一 左初,元帝崩后,诸 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 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 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 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夹,烦渎无准,非礼意也。至 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一习一 生 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 施行。及义熙初,又复一江一 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 陵,复汉仪也。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 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 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 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 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 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 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部郎 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 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 妃,应与皇太子同。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尚书令建安 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母以子贵,经著明文。内外 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 参详休仁议为允。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 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 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一党一 ,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 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 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 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 “《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一党一 ’。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 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 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 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 议以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 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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